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XX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XXXX年X月X日以后依法征收土地时,实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且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组的农户、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XX亩(含XX亩)、履行了征地拆迁义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全额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后不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

(三)已按国家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征地审批部门批准征地的书面批复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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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体参保对象由所在村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公示、汇总后提出,经区、镇、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核定养老保险费,并将保费核定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经管局。

第六条 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X%的比例计算XX年(XXXX年缴费标准确定为XXXX元),参保缴费后,男性从年满60周岁、女性从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符合享受条件时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XXXX年按每月XXX元的标准计发)。

第七条 土地被征收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的比例计算12年(XXXX年缴费标准确定为XXXX元),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待遇标准按符合享受条件时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XXXX年按每月XXX元的标准计发)。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动作相应调整;待遇支付标准根据城市 2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村集体和市政府按4:3:3的比例分担。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分担比例的,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民商定个人和村集体各自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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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的基金必须及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落实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政府资金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将政府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区镇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费额,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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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费的核定,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管局和区、镇、处做好被征地村组参保人数核定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拨付、划转。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和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批。

第十六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和参保手续的办理;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并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记入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不得提前支取,只能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统筹账户基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应继续支付的费用,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统筹账户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XXXX元,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指定的 4

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编制基金支出计划,填写《XX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领取人员花名册》、《XX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发放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将基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XX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领取人员花名册》到相关银行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将银行存折通过区镇处农保工作经办人员发放给享受待遇人员。

享受待遇的人员每月凭银行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条 符合退保、继承等一次性结算条件的参保对象,结算人(参保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身份证、户口本、保险证等相关证明,向区镇处农保工作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填写《XX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算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编制支出计划。结算人于次月到指定银行网点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不计征各种税费。基金余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 5

存款利率计息,其增值部分分别并入相应的基金账户,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或到城镇自谋职业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符合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则可同时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XXX发[XXXX]XX号文件规定的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之前,家庭生活困难的按政策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大 6

局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各区、镇、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工作,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踊跃参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XXXX年X月X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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