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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培训课堂

2010年4月社会 保险业务培训
(2010年04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简述

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

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凡在开发区申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 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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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 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 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财企【2009】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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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 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 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 亦应据实记入。 (津劳 险〔1998〕38号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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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 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 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 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 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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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 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 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 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 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 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 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 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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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 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

饮料,以及按 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 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 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 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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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 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 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 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 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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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 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 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 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 的税前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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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 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 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 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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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 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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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 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今后,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 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 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 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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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

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 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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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单位依据缴费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 2010年缴费基数。
月均工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 月数确定。 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 定;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 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 定。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 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 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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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应参保人员: 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 入的从业人员,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 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2年1月18日 第一次修正 2007年7月4日 第二次修正《关于修改〈天津市城 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津政令第117号)第二条。 分中心征缴部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可以不参保的人员: 离退休返聘人员; 外单位缴费人员; 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 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根据《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16号)文件规定: 本市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个体 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 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 (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 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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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六、缴费基数签字确认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要组织本 单位缴费人员,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不允许代签。 可以采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2010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 认两种方式,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 或《确认表》单位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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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即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分中心成立基数复核检查小组, 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 复核须提供的资料: 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名册》,对于工资实行保密管理的单位提供《天津市参加社会 保险职工2010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 2.《2009年度职工应付工资收入台帐》 津劳险〔1998〕38号第21条规定:企业应自1992年1月起为 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统计台帐》记录 的工资收入,是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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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3.外资企业提供天津市统计局2009年度《劳动情 况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表号:I102-1。 (内资企业为104号)。 4. 2009年涉及工资、奖金类发放的财务总帐、明 细帐、财务凭证。 5.各类未缴费人员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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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八、缴费基数的重点稽核
1、范围 ①.不能提供完整的复核材料导致复核无法进行的用人单位; ②.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为下限缴费的用人单位; ③.发生重大罢工、上访、仲裁、诉讼等事件,职工权益受到 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 ④.职工举报的用人单位。 2、方式 对需要重点稽核的用人单位,采取现场下企业稽核检查 的方式进行。对经检查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缴 费基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告知书》。逾期仍 不改正的,提请劳动监察或报上级审计稽核部门协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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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一、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及联系方式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址:si.teda.gov.cn (或通过登录“泰达政府门户网”www.teda.gov.cn页面下方 的“驻区单位”、“开发区社保中心”) 单位全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中心 单位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滨海金融街广场东路20号东 区E4 (邮编:300457) 咨询电话: 66370790 66370791 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地址:www.tj.lss.gov.cn点击“天津劳动 保障网”,进入页面左侧“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址:www.tj-ca.net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开发区办事窗口:开发区管委会一楼 地税报税大厅,每月1-7日(周六、周日除外)。 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2-883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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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参保企业及老企业变更扣款银行协议签订办法
到分中心登记部查询本单位八位授权协议号, 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

津银行、光 大银行5家银行之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 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社会保险费授权协 议号、扣款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交分中心登记部 登记即可,当月生效。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 会一楼大厅内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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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参保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 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办法
分中心收款户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中心(23个字) 分中心收款帐号: 8560 0594 5801 266001 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 银行行号:1041 1005 0005 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 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住房公积金社会授权 协议号、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在申报缴费前交到征缴部登记 备案即可,当月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目前暂只能在中国银行塘沽分行 泰达大街支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天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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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一)、减员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4日(退休尽量提前)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二)、增员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三)、补缴费业务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12日 (四)、提交结算经办时间: 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 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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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当月缴存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0日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经办时间: 每月11日至13日 (七)、委托扣款时限: 每月的15日下午4点以前,遇节假日提前,缴费单位应当完 成扣款。 (八)、个人缴费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办公,可在市内办事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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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九)、社会人员退休后补交医疗保险年限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办公。 (十)、个人缴费再就业退费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每周五下午不办公。 上述日期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 每周五下午不办公;遇

