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工作机制 反恐机制宏观思考的三个侧重:模式、情报、合作

摘 要 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国家维护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日益增长的成本负担,巴黎的恐怖袭击再一次显示了当今恐怖主义已非一域一国范围所限,其兼具国际和国内的特点给国家处置应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本文认为重新思考国家反恐定位:划定部门间工作的责任,明晰在反恐中能与不能的责任外延,必将有利于集中力量有效应对。从宏观角度出发厘清在面对恐怖主义的反应模式到核心行为再到国际反恐合作,编织成一张维护公共安全的大网,必然是对反恐机制构建的理性判断。

  关键词 恐怖主义 公共安全 应对模式 合作
  基金项目:本文是辽宁省公安厅2015年度计划项目《刑事错案管理:原因、风险、控制》;辽宁警察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大数据维度下情报处置研究》的中期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晓楠,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4
  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秩序存在的第一要素,有了公共安全的客观事实后人们会建立起对于自身所处客观环境的确信,会对自己的工作、生活有了最为基本的评价和预测:自己在不触犯公共禁止性规则、在不干涉他人正当合法利益的时候是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这就建立起了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第一块也是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而恐怖主义越来越成为了破坏公共安全的负面因素。如果正常的公共安全不能够回复,那么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就必然会采取自保的方式。当社会(政治共同体)不能够担负起提供安全这种最基本的人类需要的时候,他向安全必然会被自向安全所替代,极度的自向安全会导致公共安全的进一步恶化,恐怖会进一步绵延,如此反复形成更加糟糕的循环。如是,有效地应对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是理论界和实践界必须共同思考的课题。
  一、恐怖主义应对的侦查范式转换
  按照各国目前应对恐怖主义的司法模式,大抵都将恐怖主义行径定位在了普通犯罪上面,那么恐怖犯罪的解决路径也被涵盖进侦查模式之中。按照侦查模式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是否具有超前意识为标准,侦查模式可以分为反应型侦查模式和主动型侦查模式。
  (一)传统反应模式的优点
  在侦查史上反应型侦查模式占据着绝对的时间。存在即有着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依据集中体现在反应型侦查的被动性上面。首先,侦查的被动性有助于防止侦查权滥觞,有助于人权保障。因为要在与犯罪的活力对抗中胜出,所以侦查具有着较强的暴力性,施诸于实体法领域就会形成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天平两端,国家不断的表明态度在私权利保护这端加重砝码。侦查被动性能够避免进一步刺激公众对于侦查权力侵犯己身的敏感神经,这就如同给威力很大的武器加上了保险,使其使用的条件抬高并且、避免直接无预告的介入民众生活,即便介入也是有着应当性条件,同时有着具体针对目标而不是将威力无边际散漫出去。其次,侦查的被动性可以帮助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攻守平衡”。较之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手中所掌握的资源优势是压倒性的,个人是无法与整个国家相抗衡的。然而,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本着程序正义的期许却要求刑事诉讼不能出现一边倒的形势。被动性的侦查,侦查机关按照线头在时间上回溯,一点一点勾勒案件事实真相,从过程上为犯罪嫌疑人留有了余地。
  (二)传统反应模式的不足
  时至今日,世易时移,反应型侦查虽然还有着合理性,但是社会却面临着不一样的犯罪异化情况,犯罪的职业化、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趋势给当今的风险社会又注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风险社会一词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用以解释后现代社会国家共同体所面对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出于风险社会之中的人们为了规避威胁己身的要素而更加注重安全系数,更加注重和认同集体安全的理念,愈发希望能够将风险消弭于还未构成威胁、形成破坏的层面,具体到侦查与犯罪的博弈上更加希望能够主动进攻,减少实然犯罪的发生率。而民众这种期望是反应型侦查所不能够回应的。反应型侦查因为依赖原因到结果的因果线,这种依赖性和渴求度就造成了反应型侦查对情报/信息的敏感度不高 ,甚至在搜集情报/信息时候也会出现迟延,这对在今天复杂、多变社会环境中应对犯罪是极为不利的,时机转瞬即逝,就造成了反应型侦查这只“正统的猫逮不住变异了的老鼠”的现象出现。
  (三)范式转换的条件与展望
