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及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在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
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人员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
任。
项目设备部门的职责
(1) 项目设备部门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
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安全生产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2)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
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安全环保部对其安 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3)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

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4)签订合同: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
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环保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5)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