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市民杨女士的母亲生病住院时,前来看望的亲朋好友纷纷送来牛奶、水果等礼品,就在这些礼品中却收到了一箱“高仿”特仑苏品牌的奶,这箱奶的品牌被写成了特“伦”苏。
6日,记者见到了杨女士,她告诉记者,家里当时有三箱特仑苏牛奶,当她去拆牛奶箱时,杨女士心里想先拆生产日期较早的那一箱吧,但是在查看生产日期时,杨女士发现了端倪,其中一箱特仑苏与其他两箱不太一样。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这一箱上写的是:特“伦”苏果味饮料,根本不是牛奶。
经过仔细对比两箱奶记者发现,它们的外包装乍一看非常相似,颜色也相近,只不过正品的商标是特仑苏,而仿品为特“伦”苏,而且仿品上并没有注册商标的标识。此外,特“伦”苏饮料盒侧面印有“江源”商标,标注的生产企业是“北京顺达饮料有限公司”,产品配料表中除了“净化水、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连一点牛奶和奶粉的成分都没有,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为“0”。记者了解到蒙牛特仑苏品牌旗下没有果乳饮料,而拨打特“伦”苏外包装上显示的电话,却发现该号码并不存在。
此外,记者也接到市民反映,有市民也曾买到类似商品,与果味饮料不同的是,外包装写的为“纯香牛奶”字样。
“这箱牛奶是别人送的,也不好意思去问具体从哪里买的,也不利于维权。”杨女士说,“就是想跟大家提个醒,买特仑苏牛奶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了,千万别买了冒牌货。”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中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的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厂家已违反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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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今年以来共受理食品投诉75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倍多。其中,因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200件,占26.53%,其他依次是合同、售后服务、价格、虚假宣传等。
从投诉食品的种类上看,保健品类投诉排在首位,占投诉总量的9.15%。此类投诉大多都是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一些不法经营者抓住老年人注重健康的心理,打着健康讲课、义务体检、包治百病等旗号,夸大宣传,利用打折、有奖、赠送等手段,兜售保健品,有的甚至用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

市消协表示,尽管保健品投诉、咨询居高不下,但由于被诉主体不明确、没有留存有效票据等证据,所以真正受理案件并不多。即使受理了的案件,也因为保健品质量责任难以判定,往往是虽无疗效,也无明显害处,因此要求全额退货很难,赔偿更难。
新《消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别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和赔偿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提出3倍或10倍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投诉明显增多,此类投诉主要涉及超市销售变质或过保质期食品。投诉人有普通消费者,也有职业打假人。
市消协表示,食品类投诉普遍存在消费者举证困难,双方责任认定困难,调解的途径、手段等导致的化解纠纷更困难问题。以保健品销售过程中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投诉为例,由于商家大多采取口头宣传等形式,消费者很难提供商家夸大宣传的证据。此外,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食品变质或有异物等问题,因问题可能与储存条件、拆开包装等因素有关,责任认定十分困难。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无疑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商家看到10倍赔偿的数额,往往不愿达成赔偿协议,将问题推至厂家,或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无疑给调解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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