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心武评贾母对林黛玉 你们想多了,贾母绝不会支持宝玉和黛玉恋爱

这段话,就是一堂未婚女性的思想品德课,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是面向在座所有未婚女性的。

贾母笑道:“这些书都是一个套子,左不过是些佳人才子,最没趣儿。把人家女儿说的那样坏,还说是佳人,编的连影儿也没有了。开口都是书香门第,父亲不是尚书就是宰相,生一个小姐必是爱如珍宝。这小姐必是通文知礼,无所不晓,竟是个绝代佳人。只一见了一个清俊的男人,不管是亲是友,便想起终身大事来,父母也忘了,书礼也忘了,鬼不成鬼,贼不成贼,那一点儿是佳人?便是满腹文章,做出这些事来,也算不得是佳人了。比如男人满腹文章去作贼,难道那王法就说他是才子,就不入贼情一案不成?可知那编书的是自己塞了自己的嘴。

贾母认为,未婚女性在遇到“清俊男子”的时候,必须坚持传统道德,遵守《女戒》等伟大女性前辈思想家的教导,牢记父母的教诲,抗诱惑,拒腐蚀。否则就会像男人做贼(男盗)一样,落到“鬼不成鬼,贼不成贼”(女娼)的境地。

简单说,未婚女性,只要自己想到“终身大事”,就已经滑倒堕落的边缘了,离万劫不复只有一线的距离了。

事实上,这才符合贾母的身份,符合时代背景。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对官宦家庭来说,往往还升格为一种政治关系。清代沿用明制,儿女婚配,概由祖父母和父母做主,如果祖父母和父母不在,则由族中尊长做主。这些都是写入法典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应。

在一个等级森严的男权社会,女性不单是被歧视的,而且是被物化的——因为女性附带了性和生育的“资源”属性。

所以,在传统社会,女性的守贞,远不止是一种道德约束,更具有一种“财产归属权”的强制性,而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把女性由娘家“卖”到夫家交易行为。这与女性所属的门第高低无关,区别仅仅在于能“卖”得多一点还是少一点。

在清代,妻子是可以典卖的。

(图为戏曲《典妻》剧照)

康熙时兴国知县张尚瑗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兴邑敝俗,或因伉俪不和,或为饥寒所迫,辄将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项名色,转嫁他人,或写立婚书,公行嫁卖” ——同治《兴国县志》卷37《请禁时弊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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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既然被视为“财产”,当然要剥夺一切自主权,管理者才会感到安全。问题在于,女性是活的,是有主观意志的,是会“慕少艾”的,而女性一旦谋求婚姻自主,就意味着娘家的投资将遭遇极大的贬值。

男人做贼,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女性爱上非婚姻对象,则是损害娘家和未来夫家的双重利益,这显然是个相当危险的事情,会严重增加婚姻这种“交易”的不可控性,就当时的立法精神而言,性质是一样严重的,当然要杜绝。

“窃玉偷香”,这个词很香艳,但如果真的要定性,确实可以理解为是偷窃,而女性的自主,甚至可以理解为联合外人偷取家庭财产。

在现代人看来,这当然是可笑的,但在当时,则是非常严肃的道德乃至法律问题,这就是贾母批判说书人把“佳人”写成了“坏人”的原因。从这个角度说,贾母的批判是具备当时时代的正当性的。

至于贾母是否赞成宝黛联姻,从书里来看,不明显,但即使心里赞成,她也绝不会赞同宝黛恋爱,这是大是大非问题,借用某句电影台词“我可以给,但你不能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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