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争之大事件一览表
1875年07月24日,日本强迫清朝藩属琉球国王停止向中央政府朝贡,妄图割断琉球与中央政府联系。
1879年04月4日,日本强迫最后一位琉球国王尚泰流放到东京,把琉球改为冲绳县,并开始实行残暴的同化、奴化和殖民政策,正式割断了琉球与清朝中央政府的联系。
1894年08月1日,日本对中国宣战,甲午战争正式开始。
1895年04月17日,中国战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日本下关签订了《中日马关条约》。
1900年08月24日,日本侵占厦门。
1905年12月22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开始染指中国东北领土。
1906年11月26日,日本设立“南满洲铁道公司”(简称“满铁”)。
1913年10月5日,中日双方就修建“满蒙铁路”问题交换公文。
1919年05月4日,北京学生提出“外争国权,内惩国贼”、“废除二十一条”、“抵制日货”等口号,展开声势浩大的“五"四”运动。
1925年05月15日,上海日本纱厂资本家开枪打死工人顾正红,打伤十余人,成为“五卅”运动的导火线。
1927年05月28日,日政府发表出兵山东的声明,从旅顺调遣陆军约2000 人到青岛。上海等地掀起政府本侵占山东、抵制日货运动,9 月,日本被迫从山东撤军。
1927年12月13日,日本派遣军舰镇压广州起义。
1928年05月3日,“济南惨案”,亦称“五三惨案”,日军向济南发动进攻,与中国军队发生冲突,日军在济南奸淫掳掠,屠杀中国军民5000多人。
1931年09月18日,“九"一八”事变。
1931年10月12日,黑龙江沦陷。
1932年01月28日,日本军队在上海挑起“一"二八”事变(又称上海事变、淞沪抗战)。
1932年03月9日,日本制造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在长春宣告成立。
1933年01月1日,日军占领热河省。
1933年04月15日,日军进犯冀东。
1933年05月31日,中国国民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塘沽协定》,中国国民政府承认日本占领东三省和热河,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区。
1935年07月6日,《何梅协定》,根据协定,中国在河北和察哈尔的主权大部丧失,禁止中国人民进行政府活动。
1935年8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八一宣言》,即《为政府救国告全体同胞书》。
1935年11月7日,日本制造“华北事变”,策动汉奸进行“华北五省自治运动”。
1935年12月9日,中国政府领导的“一二"九”政府救国运动,北京。
1936年11月23日,“绥远事件”,绥远驻军傅作义等部奋起抗击侵犯绥远省东北区的日本侵略军,收复百灵届(今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1936年12月12日, 西安事变。
1937年07月7日, “卢沟桥事变”,即“七"七”事变。
1937年07月26日,北平、天津沦陷。
1937年08月13日,日本发动“八"一三”事变,国民政府实行抗战,即淞沪会战。
1937年9月2日,日军进攻山西。
1937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迁都重庆。
1937年11月11日,日军攻占上海。
1937年12月13日,日军侵占南京,在南京进行大屠杀,被杀害者达三十万人之多。
1938年03月15日至4月6日,“台儿庄战役”,取得了歼灭日军两万余人的胜利。
1938年04月20日,徐州会战。
1938年05月10日,厦门沦陷。
1938年10月12日,广州沦陷,21 日,日军占领广东。
1938年10 月27日,日军占领武汉三镇。
1939年02 月10日,日军在海南岛登陆。
1939年03月17日,南昌沦陷。
1939年09月14日,第一次长沙会战。
1939年11月15日,南宁沦陷。
1940年08月20日-12月5日 八路军“百团大战”,歼灭日伪军4 .6 万人。
1940年09月17日,第二次长沙会战。
1940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
1940年12月23日,第三次长沙会战。
1941年02月16日,中国远征军入缅对日军作战。
1941年12月25日,日本占领香港。
1942年05月15日,浙赣会战。
1943年05月5日,鄂西会战。
1944年05月26日,长衡会战(长沙、衡阳地区)。
1945年03月21日,豫西鄂北会战。
1945年04月9日,湘西会战。
1945年0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促令日本投降。
1945年08月6日,美国在日本投掷原子弹。
1945年0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