长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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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文件见本书文件 附录九) 《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75号) 《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办意见》(津社保征 【2008】7号)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按年度核定,分中心于每年3月26 日前统一完成全部参保单位的核定工作。 核定范围:上一自然年度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 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的缴费单位。 新成立或初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单 位,不参加浮动费率核定。 分中心征缴部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 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 费率的50%,即下浮二档;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 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下浮一档;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 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即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 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上浮一档;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 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上浮二档。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由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于每年4月1日前在分中 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单位如有疑问,应于4月26日前向征缴部提出 复核申请,超过期限的,不再进行工伤保险费率变更。 分中心征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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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一)、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业务类型 首先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开通新服务”、“申请 副本”或“申请新证书”。 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在原数字证书 上添加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的,选择“开通新服 务”。 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再申请一个数 字证书副本专门用于社保网上申报的,选择“申请 副本”。 对于原来无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首次申请数字证 书的,选择“申请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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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二)、填写协议提交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 1、申请新证书、证书副本的单位需提供: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

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 份);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服务协议》(2份); 《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2、利用原数字证书开通新服务的单位需提供: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 份); 《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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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电子认证办法

网上申报表格及协议可从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 心网址www.tj-ca.net网站中的“社保用户服务区” 下载,办理“开通新服务”的单位应同时携带原数 字证书(U-key)。 办理“开通新服务”或领取新数字证书的地点 为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地税报税大厅(电子屏幕下)。 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7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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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9 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 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津政发【2005】71号)规 定,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 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 申报、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险种分别建立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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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一)、城镇职工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 ,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比例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9%,其中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 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个人帐户,年满45周岁的职工 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 例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门(急)诊大额: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不建立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2%,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13-15%,个人缴存比例9-15%,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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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二)、城镇职工缴费上下限及社平工资 根据《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 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文件见 本书文件附录七)文件要求,2010年度用人单位和

城镇职工缴纳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 为 1425元,最高标准为8380元。 2010年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 根据市人社局有关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发区失业保 险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由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调整 到300%。补缴2010年1月(含)及以后的失业保险费亦按此标准执 行。 2010年度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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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三)、2010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 1、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以及《落实〈关于调整完 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医疗征缴经办工作的通知》津 社保征〔2009〕53号文件规定,2010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征收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 元,退休人员在2010年前四个月内按月扣缴,每月分别按80 元、80元、80元、60元的标准扣缴。对在2010年度新办理退 休(2010年1月为在职人员状态)的人员,按200元标准征收 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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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
(三)、2010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缴费标准 2、根据《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 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管委会津开发【2008】62号)文 件规定,开发区退休人员免征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人员范围: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退休的退休人员,个 人不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退休人员终生。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 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个人不 缴费,由开发区财政负担,直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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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征缴相关 规定
(一)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办理办法 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开发区社保 中心登记部办理农综险分户的开户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见 登记部教材),并与扣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递交到 登记部备案。按照上述第六条“新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 电子认证办法”及时办理“开通新服务”业务。 开发区农综险首次缴费的全部缴费人员及以后每月新增加 的缴费人员需先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备案,备案后将《综 合险农民工申报认定书》和《综合险农民工名册》递交到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办理网上申报增员的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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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征缴相关 规定
(二)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门(急)诊大额:不参加。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相同。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不建立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农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在母公司城镇职工户缴 存,缴存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 (三)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执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缴 费上下限。 (四)农籍职工参加开发区农民工综合保险不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五)农籍职工按照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分中心征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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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开发区全部参保单位应使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申 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步骤如下,有关网上申报更详细 的操作说明见本书“网上申报平台操作使用说明”一章。 (一)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当单 位存在多个社会保险缴费分户时,选择需要操作的缴费分 户进入。 (二)如果缴费单位当月存在人员增减,需首先进行人员 增减员操作。凡成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增减员操作并 审核通过的,不再向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纸质表格。对 于当月没有人员增减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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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1、增员: (1)、城镇职工缴费户需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 “城镇职工增加”进行城镇职工缴费人员增加。 (2)、开发区农综险分户需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 的“综合保险农民工增加”中进行农籍职工缴费人员增加。 2、减员: 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缴费人员减少”中 进行减员操作,其中“减少原因”只能选择“转出及其 他”。 (1)、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回原籍清户业务已经停止经办, 此类人员减员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其中“减少原因”应 选择“转出及其他”。 (2)、跨统筹范围转出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到外省市 的情况,此类人员减员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其中“减少 分中心征缴部 原因” 应选择“转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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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2、减员: (3)、统筹范围内转出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天津市范 围内各区县间转移,此类人员减员可通过网上申

