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二审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二审《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二审意见,社区医生有望被纳入院前急救服务体系,在救护车未抵达前,社区医生应率先入户对急危重患者实施抢救。
突发急危重病情,但救护车到来还有一段时间,这是很多病人遇到的现实问题。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患者发生急危重病情时,社区医生是距离患者最近的医护人员,应该充分发挥社区医生能够快速到达患者身边的优势。为此,建议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生参与急救服务进行规范。

二审稿中表述为:“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到达现场前,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原则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行指派社区医生对患者进行应急处置服务。”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并不是所有患者拨打急救电话,都要“惊动”社区医生。只是在病人出现急危重病情时,才会考虑通知社区医生提前介入抢救,为病人争取时间。
此外,针对目前本市存在急诊资源布局不够完善、各大综合医院急诊室病人就诊分流转出通道不畅、大量急诊资源被非急诊患者占用,使院前与院内衔接不畅,真正的急危重病人难以及时入院诊治等问题,此次二审稿中特别增加了“加强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的内容,拟通过立法,在本市建立救治急危重患者院前与院内衔接的绿色通道机制。
二审稿中还提出,要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日召开,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在作审议意见报告时建议,政府应当在急救事业发展中承担组织领导、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以切实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2010年以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长6.49%,2014年已达72.6万人次。但目前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的满足率仅达到87.13%,约有5.71万人次呼叫得不到及时有效满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医疗急救服务应当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由政府负责”。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建议,将“政府责任”单设一章,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分层、分类表述,并对有关主体增加相应职责,更加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其中,市人民政府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规划布局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有规划落实、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另外,此次修改稿强调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分开,力求解决服务机构缺乏监管、老百姓投诉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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