1945年0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1951年09月4日,美、日背着战胜国中国,非法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和约》第三条错误地把日本所窃取的琉球、钓鱼岛等岛屿交予美国托管。
1945年10月17日,中国军队进驻台湾省。
1945年10月25 日,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向中国方面投降。被日本侵占50 年之久的台澎诸岛,从此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1971年5月26日,美国国务院进一步声明:美国归还琉球群岛给日本的是行政权,与主权无关。台湾“行政院”即行立法,于12月间将钓鱼台列屿划归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日本历史年表 公元前660年:神话传说中神武天皇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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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公元后300-645年:大和时代
607年:第一次遣使中国
646年:大化改新
753年:鉴真至日
759年:鉴真建唐招提寺及药师如来像
1639年:发布锁国令
1641年:荷兰商馆迁到长崎出岛
1853年:美国使培理率舰至浦贺。7 月俄国使节璞查廷率舰至长崎。日本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868年:1 月鸟羽伏见之战(戊辰战争)。3 月颁布五条誓文、五榜揭示开始维新变法。日本成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新政府,进入资本主义社会。
1869年:明治天皇迁都江户,将“江户”改名为“东京”。日本在这个时期实施“脱亚入欧”的政策,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在政治、经济、文教、外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1874年:5月,日本出兵入侵我国台湾。
1875年:日军武力占领琉球群岛,禁止琉球进贡中国和受大清册封,废除中国年号,改为日本明治年号。虽然大清软弱无能,但在琉球主权问题上始终坚持其为中国所有,没有让步。
1876年:签订《江华岛条约》。
1880年:9月迫于日本的压力,按日本的二分法(而非清廷的三分法)草签分界条约,包括宫古、石横、八重山群岛在内的先岛群岛属于中国。但清庭拒不签此约,这就意味着中国不仅拥有南琉球的主权,而且仍然拥有琉球北部的主权----此后,日本干脆装聋作哑,即不再提归还先岛群岛,也不再提条约签署一事,继续窃居着中国领土至今…… 所以,从法理上说,琉求群岛至今仍然属于中国。
1881年:敕谕开设国会。自由党结成。民权结社的设立和宪法案起草活跃。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日本称“日清战争”),8月1日日本对中国宣战,甲午战争正式开始。9月17日日本联合舰队与中国清朝北洋舰队在黄海交战,中国海军在海战中受挫。10月26日日军在辽东半岛花园口登陆,并相继攻占大连、旅顺(旅顺屠城)、营口,牛庄等地。
1895年:签署《中日马关条约》宣告战争结束。德法俄三国干涉还辽。
1900年:派兵镇压清义和团运动。
1901年:《辛丑条约》
1904 --1905年:日俄战争
1910年:8 月吞并韩国,改称朝鲜。10 月设置朝鲜总督。
1914年:7 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8月15日日本政府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把中国山东省的胶州租借地无条件转让给日本。9月2日-11月7日日军先后占领了山东的龙口、潍县、青岛等地,占领胶州湾及胶济铁路全线。
1915年: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即“二十一”条。其5号的主要内容有:(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2)将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延长为99年,承认日本在“南满”及东蒙的特权;(3)将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充任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国警察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日本在武昌、九江、南昌和潮州之间有修筑铁路权等。