报办理, 其中“减少原因” 应选择“转出及其他”。 (4)、其他情况的减员,如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需到 开发区社保中心柜台办理,此类人员减员不能通过网上申 报办理,柜台办理所需材料见登记部培训教材。 3、对于因各种原因在网上申报系统增减员操作失败的,可 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 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开发区社保中心 柜台为其办理。柜台办理所需材料见登记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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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特别提示: (1)同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和减少的,应分别填报《天津 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 (2)缴费人员属于天津市范围内首次参保的需同时提供公 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4)增员原因一栏应填写“新参保”、“统筹范围内转入” 等既定原因;减员原因一栏应填写 “统筹范围内转出”、 “退休”等既定原因,禁止笼统地写为“增加”、“减 少”。 (5)各种表格必须盖公章,左下角经办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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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三)如果缴费单位当月存在补缴费的,需通过网上申报进 行补缴费操作。凡成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补缴费操作并 审核通过的,不再向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纸质表格。对于 当月没有补缴费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1、核定基数补缴费:指为本单位当前在职职工补缴以前漏 缴的社会保险费。 (1)对于1998年1月(含)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漏缴的社会保 险费,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补缴费操作。进入“缴费 申报管理”模块中的“核定基数补缴费”中进行补缴费操作。 (2)对于1998年1月以前漏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先到开发 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通过网上申报进 行操作,未经过审批的一律退回。 (3)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不可以超过单位成立时间。 (4)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向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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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2、恢复基数补缴费:指缴费单位上月未申报或已申报但由 于银行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补缴上月社会保险 费的操作,此项业务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操作。进入“缴费申 报管理”模块中的“恢复基数补缴费”中进行补缴费操作。 3、调整基数补缴费:指在原有缴费基数基础上,垫高缴费 基数的补缴费。如经稽核、监察、仲裁、法院裁决等,此项 业务,不能

通过网上申报进行操作,需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 心柜台办理。 4、凡不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的各种补缴费业务或虽允许 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但经操作不成功的,按照柜台办理补缴费 所需携带的材料,到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柜台办理,柜台 办理所需材料见“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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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四)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信息”中, 对上述“城镇职工增加”、“综合保险农民工增加”、“缴 费人员减少”、“核定基数补缴费”、“恢复基数补缴费” 等业务逐一进行提交审核。参保单位提交审核的当天(标记 为T日)开发区社保中心接收不到缴费单位提交的任何信息; T+1个工作日开发区社保中心能够接收到这些信息并进行审 核。T+2个工作日缴费单位可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 的“已提交信息”和“未通过信息”中,查询审核结果。 对于开发区农综险缴费人员增加的,缴费单位应在T+1日以 后持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盖章备案的《综合险农民工申报认 定书》和《综合险农民工名册》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 柜台办理农综险缴费人员增加的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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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五)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中的“提交结算”中,对 整个单位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数据进行提交结算。此操作标 志着本单位当月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工作全部终结,提交结 算后单位当月将不能再进行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缴费的操作。 参保单位提交结算的当天(标记为T日)开发区社保中心接 收不到缴费单位提交结算的指令;T+1个工作日开发区社保 中心接收到提交结算的指令并进行结算,生成《缴费通知 单》。T+2个工作日缴费单位可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 中的“缴费通知单查询”,点击两次查询按钮,打印《缴费 通知单》。 (六)次月10日前缴费单位可到协议扣款银行索取《天津市 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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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特别提示: 1、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查询可进入“查询及打印”模块中的“单位信息查 询”下的“大额医疗救助人员缴费名册”中查询。 2、对于缴费人数较多的单位、分立开发区农综险分户的单位、当月增减 员较多的单位、以及申报中发生了某些不常遇见情况的单位,不常遇见 情况比如通过网上申报增员后又在柜台进行撤销增员等等,为避免社会 保险费计算错误,缴费单位应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免费下载《

