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药品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情形的违法广告,监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药品进行暂停销售。该制度自2007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违法药品广告日益泛滥的势头。不过,我们也在暂停销售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完善,从而达到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药品广告监测数据不全面。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大众媒体的药品广告监测,主要通过国家食药总局购买的第三方监测平台来实现,但其监测范围仅为地级市以上的电视、电台和报纸,不包括违法广告较多的县级媒体和当前日益泛滥的网络媒体。同时,在日常监测中,也发现第三方监测平台有遗漏之处。另外,县级媒体的监测不能实现自动化,其监测数据的上报与否,一定程度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多,从而出现少报、漏报,甚至不报。

  问题二:部分违法药品广告具有规避暂停销售措施。为防止波及无辜企业,在做出暂停销售之前,一般省级食药部门都有一套严格的取证程序和收集齐全的证据资料,为此,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商会想办法规避暂停销售措施的实施。一是实行电话营销,广告中仅留400或800电话,如果有需要,就快递送货或者亲自送货;二是在药品经营企业不留实物,有需要时,通过电话、QQ等方式联系供货商送货上门;三是违法广告中不提及产品的规范名称、生产企业。这些方法的采取,客观上增加了食药部门的取证难度,使一些符合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药品在申报中被剔除。

  问题三、未发布更正启事的暂停销售药品数量较多。根据江苏省食药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23日,在其暂停销售药品目录中,共有257个药品被暂停销售,其中暂停销售时间为2007-2012年的占比近三分之二,所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全部为外省企业。由此可见,有不少外省企业,对于广告药品被暂停销售后,其采取的策略是不发布更正启事,直接放弃这个地区的销售,一方面说明暂停销售措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违法广告药品的销售采取的是短线操作、短期获利,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后,也可转移到其他省份继续进行违规宣传。

  问题四:更正启事纠正不良影响的效果一般。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违法广告药品被暂停销售后,要恢复产品销售,就必须发布更正启事,但其未对更正启事的时间、范围做进一步明确。根据各省级食药部门政府网站的信息显示,各地要求企业执行更正启事时,多以3-5天低限开展,在实践中实在难以纠正违法广告长时间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问题五:部分违规进行广告宣传和违反暂停销售的行为未被处罚。由于广告宣传的违规,其涉及的药品已经被暂停销售了,但其违法药品广告本身不少却未被处罚。国家食药总局曾要求,企业解除暂停销售时,须向省级食药部门提交“工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区未严格执行这条规定,仅凭更正启事就解除了暂停销售措施。另外,对于暂停销售措施的执行,部分市县食药监管部门对此工作也存在疏漏。

  对策建议

违法药品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要进一步加强前期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国家工商总局、食药总局各自将违法广告、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委托给第三方公司,由于广告监测职能上有部分重叠,为此,可以将两个系统的资源、要求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同时,对监测平台进行升级,拓宽监测范围,将监测对象扩大到所有的县级大众媒体,提升监测水平,从技术上避免监测中的遗漏现象;建立健全网络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系统,对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监测,打击日益泛滥的网络违法广告行为。

  二要对暂停销售措施的落实进行改进。一是适当简化暂停销售申报材料,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减少申报资料的种类,同时,对于不提及实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可以标示名称进行暂停销售。二是下放暂停销售决定的权限,目前决定暂停销售的部门是省级以上食药部门,但发现违法药品广告的主要为市县级,从发现到上报、再到采取措施,有一个时间差,不少企业正是利用这个时间差,实行短线操作、获利后离开的策略,为此,可将暂停销售决定权委托或者下放给市级监管部门。三是实行全国范围的暂停销售,笔者认为可以对被多次通报、在两个以上省被暂停销售的广告药品实施全国性暂停销售,增加震慑力。

  三要对解除暂停销售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治理经验,对更正启事的发布时限、范围进行进一步强化,增加在原发布媒体黄金时间段、省级或国家级主要媒体发布,同时将更正启事发布时间延长到3-6个月,对于不发布更正启事的企业,上报国家食药总局,达到一定频次后实施全国性暂停销售。另外,要严格解除暂停销售措施的申报,在全国范围统一执行标准,没有“工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的,坚决不予解除暂停销售措施。

  四要加大对违反暂停销售措施企业的处罚力度。目前从国家层面,对于违反暂停销售的企业,只能责令改正,但无具体处罚条款。为此,江苏、湖北等地在其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积极的尝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广告药品被责令暂停销售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销售该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0万元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不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货值小于5000元的,处5000-20000元的罚款。建议国家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借鉴以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暂停销售的企业,除了责令改正以外,没收其违规经营药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五要开展与暂停销售措施相关的综合治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畅通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衔接渠道,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对暂停销售涉及的违法药品广告进行综合治理。多次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大众媒体,由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获得邮政部门、快递公司的配合,取得相关企业和个人快递广告药品以及暂停销售品种的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实施行政处罚奠定基础;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对于通过广告宣传而销售假药,或者因虚假宣传严重侵犯消费权益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完善相关制度,将企业被暂停销售或违规销售的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让其在行政许可、药品招投标、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受限;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暂停销售工作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应负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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