1919年:《凡尔赛和约》中,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权益转让给了日本。这成为1919年中国“五四运动”的导火索。
1921年:11月12日-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意、日、葡、比、荷、中等9国在华盛顿举行会议,亦称“太平洋会议”。会议共签订了7个条约和协定,主要的条约有:(1)共同镇压远东人民,首先是镇压中国人民,为此美、英、法、日签订《四国公约》;(2)争夺海上霸权,按一定比例规定海军力量的美、英、日、法、意《五国公约》;(3)根据美国的《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门户开放”的原则,共同掠夺中国的《九国公约》等。会议期间,中日签订了关于解决山东悬案协定,规定胶济铁路由中国借款赎回,胶济租借地及附近地区归还中国;开放胶州租借地为万国商埠。
1925年:5月15日上海日本纱厂资本家开枪打死工人顾正红,打伤十余人,成为“五卅”运动的导火线。
1927年:6 月东方会议召开。会后,日本首相田中义一于7月25日呈送日皇一个秘密奏折说:“吾人如欲征服中国,则必先征服满洲及蒙古。吾人如欲征服世界,则必先征服中国……当吾人得以统治中国全部资源之后,吾人将更能进而征服印度、南洋群岛及中小亚细亚以至欧洲”。
1928年:5月3日日军向济南发动进攻,与中国军队发生冲突,日军在济南奸淫掳掠,屠杀中国军民5000多人,造成“济南惨案”,亦称“五三惨案”。6月4日奉系军阀张作霖在军阀混战中失利,在被迫从北京乘火车撤回东北的途中,经过京奉铁路和“南满”铁路交叉的皇姑屯车站时,被日本关东军预先埋设的炸弹炸死,是为“皇姑屯事件”。
1931年:9 月柳条湖事件(九·一八事变)。
1932年:1 月上海事变(一·二八事变)。3月9日日本制造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在长春宣告成立。溥仪为“执政”,
1933年:3月日军攻占热河省后,大举进攻长城各口。东北军曾在长城一带抗击日军,后因蒋介石镇压抗日运动,使日军长驱进犯滦平地区,直逼平津。5月31日中国国民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塘沽协定》。根据协定,中国军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今通县)、香河、宝抵林亭镇、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并划上述地区以北以东至长城沿线地区力非武装区,这样,中国国民政府承认日本占领东三省和热河,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区,便利于日本进一步控制整个华北。
1935年:7月6日何应钦在与日方秘密会谈后,复函梅津表示接受全部条件,通称《何梅协定》。根据协定,中国在河北和察哈尔的主权大部丧失,禁止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活动。10月-12月日本制造“华北事变”。10月22月,日本在河北香河指使汉奸暴动,占据县城。11月7日,策动宋哲元等进行“华北五省自治运动”。11月25日,策动殷汝耕等汉奸在通州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宣布脱离南京政府。
1936年:2 月二·二六事件亚洲战争策源地形成
1937年:7月7日日军悍然炮攻宛平城和进攻城外的卢沟桥,挑起卢沟桥事变。即“七?七”事变。8月13日出动大批海陆军和飞机进攻上海,是为“八·一三”事变。12月13日日军侵占南京,在南京进行大屠杀,被杀害者达三十万人之多。
1938年:10月21日日军占领广东。10月27日日军占领武汉三镇。抗战进入相持阶段。
1941年:12月7日日本海空军偷袭珍珠港。8日,美国对日宣战。中届国民政府也对日、德、意宣战。
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主要内容是:“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 在于制止及 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 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 洲、台湾、澎猢群岛等, 归还中国。”
1945年:2月1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签订《雅尔塔协定》,确定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成。7月17日-8月12日中、美、英三国首脑举行波茨坦会谈。7月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促令日本投降。8 月6日、9日原子弹在广岛、长崎爆炸。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8月9日毛主席发表《对日寇的最后一成》的文章。9 月2日签订投降文书。9月9日何应钦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冈村宁次代表侵华日军签署的日军投降书。10月25日被日本侵占50年之久的台澎诸岛,从此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1946年:1 月天皇发表《人间宣言》。11 月《日本国宪法》公布。
