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既未遂认定_5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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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一. 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抵 扣税 款 发 票罪 的 既未 遂 认 定 

文 王  宇  ◎





基 本 案 情 

从犯 , 证 据 证 实 , 院 不予 采 纳 。被 告 人 王 某 的辩 护  无 本
人 提 出 的王 某 属 于 犯 罪 未遂 的辩 护 意 见 ,与 本案 查 明 

20 0 2年 5 月 . 被 告 人 刘 某 认 识 了被 告 人 王 某 , 刘 

某 告 诉 王 某 自己 手 中有 一 些运 输发 票 , 有 申请 出 口 具  
退 税 、 扣 税 款 的 功 能 , 以 提 供 给 王 某 。 如 果 王 某 能  抵 可

的事 实 不 符 , 院 不予 采 纳 ; 某 的辩 护 人提 出 的刘 某  本 刘
认 罪 态 度 好 及 王 某 辩 护 人 提 出 的王 某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  

找 到 买主 并 将 其 卖 出, 得 价 款 两 人 按 比例 分 成 . 可  所 便 以迅 速 发 财 致 富 。 王 某 听后 表 示 愿 意 , 是 通 过 各 种  于 途 径 寻 找 买主 , 0 2年 7月 王 某 经 人 介 绍 认 识 了 一 外  20

有立 功 情 节 的辩 护 意见 。 院予 以采 纳 。 定 对 刘 某 和  本 决 王某 从 轻 处 罚 。作 出如 下判 决 :  
1 .被 告人 刘某 犯 非 法 出 售用 于 骗取 出 口退税 、 抵 

地 商 人 张 某 , 商 谈 , 人 达 成 协 议 : 某 以每 份 发 票  经 二 王
4 0元 的 价 格 出 售给 张 某 8 0张运 输 发 票 , 由王 某将 发  票 邮 寄 给 张 某 , 某在 货 到 后 付 款 。 王 某 在 2 0 张 0 2年 8  

扣 税 款 发 票 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1年 , 刑 2年 , 处 罚  判 缓 并
金 3万 元 :  

2 .被告 人 王某 犯 非法 出 售用 于 骗取 出 口退税 、 抵 

月 2日 1 4时许 , 办理 完 邮 寄 手 续 后 . 公 安 人 员 当 场  被
抓 获。  

扣 税 款 发 票 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6个 月 , 刑 2年 , 处  判 缓 并
罚 金 2万 元 。   三 、 理解 说  法

二 、 辩 审情 况  诉 某 市 大 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指 控被 告 人 刘 某 、王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非 法 出 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发 票 

本 案 犯 罪嫌 疑人 王 某 办 理 完 涉 案 发 票 的 邮寄 手 续 
即被 抓 获 , 票 的购 买 人 尚未 收 到该 发票 , 某 和 刘 某  发 王

罪 。 求 人 民法 院依 法 判 处 。 告 人 刘 某 的 辩 护人 在 为  请 被 其进行的辩护中认为 : 刘某 本 人 不 是 发 票 的货 主 , 整  在 个 案 件 中 并 没 有 亲 自参 与 , 只起 到 辅 助 作 用 , 从 犯 ; 是   本 人 认 罪 态 度 好 。 求 法 庭 从 轻 判 处 。 告 人 王某 的辩  请 被
护人认为 : 王某 构 成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抵

亦 未 收 到 赃 款 , 么 .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行 为 属 于 既 遂  那 两
还 是 未 遂 ? 需 要 对 非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税 、 扣  这 抵

税 款 发 票 罪 的 既遂 标 准 进行 探 讨 。  
( ) 遂标 准的 一般 理 论 学说  一 既

对 于 既遂 标 准 , 界一 般 有 四种 观点 。 一 种 是 犯  学 第
罪构 成 齐 备 说 : 二种 是 发 生 刑 法 规 定 的犯 罪 结 果 说 ; 第   第 三 种 是 犯 罪 目的 达成 说 ;第 四种 是 发 生行 为 性 质 决  定 的侵 害 结 果 说 。然 而 , 四种 观 点 均 具有 一 定 缺 陷 , 这  
不能 够 完 全 适 用 于分 则 的所有 罪名 。  

税 款发票未遂 , 求法庭 比照既遂犯从轻 、 轻 处罚 ; 请 减   而 且 . 某 协 助 警 方 抓 获 刘 某 , 有 立 功 表 现 , 求 法  王 具 请
庭从轻 、 轻处罚。 减  

