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 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这就要求护理工 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护理行为, 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 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 药品管理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 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 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 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 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 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 医疗服务承诺,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 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 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 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 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时有申诉权( 《条例》第十一条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 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 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 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 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 患者解释。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

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 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 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护士条例》 颁布日期:2008 年 1 月 23 日 日 第二条 实施日期:2008 年 5 月 12

本条例所称护士,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

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 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 包括在教学、 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的健康标准。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

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 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行日期是 2004 年 12 月 1 日。 有关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早

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 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属于哪类法定传染病, 发生流行

时按哪类传染病管理: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是按甲类传染病 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 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治疗霍乱最关键的环节是 补液。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 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 关单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院感染病例由报告人 于 24 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 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 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
民的健康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 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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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 告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 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 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

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 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 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 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 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

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 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 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1 手卫生 为医务人员洗手、 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2 洗手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 肤污垢、碎悄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 卫生手消毒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以减少手 部暂居菌的过程。 4 外科手消毒 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

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 的过程。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 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

查处
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 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应分类统一处理。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 专门机构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 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 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 血,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 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 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 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 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

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 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

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 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

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

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 5-7 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实行 无偿 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 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护理人员应如何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 ①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②加大质量控制及监督检查力度 ③注重专业理论和技术操作培训 ④强化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 ⑤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⑥加强护患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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