开发 区社会保险辅助测算软件》1.1版,在本单位提交结算前计算出当月应该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准确金额,并打印《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 月结算表》。缴费单位应在第T+1个工作日(提交结算为T日)到开发区 社保中心柜台现场打印《缴费通知单》,并与《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 征集申报月结算表》逐项进行核对。核对方法:首先核对各险种缴费人 数是否正确、一致;然后核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门诊大额医疗”缴 费金额乘以100。最后核对各险种缴费金额与《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 集申报月结算表》计算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删除《缴费通知 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分中心征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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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特别提示: 3、特殊困难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困难企业不能使用网上申 报系统进行提交结算。 4、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职工应当在重新就业后 立即到开发区社保中心一楼失业金支付窗口填写《失业保险金领 取终止申请表》并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用人单位可在次月 为职工办理参保增员手续。凡失业金当月已经发放到账(以失业 金到账月份为当月)的人员,用人单位当月不能为其办理参保增 员手续。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并未实际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得 为其补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领 取失业金期间已经就业但未及时办理终止领取失业金手续的,可 在职工就业后,退还实际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金,由用人单位为 其补缴实际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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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办法
5、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征缴部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结算后,一般于第2-3个工 作日将扣款数据发送到市社保中心统一进行银行扣款,单位应确保协议扣 款账户余额足够,同时考虑其他扣款项目及银行帐户管理费扣款等因素, 避免余额不足。对于首次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征缴部将于当月15日下午4点 统一进行一次补扣(遇节假日提前)。补扣仍未成功的单位,依据《关于 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59号) “凡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 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关于加收滞 纳金的经办意见》(津社保征(2005)11号)“根据核定缴费单位的缴费 结算日,对未按时办理缴费结算的,可自其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滞纳金=(本月缴费金额+补缴费金额+补缴费

利息)×(实际缴费 结算日-核定缴费结算日)×2‰”的规定,征缴部将对其按规定加收滞纳 金。超过当月结账期限仍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征缴部将依据市社保中心有 关规定对单位及其职工做据实间断处理。据实间断单位在补齐欠缴的社会 保险费之前将不能办理减员、当期缴费等业务。据实间断职工在全市范围 内将不能办理转移、个人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停止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 分中心征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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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2008】85号)文件 要求,单位补缴费经办办法如下: (一)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五险统一征 收,本市规定的各险种参保起始时间如下: 养老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1993年01月 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2001年11月 工伤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2004年01月 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2005年09月 失业保险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为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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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核定基数补缴费:指为本单位当前在职职工补缴以前漏缴 的社会保险费。 (1)对于1998年1月(含)以后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漏缴 社会保险费,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 平台进行补缴费操作,操作成功后不需向开发区社保中心报 送任何材料。如操作不成功,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 (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表)一式两份, 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 (2)对于1998年1月以前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漏缴的社会 保险费,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的,需携带如下材料到开发区 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不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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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津开社险收表1)一份; ②《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 2-1号)一式两份; ③其他材料: Ⅰ.属于稽核查处的,应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 Ⅱ.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应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 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 Ⅲ.属于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Ⅳ.属于法院裁决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 Ⅴ.属于用人单位单位自查的: 缴费单位应提供申请补