某 市 大 河 区 人 民 法 院认 为 : 告 人 刘 某 、 被 王某 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 额 较 大 , 抵 数 依  法 应 予 惩 处 ;被 告 人 刘 某 的 辩 护人 提 出 的刘 某 是 本 案 

犯 罪 构 成 齐 备 说 的 重 大 缺 陷 是 混 淆 了 犯 罪 既 遂  和 犯 罪 构 成 的 界 限 。 构 成 要 件 齐 备 是 成 立 犯 罪 的 条 

¥ 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00 6  北 10 2 ]
2 1 g第 9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6期  , 5

件 , 件 不 齐 备 就 不 构 成 犯 罪 , 该 理 论 认 为 要 件 不  要 而
齐 备 是 犯 罪 未 遂 , 显 然 是 自相 矛 盾 。刑 法 规定 的 犯  这

形 态 。 么 。 罪 既 遂就 是 犯 罪 的 完成 形 态 。对 于行 为  那 犯 犯而言 , 罪完成 即犯罪行为的完成 , 体到本罪 名 , 犯 具   则 应 探讨 “ 售 ” 一 行 为何 时 完 成 。 出 这   出售 行 为 分 为 以下 三 个 阶 段 : 达成 买 卖 合 意 ; 方  卖

罪结果说 的问题在于缺乏操作依据 , 因为分 则中大部 
分 故 意 犯 罪并 没 有 规 定 犯 罪 结 果 , 盗 窃 罪 , 行 为  如 其 结 果 究 竟 是 嫌 疑 人 控 制 财 物 还 是 被 害 人 失 去 财 物 仍  然 引 发 争 论 。犯 罪 目 的达 成 说 的缺 陷 在 于 不 确 定 性 ,  
因 为犯 罪 目的 是 主 观 要 素 , 同 的 嫌 疑 人 进 行 同样 的  不
犯 罪 活 动 目的 不 尽 相 同 ,犯 罪 目的 还 具 有 多 重 性 , 如 

交 付 货 物 ; 方 交 付 货款 。笔 者 认 为 , 买 出售 行 为 自卖 方  交 付 货 物后 即告 完 成 。 首先 , 成 买卖 合 意 只是 出售 行  达
为 的准 备 阶段 和 手 段 行 为 ,最 终 目的 是 财货 的互 相 交 

付 , 自然不 是 出售 行 为 的完 结 。第 二 , 它 出售 行 为 完 成 
也不 以买 方
交付 货 款 为 必 要 。 出售 行 为 的本 质 是 货 物  所有 权 的转 移 。发 票 作 为 一般 等 价 物 只 是作 为货 物 流  转 的对 价 和 手段 。 然取 得 发票 是 出售 者 的最 终 目的 , 虽   但 这一 目的 并 不是 出售 行 为 的必 备 要 素 。从 现实 角 度 

何 确 定 犯 罪 目的也 有很 大 困难 。发生 行 为 性 质 决 定 的  侵 害 结 果 说 虽 然 可 以适 用 于 结 果犯 ( 生 危 害 结 果 成  发

立 犯 罪 同 时构 成 既遂 ) 危 险 犯 ( 生 法 定 危 险构 成 犯  、 发
罪 , 生 危 害后 果 构成 既 遂 ) 但 对 于 部 分 行 为犯 似 乎  产 ,

缺 乏 解 释 力 。 如对 于本 案 , 罪 行 为 侵 害 的是 税 收 管  犯
理 秩 序 , 有 抽 象 性 , 竟 何 时 发 生 侵 害 结 果 难 以 确  具 究
定。  

来讲 , 方付 款存 在 提 前 付 款 和 延后 付 款 的情 况 , 取  买 将
得 货款 作 为 出售 行 为完 成 的界 限显 然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混 
乱。  

( ) 体 罪名 中认 定 既遂 、 二 具 未遂 的 几种 思路 

卖 方 交 付 货 物 也 存 在 几 种 情 况 。 一 种 是 当 面 交  付 。一 种 是 委 托 交 付 。 当 面 交 付 的 情 况 很 好 界 定 ,   即
当卖 方 将 货 物 交付 给 买 方 , 物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转 移 之  货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定具体 罪名的既遂标 准时 。   似 乎将 上述 理 论抛 开 了 , 采取 “ 事论 事 ” 态 度 。比  而 就 的

如 强奸 罪 。 行 的通 说是 强 奸 幼 女 采 取 “ 触说 ”强 奸  现 接 ,
成 年女 性 采 用 “ 入 说 ” 插 。这 是 将 强 奸 行 为 的某 个 关 键 