1948年:11 月远东国际军事裁判。
1951年:9 月《对日和平条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订。
1955年:5 月《中日民间贸易协定》签订。
1972年:9 月田中首相访问中国,发表中日共同声明。中日建交。
1978年:8 月在北京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侵华日军军衔制度1931年至1945年期间日本陆军军衔,大体可分为1943年(昭和17年)以前和以后两个时期(以下简称“前期”和“后期”)。
一、二战时的日本军种只有陆军、海军,没有空军。航空兵分为陆军航空兵、海军航空兵两类,并分别设立“陆航军衔”和“海航军衔”。
当时的天皇裕仁是“大日本帝国陆海军大元帅”,既是名义上的、也是实际上的最高统帅,
二、日本陆军前期军衔分为长官(军官)、长官相当官(军佐)、普通士兵、专业士兵4类。其中长官分将官、上长官(校官)、士官(尉官)3等,长官相当官分将官相当官、上长官相当官、士官相当官3等,普通士兵分准士官(准尉)、下士官(军士)、兵3等,专业士兵分准士官相当官、下士官相当官、兵3类
1、将官相当官: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2、上长官相当官:佐官——××大佐(上校)、××中佐(中校)、××少佐(少校);
3、士官相当官: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4、普通士兵:
准士官——陆军××特务曹长(准尉);
下士官——陆军××曹长(上士)、陆军××军曹(中士)、陆军××伍长(下士);
兵——陆军××上等兵、陆军××一等兵、陆军××二等兵;
同时,按照日本官位的分类,日本军人(包括陆军、海军)还分为敕任官、奏任官、判任官、卒4类。对这4种称谓分别介绍如下:敕任官——按日本天皇的敕书任命的官员,分为3等,大将为一等敕任官,中将为二等敕任官,少将为三等敕任官;
奏任官——由陆军大臣奏请天皇批准、再由陆军大臣任命的官员,分为6等,大佐为一等奏任官,中佐为二等奏任官,少佐为三等奏任官,大尉为四等奏任官,中尉为五等奏任官,少尉为六等奏任官;
判任官——由联队(团级)以上部队长官判定任命的官员,分为4等,特务曹长为一等判任官,曹长为二等判任官,军曹为三等判任官,伍长为四等判任官;
卒——由大队(营)、中队(连)等分队长官任命的兵卒,分为3等,上等兵为一等卒、一等兵为二等卒、二等兵为三等卒。
三、陆军军衔制度在1943年进行了很大调整:将长官改称士官;将大将改为亲任官(由天皇亲自任命,颁发任命书和大将军衔标志);上长官改称佐官;原士官改称尉官;合并原来各种繁杂的军衔区分为士官、士兵两类;取消了监、正、官、工长等军衔称谓,统一了军衔称谓;单独设立技术部军衔;将法务人员改为士官;将特务曹长军衔改称准尉,仍为一等判任官;增设兵长军衔,为一等卒,以下类推。具体设置如下:
士官: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佐官——××大佐(上校)、××中佐(中校)、××少佐(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士兵:
准士官——××准尉;
下士官——××曹长(上士)、××军曹(中士)、××伍长(下士);
兵——××兵长、××上等兵、陆军××一等兵、陆军××二等兵;
四、当时日本陆军的常服军衔标志,1938年以前使用肩章,以后使用领章,1943年后,士官(军官)、准士官(准尉)另加袖章。其领章、肩章的衔级表达方式一致:将官满金底,大将(上将)三颗樱星、中将二颗樱星、少将一颗樱星;佐官(校官)金边(指肩章、领章的两条长边,下同)二杠,大佐(上校)三颗樱星、中佐(中校)二颗樱星、少佐(少校)一颗樱星;尉官金边一杠,大尉(上尉)三颗樱星、中尉二颗樱星、少尉一颗樱星;士官生(军校学员,不是军衔)金边;准士官(准尉)金边一杠无星;下士官(军士)一杠,曹长(上士)三颗樱星、军曹(中士)二颗樱星、伍长(下士)一颗樱星;兵以樱星多寡区分衔级,兵长一杠无星、上等兵三颗、一等兵二颗、二等兵一颗,新兵(不是军衔)无星。边、杠用金属丝或丝线刺绣,樱星用铜制。
五、当时日本陆军的职务编制军衔:
陆军大臣——元帅、大将;
陆军参谋长——元帅、大将;
总军(1945年计划编成,未及实现即投降,相当于方面军)司令官——元帅、大将,
总军参谋长——大将、中将;
军(集团军)司令官——大将,
军参谋长——中将;
方面军(军)司令官——中将,
方面军参谋长——少将;
师团长(师长)——中将,
师团参谋长——少将、大佐;
旅团长(旅长)——少将、大佐,
旅团参谋长——大佐、中佐;
联队长(团长)——大佐、中佐,
副联队长(副团长)——中佐、少佐;
大队长(营长)——少佐、大尉;
中队长(连长)——大尉、中尉;
小队长(排长)——中尉、少尉;
司务长——准尉、曹长;
小队副(副排长)——曹长、军曹;
