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保报销政策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_成都市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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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最新医保政策出炉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流程

  成都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三类,基本医疗保险包含成人高档、成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三个缴费档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包含高档和低档两个缴费档次。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而不需个人单独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筹资期内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根据参保人群的身份,医疗保险筹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城乡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二)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

  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凡在辖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均在学校或幼儿园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0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新生儿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可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60天内未能参保则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如新生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参保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家长只需登记参保而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要自行购买。新生儿参保后,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四)特殊人群

  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个人参保后,由民政、残联按缴费标准的30%予以补助。

  成都最新医保报销比例

  成都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1. 以每人每年9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参加2015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待遇标准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40号)中第二档缴费规定执行。

  2. 以每人每年19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参加2015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待遇标准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40号)中第三档缴费规定执行。

  其次,成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支付比例,也可分段制定最低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随着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最后为大家介绍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成都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一)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20%的费用;

  (二)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10%的费用;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10%的费用;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为: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元,二级医院20元,三级医院30元。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床位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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