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西宁 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元

  食品安全是事关群众健康的大事。记者从西宁市相关部门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西宁市制定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

  举报内容有哪些

  根据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凡举报涉及本市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生产、流通、餐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奖励条件是什么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受奖举报人如何认定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未被执法部门事先掌握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证据或案件线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

  举报奖励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是什么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完全相符属于一级,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举报部分违法事实,提供部分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的属于二级,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至4%给予奖励;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有重要辅助作用的属于三级,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至2%给予奖励。

  办法还规定,下列举报情形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根据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但其举报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辅助作用;因消费投诉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进而查处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另外,对举报情况属实、没有给被举报对象处以罚款,但对于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举报人要求给予奖励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高金额

  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超过上述标准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线索后尚未向社会披露前,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线索并有效控制安全隐患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专项核拨,专款专用。举报奖励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这些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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