分队长(班长)——军曹、伍长;
组长——伍长、上等兵。
六、二战时期日本海军军衔的军人类别区分与陆军不同,分为士官(军官)和特务士官、准士官、下士官、兵(以上四类统称海军士兵)两类,其中后者又分成1944年以前、以后两个时期。
军官等级与陆军基本一致,只在军衔前加海军。
区别主要为士兵军衔:
1944年以前的海军士兵军衔:
特务士官——海军××特务大尉、海军××特务中尉、海军××特务少尉,特务士官是为保留士兵中的技术骨干而在海军中专设的,有点类似我军现代的高、中级技术士官;
准 士 官——海军××兵曹长;
下 士 官——海军一等××兵曹、海军二等××兵曹、海军三等××兵曹;
兵——海军一等××兵、海军二等××兵、海军三等××兵、海军四等××兵。
海军中的一、二、三等兵与陆军的上、一、二等兵同级。科别(兵种勤务)区分为兵科、航空科、机关科、主计科、军乐科、看护科,如海军特务大尉、海军航空特务少尉、海军机关兵曹长、海军二等主计兵曹、海军一等军乐兵、海军三等看护兵等。
1944年以后的海军士兵军衔:
特务士官——海军××大尉、海军××中尉、海军××少尉;
准 士 官——××兵曹长;
下 士 官——上等××兵曹(原一等兵曹)、一等××兵曹(原二等兵曹)、二等××兵曹(原三等兵曹);
兵——××兵长、××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中日百年战争全纪实(100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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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晔旻
实物做赔偿
战后初期,单独占领日本的美国在赔偿问题上态度积极。1945年9月22日,美国公布了《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阐明占领日本的“最终目的,一是确保日本不再成为美国和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威胁,二是最终建立和平而负责的政府”。美国处理战后赔偿问题的总统特使埃德温·鲍莱公开表示,日本的工业设施“除维持最低限度的日本经济所必需者外,均一律拆除”,而鲍莱对“维持最低限度”的解释是,“这意味着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国家的生活水平”。
到1947年4月,盟军总司令部先行三批分配了日本拆迁军工企业的设备。其中,中国得到总数的一半。两个月后,中美英苏四国代表在东京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礼堂举行抽签仪式,瓜分旧日本海军联合舰队残存的驱逐舰以下舰只。中国获得34艘共3.6万吨的舰艇,其中包括以身经百战而毫发无损著称的“不死鸟”雪风号驱逐舰。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以上两宗也成了中国从日本获得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赔偿。 “不死鸟”雪风号驱逐舰
美国忽变脸
然而,美国主导的拆迁赔偿并没有持续多久。1947年3月1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宣读了后来被称为“杜鲁门主义”的国情咨文,声称要“防止共产主义在欧洲和亚洲的蔓延”,这标志着美苏“冷战”正式开始,美国的对日政策也随之急速转向。
1948年2月,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部主任乔治·凯南(“遏制政策”的发明人)发表报告,指出“必须复活日本的能力,以便为日本的经济复兴和远东的稳定做出建设性的贡献”。于是,到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就单方面宣布停止执行拆迁赔偿方案。两年多来实际拆迁的日本军工企业只有区区17家陆海军兵工厂,拆迁的机器设备仅16000多台(件),日本的工业能力被几乎完好无缺地保留了下来。 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部主任乔治·凯南
1951年9月,在美国一手操纵的旧金山和会中,美国不仅伙同英联邦国家一道放弃了对日索赔的要求,而且在《旧金山和约》写道:“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给予盟国以赔偿,但亦承认如欲维持足以自存之经济,则日本之资源,现尚不足对此等损害及痛苦,作完全之赔偿而同时履行其它义务。”这与其说是为了赔偿,不如说是帮助日本逃避赔偿,无怪乎当时的日本首相吉田茂喜不自禁地惊呼:“这是史无前例的宽大的和约!” 日本首相吉田茂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
对于这样一个极不合理的媾和方案,苏联出席了和会但最后拒绝签字,而中国(包括台湾当局)则根本没有收到与会的邀请。
讨价与还价