  主动型侦查在当前更多的是被作为弥补反应型侦查的不足而存在。二者的差异简单来说,主动型侦查更加注重进攻,而其进攻的初衷以及要将犯罪控制在未然状态的理念契合了风险社会中民众对于安全的需要,不过由于主动型侦查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更高的情报/信息支持,在过去长时间内情报/信息收集的机制不足以满足主动型侦查大规模启用的需要,所以主动型侦查只局限于一些类型化案件的侦查中。如今,范式转换的契机已经出现即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对于行为的预测性给情报/信息收集与处置带来了新的可能。 由于信息量的密度和广延度增加使得以前散见于不同卷宗和系统的情报/信息交织在了一起,以往被忽视的情报/信息结构增加了关联关系。关联关系能够突破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即使缺乏对整个时间线的完整回溯依然能够根据出现的相关线索判别事件走势,这样侦查机关就可以在与犯罪的对抗中提前知彼,将犯罪处置于未然。
  二、反恐机制中的核心行为――情报的支点作用
  (一)情报支点作用的概述
  犯罪学对于犯罪的产生原因和应对策略做了长时间的研究后发现,就目前来说,完全消灭犯罪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各国逐渐将有效应对犯罪的侧重从强力打击向预防罪案发生转移,于是犯罪应对的目标更趋向合理,变成了将犯罪限制在社会能够接受,国家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需要解释的是,这种转移并不是要放松对犯罪的打击,恰恰相反,更要集中力量打击一些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犯罪,比如恐怖犯罪。只有打造一只锋利的可用于主动进攻的矛,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高压、强打的态势,才能够减少周边犯罪的可能,才能够有利于社会安全。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强力打击就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通过积极主动的解决已然案件,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可以阻止其继续恐怖主义犯罪也可通过深挖犯罪由人到案,关联他的情报/信息可以获得其他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信息,制止一些未然的犯罪。其二,对于已然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强度打击会对潜在的恐怖分子形成震慑使其迫于压力放弃自己的犯罪计划。不过刚不可久,一味的强力打击必然会造成侦查效益的减损,必然需要其他侦查对策来填充强力打击之后的平复期。在信息时代最能够起到填充支点作用的就是情报/信息,因为其不但能够为打击提供坐标而且能够为防止恐怖主义发生提供预警,进而为应对恐怖主义提供资源配置导向。   (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情报的新突破
  如前文所述,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量巨大,海量的信息交织碰撞之后会产生我们以前所忽视的关联关系,而这种关联关系在当今解决社会问题显得便捷且高效。例如北京市政府在确定早高峰时间上就摒弃了传统的通过交通车流、人流的传统做法,而是创造性的监测早上城市居民用水量。 表面上看用水量与早高峰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通过信息碰撞关联却可以发现,人们往往就在洗漱后半小时出门上班,形成早高峰。较之于记录复杂的路面状况,居民用数量的监测显得更加容易、可控。这就是大数据时代情报收集、处置的新情况:建立关联,高效应对。同样,在侦查领域侦查机关也可以利用这种情报收集、处置的新情况。犯罪嫌疑人日常行为与常人无异,然而他的犯罪行为却有着不容与社会的行为读数,大量搜集其行为信息,叠加之后必然能够分拣出其行为异常且与犯罪相关联的情报/信息。恐怖主义犯罪虽然都具有突发性特点,但因为其往往要有更长时间的准备周期,因此前述的行为异常读数更加容易辨识,例如,例如3.1昆明暴力恐怖案件,犯罪人买道具、联络、到火车站、准备标语等等,单独也许发现不了问题,但是叠加在一起就可以发现犯罪的危险信号。
  三、反恐机制的布局延伸――反恐合作
  (一)恐怖主义散播对我国的新情况
  恐怖组织往往是超越国境的,跨越空间的频发的恐怖主义事件再次阐述了一个事实:旨在制造全球恐慌的恐怖分子并不会囿于国界的限制,全球扩张是其必然的选择。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使得恐怖主义从单个国家的顽疾变成了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恐怖分子也越来越不在乎其袭击的目标到底属于哪个国家,而只是考量能否引起更大恐慌。
  这种反恐的大趋势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我国也已经出现了跨越国境到战乱地区参加所谓“圣战”,在与国际恐怖势力取得联系之后在返回境内,给地区乃至国际安全都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 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在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峰会的发言也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加入世界反恐的客观立场和主观意愿。他指出,各国都应当注意本国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在战区交流和回流的情况,这将对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挑战。