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收入 台帐》等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报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审批。 《劳动合同》需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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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④补缴费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部分情况需要 提供此材料) ⑤劳动人事局审批确认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 (部分情况需要提供此材料) ⑥补缴费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补缴费申报execl电子 表格文件,制作方法下文另述。 (3)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不可以超过单位成立时间。 (4)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向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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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2、恢复基数补缴费:指缴费单位上月未申报或已申报但由于银行 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补缴上月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单 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操作,操作成功后不需向开发区社保中 心报送任何材料。操作不成功,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减、 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表)一式两份,到开发区 社保中心柜台办理。 3、调整基数补缴费:指在原有缴费基数基础上,垫高缴费基数的 补缴费,如经稽核、监察、仲裁、法院裁决等。此项业务单位需携 带如下材料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柜台办理,不允许通过网上申报平 台进行操作。 ①《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一份: 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12月之间社会保险费的填报“津开社险收 表1”号《开发区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 补缴1998年及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填报“津开社险收表6”号《开发区 社会保险补缴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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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②《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 2-1号)一式两份,并在“缴费所属”下面的“调整”处打钩; ③其他材料: Ⅰ.属于稽核查处的,应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 Ⅱ.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应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 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 Ⅲ.属于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Ⅳ.属于法院裁决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 Ⅴ.属于用人单位单位自查的: (Ⅰ)由于每年1月份缴费基数核定期间,缴费单位

计算职工缴费 基数时发生错误,需要调整职工当年缴费基数的,由缴费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报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基数补缴 费。每名职工一年内只能调整一次,职工正常调动单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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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二)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Ⅱ) 职工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一般不得 为单个职工调整基数补缴费。 (Ⅲ)职工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缴费单位 应提供申请补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等 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报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由开发区社保中 心主任进行审批。《劳动合同》需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 合同鉴证手续。 ④补缴费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部分情况需要提供此 材料) ⑤补缴费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补缴费申报execl电子表格文 件,制作方法下文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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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三)补缴社会保险费execl电子表格文件制作 一次补缴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需要提供补缴报盘 execl电子表格,并存储在U盘中报送,不得使用软盘。 制作EXECL电子表格,共包含6列。第一列身份证号码;第二列 补缴起始月份;第三列补缴终止月份,第一、二、三列格式必须定 义为文本类型。身份证号码前不要添加上引号、空格等字符,起始 月份和终止月份统一写为“YYYYMM”,如“200603”,不能写为 “2006.3”、“2006/3”等;第四列缴费基数,必须是整元,不能有 角分;第五列单位代码;第六列姓名。EXECL表格不要添加列标题, 从第一行起就是申报数据。一个EXECL文件中含有多个表格时,补 缴表格应该位于第一个表格位置,即Sheet1位置。从第7列开始后 面全部是空白,表格不得有隐藏列、数据筛选等。每人每年记为一 行,一年中如有不连续月,则分成两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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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四)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可以参加个人缴费,但不能由 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费。职工可在退还实际就业期间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后,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实际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五)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保缴费的城 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年度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 本金及利息。 (六)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见本书文