有赖于朝鲜战争爆发产生的“特需”旺盛,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日本立即陷入了“生产过剩”的危机,为摆脱危机,吉田茂在国会发表演说时直言不讳:为了解决“国民食粮和供应原料的供给、市场的开辟”的问题,在“不能期待对中国贸易的今天,无须重复与东南亚关系的重要性”。但是,以菲律宾为首的东南亚国家采取了“没有赔偿,就不能批准和约”的不妥协态度,这也迫使日本政府硬着头皮着手与东南亚诸国开展战争赔款的谈判。
而日本谈判官员在交涉中的表现,“同日本人对待任何生意和交易一样,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对受赔国没有丝毫感情上的歉意”,日本利用东南亚国家急于发展经济却紧缺资金的弱点,大肆“杀价”,把赔款(主要以劳务和实物方式)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在战争中,缅甸的财产损失达50亿美元,而日本竟然“还价”到不到一个亿。为迫使缅甸就范,日本一面把价码升到2亿美元,一面“慷慨”地表示,如果达成协议,日本愿意向缅甸再提供0.5亿美元。
急于摆脱经济困难的缅甸,最后在1954年9月同意以2.5亿美元“成交”。这也成了日本与其它国家谈判的样本,使得其它谈判国很难逾越日本划定的框框。
这样,索赔80亿美元的菲律宾只拿到5.5亿美元,索赔121亿美元的印度尼西亚只拿到2.23亿美元,索赔20亿美元的越南(南越西贡当局)只拿到5000万美元……就连饱受日本军国主义数十年蹂躏的韩国在《日韩和约》中也只拿到区区3亿美元,日本还反复强调“这是经济合作的形式,而不是战争赔偿”。
内外之差别
与此同时,日本赔偿供应的物资大部分是生产物资,比如对缅甸的赔偿以发电站的建设和恢复铁路为中心;对菲律宾的赔偿,多以提供船舶、机械、钢材和水泥、造纸的成套设备为主;对印度尼西亚的赔偿,多是造纸、棉纺、胶合板的成套设备。凡此种种,实际上是日本以赔偿之名行经济开发之实。
此种把战争赔偿作为经济外交的手段,甚至连与菲律宾进行赔偿谈判的日本代表永野护都曾因良心不安而忏悔:“菲律宾人民所受的苦痛,用金钱是绝对不能衡量的。所以,我们把此事作为金钱的问题而论,完全近乎于犯罪!”
与向受害国履行战争赔款斤斤计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为其国民慷慨地提供了巨额战争受害补偿。
1952年4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战时伤病者、战殁者及遗属等援护法》,但事实上从1952年4月1日起,旧军人(包括被盟军认定的战犯)、军属、遗属就可以得到日本政府发放的抚恤金。到1993年为止,已支付金额35万亿日元,折合3000多亿美元。甚至到了战后50周年之际的1995年,日本政府还对战争阵亡者遗属约1万人支付了6040亿日元的特别抚恤金,对原子弹爆炸受害者27万人支付了270亿日元的特别葬仪补助费。
索赔本应当
1981年2月,日本政府索性宣布,除了与北朝鲜因尚无外交关系无法进行战争赔款的谈判外,日本的“国家赔偿责任已结束”,对所有二战受害国进行的赔偿和准赔偿实施完毕,共赔偿5250亿日元(仅折合15亿美元)——其中中国的份额是零。
中国是日本侵略的最大受害者,要求战争赔偿是天经地义的。战后的中国政府一度对此态度相当明确。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指出:尽管中国不主张采取狭隘的报复主义,但就赔款问题则“应一本正义与公道之要求,以从事解决”。国民党政府认为中国在抗日战争中蒙受的损害最重,在日本的赔偿总额中至少应得40%,现金至少应得50%,并应“优先考虑对中国的赔偿”。 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
直至1947年9月9日,国民党行政院院长张群仍在中国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大声疾呼:“决不放弃我们对日要求应得的赔偿!”此时的国民党政权深陷内战而不可自拔,对日索赔的声音也显得有心无力。等到旧金山和会在1951年姗姗来迟时,国民党当局已经退逃到了台湾,美国借机将新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排斥在外。
胜败疑易位
在旧金山和会上,同样由于美国的操纵,会议决定“由日本自由选择”与台海两岸哪一方(新中国政府、台湾当局)缔结合约,在历史上开创了绝无仅有的由战败国选择战胜国政府的恶例。之后台湾当局与日本缔结“和约”谈判时,作为“战胜国”的“中华民国”低首下心,节节退让,相反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却是咄咄逼人,得寸进尺,足可谓是外交奇观。
旧金山和会后,美国为了孤立封锁新中国,极力策动国民党政府与日订约。台湾当局的如意算盘是通过缔结和约,确认自己的“正统”地位。而日本恰巧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不时散布可能与北京缔约的言论。
1951年10月25日,蒋介石派驻日本代表董显光拜会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冈崎胜男,询问缔约事宜。冈崎的回答居然是:“我国固极敬重贵国政府,所惜者目前领土仅台湾耳。”日本首相吉田茂也假惺惺地表示:“日本不能忽视大陆四亿五千万中国人的感情。”