后 交 付 即告 完 成 。 托 交 付 的完 成 时 点 仍 需 讨 论 。 委 如  本 案 的 情 况 , 罪 嫌 疑 人 将 发 票 交 付 给 邮 局 , 付 行  犯 交
为是 于 此 时 完 成 还 是 于 收 货 人 收 到 货 物 时 完 成 呢 ? 笔 

节 点 或 者 阶段 作 为 既遂 的标 准 。 如 制造 、 售 伪劣 产  又 销 品罪 等 经济 犯 罪 , 销 售 数 额 等情 节 作 为 既遂 标 准 。 将 又  比如 盗 窃罪 , 界存 在 “ 制 说 ” “ 控 说 ” 学 控 和 失 的争 论 , 这  是 将 犯 罪结 果 的某 种 具 体 情形 作 为既 遂 标 准 。还 如 故  意 杀 人 、 意 伤 害 等 罪 名 , 出现 被 害 人 伤 亡 的结 果 作  故 将 为既 遂 标 准 。 两种 情 况 虽 然符 合 “ 生犯 罪 行 为性 质  后 发 决 定 的 危 害结 果 说 ” 但 实 质上 , 字 面 解 释 的 角度 , , 从 后  两 种认 定 标 准 实 际 是语 言 逻 辑 和 社 会 常 识 的 必 然 结 
果。  

者认为 , 当货 物 交 付 给 第 三 方 时 , 付 行 为 即告 完 成 。 交   首 先 , 交货
人 的 角 度 , 从 当货 物 交 付 给 第 三方 后 , 行  其 为 已 经 结 束 , 需 要 后 续 行 为 , 三 方 的传 递 和 买 方  不 第 的 收 货 只 是 必 然 结 果 。 其 次 . 货 物 本 身 来 讲 . 货  从 该 物 已 经 脱 离 了卖 方 的控 制 ,进 入 了流 通 领 域 。第 三 ,  
从 侵 害 的 法 益 角 度 来 讲 。 方 将 某 种 禁 止 买 卖 的 物 品  卖 转 移 给 第 三 方 , 已经 侵 害 了该 种 管 制 物 品 的 管 理 秩 

序。  
( ) 案 的 既 遂 认 定  四 本

鉴 于认 定 既 遂 标 准 的 一般 理 论 尚有 争 议 ,实 践 中  对 于 不 同的罪 名 也 采 取 了 灵 活 的认 定 方 法 .对 于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的发 票 罪 的 既遂 标  准 的认 定可 暂 不 从 一 般 理论 的视 角 切 入 而 采 取就 事 论  事 的态 度 , 键 要 符 合语 言 逻辑 和 社 会 常 理 . 够 为公  关 能
众 所 接 受  ( )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三 非 抵

本 案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王某 已经 将 涉 案发 票 交 邮并  办理 了相关 手 续 , 票 的控 制 已经 转 移 给第 三 方 。 罪  发 犯

嫌 疑 人 的 出售 行 为 也 已经 全部 完 成 。从 字 面解 释 和 社 
会 常 理 的角度 看 ,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E 退税 、 扣 税  非 l 抵 款 的发 票 的行 为 业 已完 结 ,买 方 收 货 和 卖方 收 款 只是  出售 行 为 的后 续 行 为 和结 果 。 以 , 所 本案 犯 罪 嫌 疑人 的  行 为 已经构 成 非 法 出 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发票 罪 的 既遂 。 于非 法 出 售发 票 罪 、 对 出售 非法 制造 的 

行 为 的 几 个 阶段 和 具体 情 形  非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的 发票 罪 

是行为犯 , 由于 其 危 害 的是 抽 象 的税 收 征 管秩 序 , 以 难  
确 定 危 害结 果 何 时 发 生 ,所 以不 能 以危 害结 果 作 为 判  断既 遂 未遂 的标 准 。 我们 将 犯 罪 未 遂 称 为犯 罪 未完 成 

增 值 税 发票 罪 等 相 似 罪 名 ,本 案 所 提 供 的标 准 也 可 以  

适。 用固   

2 1 年 第 9期 ( 02 经典案例 1 总第 1 6 , 5 期 


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抵 扣税 款 发 票罪 的 既未 遂 认 定 文 王 宇 ◎一、基 本 案 情 从犯 , 证 据 证 实 , 院 不予 采 纳 。被 告 人 王 某 的辩 护 无 本人 提 出 的王 某 属 于 犯 罪 …

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既未遂认定_5100字

如何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第57期 2012年12月) 成立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达1.76亿余元 终获刑案情回放:王甲某先后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注册成立并由其实际控制经营的4间涉案公司,主要从事CPU循环出口骗税活动。2005年至2009年间,王甲某指使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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