件附录八)文件规 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当年养 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 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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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
1.在2009年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30% 计算; 2.在2010年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 计算; 3.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 值额的100%计算。 其中应收补缴保值额按历年补缴本金乘以保值系数大 于1部分计算。保值系数等于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 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七)天津市养老保险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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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外资企业申报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办法
1、登录开发区社保中心网站,在首页下方免费下载《天津 开发区辅助测算软件》1.1版,解压缩后安装。 2、参照软件联机帮助设置各种参数,导入缴费人员基本信 息及职工缴费工资等。 3、使用该软件生成的本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电子申报数据 文件,文件名为YYYYMMDD.txt,文件格式为文本文件,该 文件禁止编辑及修改,将该文件存储在优盘中连同下述表 格一同报送至开发区社保中心征缴部。 4、使用该软件打印《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征集申报月结 算表》(津开社险收表(5))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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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外资企业申报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办法
5、当月住房公积金与上月没有任何变化的单位也可不报送 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只需携带上述第4项所列表格一式两份, 在开发区社保中心二楼申报大厅使用住房公积金自助缴存 设备进行申报,申报后到大厅柜台确认盖章。每年1月份由 于基数下限调整,住房公积金自助缴存设备停止使用,全 部缴费单位必须报送住房公积金电子申报数据文件。 6、所有表格均须加盖缴费单位公章。 7、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 理细则》(开发区管委会第93号令)规定:“雇用外地工并 为其提供住宿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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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只能补缴漏缴的月份,不能在原 来已缴存的月份上进行垫高基数的调整基数补征集。 (一)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属于稽核查处的,应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 2、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应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 行政处理决定书》

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 3、属于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4、属于法院裁决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 5、属于外资企业自查的,应提供单位自查情况说明及补缴住房 公积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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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填报表格 1、《开发区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化)名册》 (津开社险收表3)一式两份; 2、《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征集申报月结算表》(津开社 险收表5)一式两份;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报盘制作 凡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须提供补缴住房公积金报盘 文本文件bj.txt,并存储在U盘中连同表格一同报送至开发 区社保中心征缴部,不得使用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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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报盘文本文件bj.txt制作方法:新建EXCEL电子表格, 共包含5列。第一列身份证号码;第二列姓名;第三列补缴 月份。第一、三列单元格格式必须定义为文本类型。身份 证号码前不要添加上引号、空格等字符,补缴月份一栏应 写为“YYYY/MM/01”,如“2010/03/01”(特别提示:2008 年6月份[含6月]以前的日期应写为“YYYY/MM/02”,如 “2008/03/02”);第四列缴费基数,必须是整元,不能有 角分。第五列单位代码。录入完毕后,选择菜单“文件-另 存为”,文件类型选择:“文本文件(制表符分隔)”; 文件名称固定为:BJ.TXT。将此文件存在优盘中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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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资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四)职工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不能进行住房公积 金补缴。职工可在退还实际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后, 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实际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 积金。 (五)企业为职工补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与单位当月 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开办理,且不分先后办理顺序。 (六)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已经离职的,可以不缴存 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七)补缴住房公积金目前暂时免收补缴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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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办须知 十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社会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 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 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 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征

天津市社会保险 天津社会保障网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业务操作流程

缴下列业务使用表格的保管期限确定为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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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办须知 十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对公业务使用表格: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缴费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津社保征字5号 《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费月结算表》津开社险收表2号 《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化)名册》津开社 险收表3号 《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月结算表》津开社险收表5号 《开发区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津开社险收表1号 《开发区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津开社险收表6号 个人业务使用表格: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款申报表》津社保退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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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办须知 十四、各类申报表格填写规范要求
1、签章齐全。所有申报表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位置在报表 左上角单位代码处且与单位代码名称一致;单位代码、单位名称、 年月必须填写完整;单位制表人及负责人均须签字或盖人名章。 2、内容完整。各类申报表格必须填写的项目均不允许空项,必 须填写完整,如性别、生日、民族。确无内容的选项可依具体情 况填写“——”或“0”。 3、笔迹清晰。各类申报表格一律采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 晰明了,只能使用规范的简体字。如采取打印方式的,格式必须 按照原版申报表格式设置,不允许更改报表样式。 4、禁止涂改。在填写申报表格时发生填写错误一律重新填写, 不允许任何涂改。凡发生涂改的一律,不予受理。 5、所有申报表格一律使用A4复印纸,不允许用作废的草稿纸。 6、所有复印件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且字迹、图像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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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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