在美苏冷战、美国敌视新中国的背景下,不能想象唯美国马首是瞻的日本敢于率先与新中国建交,但日本政要的一系列虚声恫吓,已足以令台湾当局惊慌失措、方寸大乱,在赔偿问题上做出了无原则的让步。
阋墙外受辱
1952年2月在台北开始的谈判中,国民党当局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提出劳务补偿要求,日本根本不买账。日本的谈判代表河田烈扬言:“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今悉数充作赔偿……已属难能。”言下之意是日本吃了大亏,台湾当局不应再提出“无理”要求。
因美国宣布《旧金山和约》将于4月28日生效,台湾当局想赶在和约生效前完成谈判。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日本就会摆脱战败国的束缚而恢复独立,将在对台缔约问题上取得更多的优势,于是无牌可打却又有求于人的台湾当局不惜在赔偿问题上再次全面让步,终于赶在和约生效前7个半小时,签署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日台条约》)。 蒋介石批准《日台条约》
台湾当局在条约里“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按:即赔偿条款)日本国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从此使得中国人民对日索赔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台湾当局如此委曲求全,换来的却是当年6月6日吉田茂的一句话:“日华条约是与台湾政府缔结的条约,它并未承认国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政权。”
无信怎立国
《日台条约》的签订,引起了新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1952年5月5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是坚决反对的”,中国政府坚决不予承认。因此,台湾当局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不能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这一问题的立场。
由于新中国不承认日台条约,中日之间关于战争赔偿问题只得继续悬置。到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这一问题再次浮出水面。中国政府一方面严词批驳了日本条约局长高岛益郎的妄言,即所谓“1952年的《日台和约》对战争赔偿问题已经解决,因而不存在中国放弃赔偿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如果要求日本赔偿,赔偿负担必然要落到没有参与侵略战争的新一代日本人民头上,这与中国提出的中日世代友好的愿望是不相符的,因此在1972年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的第五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不过,中国政府固然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按照国际惯例,中国放弃的只是政府间的战争赔偿,中国的广大受害者仍然拥有要求日本政府进行民间赔偿的权利。
许多日本人都承认古代中国是日本的文化母国,中华文化被日本广泛吸收,以至于每代日本天皇的名字里都有一个来自中国儒家思想的“仁”字,如此谙熟孔孟之道的日本不会不知道孔子在《论语》中说过的话,“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个人如是,为国家而无信,又将如何呢?
参考文献:
1、孟国祥、喻德文:《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索赔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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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民军:《日本战争赔偿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5月。
6、田野:《战后日本赔偿外交研究 1945-1977》,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6月。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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