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举报食药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

  记者今日从省政府了解到,已经出台的《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后,政府将根据标准对检举揭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民众予以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双倍奖励,单起最高奖励金额可达20万元。

  今后,民众向全省各级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相关线索,各级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将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除实名举报外,民众也可以选择匿名举报。《办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每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30日内联系监管部门领取奖金。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玩忽职守、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被依法依规追究其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举报的线索及证据经查证属实;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监管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立案查处;

  举报内容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等情形,举报将不予奖励。

  举报奖励分级

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举报食药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

  举报受理后,食药监部门将根据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等情况,进行举报奖励分级,共分一、二、三级奖励:

  属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属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属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双倍奖励。

  双倍奖励行为

  举报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

  举报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举报加工、销售有毒有害儿童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的;

  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

  举报生产销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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