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在家家悦、银座等超市购买的商品为过期产品,要求对其进行十倍赔偿。果真如此吗?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该消费者使用的是“调包计”,欲以欺诈手段牟利。
该消费者投诉称,在这两家超市分别买了面包和一些盒装干果,回到家却发现都过期了,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上述超市进行调查落实,通过调取超市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发现该两家超市都没购进该消费者所购批次的产品,其中有一家超市,购进了七件产品,却显示销售出了八件,很是蹊跷。
执法人员立即调取监控录相,发现该消费者根本没有购买超市内的产品,而是自己带了过期的产品到超市柜台结账,打出发票后,再持发票到执法部门投诉,欲以此获得利益,其行为涉嫌诈骗。伎俩被戳穿后,该消费者也非常尴尬。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执法人员在此提醒,举报过期食品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义务,但是举报应有理有据,不应弄虚作假,更不能将此作为获利的手段。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