  (二)反恐合作的国际法律基础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已经开始构建反恐法律框架,在其推动下联合国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消除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这两个文件也是国际反恐联盟的基石所在。 “9.11”事件发生后,联合国制定并通过了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1373号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更积极的态度,更合作的方式共同应对恐怖主义。2006年《全球反恐战略》要求各成员国按照统一战略的规定来打击恐怖主义,采取更有效地双边、多变乃至全球合作。2014年9月24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反恐峰会,一致通过2178号决议,以遏制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决议表示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严重关注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日益严重的威胁。决议要求各国采取行动,积极应对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带来的威胁。
  (三)我国在反恐合作中的新强化
  1.固化已有的反恐合作:
  恐怖主义虽成全球化趋势,但是其蔓延还是集中在某一地区内,因此中国应将反恐怖合作的重点放在区域反恐怖合作中,并努力成为区域反恐合作的主导者,将定点打击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与推进互助互信建设相结合,承担更大责任,扩大国家影响,发挥大国作用。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与发展是中国在区域反恐怖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成功典范。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也同样有助于实现区域内反恐目标的实现。
  2.着眼大局,加入全球反恐整体行动:
  中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联合国法律框架内为反恐贡献力量。面对“伊斯兰国”在中东地区肆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以及前文所提及恐怖分子“深造”与“回流”的问题。这又使得我国加入全球性反恐行动有了自身切身利益的需要,因为在当前恐怖主义走向联合的情况下,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角落能够独善其身成为净土,不但要扫门前雪,还要除掉他人的瓦上霜。
反恐工作机制 反恐机制宏观思考的三个侧重:模式、情报、合作
  四、结论
  恐怖主义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其与公共安全之间联系、影响也是错综复杂的,基于此,在应对恐怖主义的时候就不应当奢望会有一种单一的一劳永逸的做法,而应当是多层级的、多位面的鸡尾酒式的加权疗法。只有完成反恐应对模式的范式转变将被动的反应型变为主动,只有确立在反恐行为中情报的支点作用并借助大数据时代的契机将传统的情报收集、分析方式进行重新的整合与构建,只有确立最大的大局观将反恐真正纳入国际合作,才能够实现反恐机制的真正构建。
  注释:
  王国民、李双其.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8.
  [美]查尔斯・R・史旺生、列尔纳德・特里托著.匡萃冶,等译.警察行政管理-结构过程与行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14.
  吕雪梅、吴纪奎.信息化条件下侦查策略转变论.山东社会科学.2006(8).53.
  [美]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盛杨燕,等译.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243.
  梁楠.国际反恐合作中的中国角色分析.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3.16.
  http://news.ifeng.com/a/20140922/42051723_0.shtml.
  http://news.ifeng.com/a/20140926/42085848_0.shtml.
  周春.试论国际反恐合作的历程及形式.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4,6(1).27.
  2004年在苏州召开东盟十国反恐合作交流会,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反恐形势及对策措施、反恐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建设、反恐情报工作和执法合作等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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