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针对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托,中医医养结合已成为一种创新的养老服务模式,本期将与读者分享日本老年人健康服务的经验以及国内专家针对中医医养结合现状与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我国中医医养结合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今年2月下旬,笔者随国家卫生计生委代表团赴日参加由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组织的“家庭和社区视角下的老年综合健康服务研讨会”,并对日本老年健康服务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此期间,我随代表团拜会了日本厚生省老健局,访问了“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总部,实地考察了柏市养老机构和琦玉县小鹿野町的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和设施,并与当地工作人员和老年人进行了交流,先后组织和参加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6个。通过考察学习,对日本的老年健康服务业有了一个初步了解,笔者认为以下许多方面很值得中医医养结合借鉴。
政府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
日本随着老龄化的趋势不断加剧(据有关资料报导,2015年65岁以上老人已占日本人口的24%,预计2025年将达到30%),政府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工作,在厚生省专门设立了老年人保健局(是厚生省最大的内设机构),各州、道、府、县、市、町也都设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我们考察的小鹿野町,有人口12551人,町政府内设立了老年健康服务课和老年福利课,其中老年健康服务课有正式员工20人,非正式员工39人,而且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分工;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如定期健康体检,组织健康培训,集体健康活动,营养管理等等;町内设有供老年人活动的活动中心、工会堂、保健中心等场所和较完善的活动设施,这些场所、设施和人员的资金均由政府来提供。日本2000年开始实施针对老年人的“护理保险”法,其资金来源的50%由政府财政和各地方政府分别承担。
我国在推进中医药发展方面出台了多个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务院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为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纲领性的指导。
针对医养结合,为科学统筹养老和卫生两方面资源,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举措将为基层卫生机构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创立相关护理服务体制
老年人护理是老年健康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题。目前日本的老年健康服务业,在亚洲是最先进的,其中护理保险法的建立和很好的实施,是一个主要标志。
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老龄化的趋势加剧,出现了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增加,护理时间长期化、费用高和个人负担重等问题,以往通过老年人福利和老年人医疗制度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而日本在1997年创立了社会共同支撑老年人护理体制——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起开始实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从40岁开始交纳护理保险金,每人每月交纳2300多日元;当时判定:随着护理费用和受益者不断增加,护理保险金也会不断上涨,投保者的承担极限为5000日元/月,如果突破5000日元/月,护理保险法可能会破产。但2015年护理保险金已涨到每人每月交纳5500日元,投保者和受益者仍积极交纳没有提出异议;这主要是护理保险法的实施,不仅仅局限于照顾需要护理的老年人的生活起居,也支援老年人把实现自立作为理念;同时利用者自主选择,可以综合享受多个主体提供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利服务;其费用的承担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承担关系明确的社会保险形式,也相对减轻了社会和个人的负担,实现费用承担的公平化,因而受到群众的拥护。
中医护理有其特色优势,让其在中医医养结合中发挥作用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护理保险从经济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减少了其后顾之忧。因此,护理保险是集治疗、护理、生活于一体的一种保障方式,值得中医医养结合模式借鉴。
老年健康服务纳入法制管理
日本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立法工作起步较早,1962年就制定了“老年人福利法”,创立特别养老院,推行上门服务法治化。1973年实行老年人医疗免费化,1978年创立针对老年人的短期入住生活护理(日间护理服务)事业;1982年制定老年人保健法,引入承担一定费用额度的老年人医疗费制度并不断完善,1987年修订老年人保健法,创立老年人保健设施。1989年制定黄金计划,即推进老年人保健福利的十年战略;主要是设施的完善和居家养老福利的推行;1992年再次修订老年人保健法,创立老年人上门看护制度,随及开始讨论护理保险法制度。1997年护理保险法成立,2000年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日本针对老年健康服务所制定的法律,至少有三部之多;这就为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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