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009—2010学年度 3 期通选课 《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
课程考核论文
题目:“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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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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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内容提要: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安乐死,人权,生命意义,人性,伦理道德。
先看例子:英国一名母亲于2008年12月在患有绝症的女儿的要求下,通过注射吗啡结束了女儿的生命。本月25日,英国一家高级法院法官驳回了检察官对该母亲谋杀未遂的指控,判定“无私而尽责的”母亲无罪。此次判决与几天前的母亲给脑残儿子注射药剂致死的案例完全相反,在当时的案件中,那名母亲被判入狱9年。
法庭结果宣判后,再次引发公众对安乐死合法性的争议。
这位名叫凯·盖德戴尔的母亲,曾当过护士,今年55岁,她的女儿林恩死前患有17年的慢性疲劳综合征。她承认给女儿注射了420毫克的吗啡,协助女儿自杀。
5日,法庭陪审团全体一致裁定盖德戴尔谋杀未遂的罪名不成立。审理该案的法官扎斯里斯·宾称,对这一感人案件的裁决符合公众利益。这项无罪裁决在英国属于首次,在英国社会和法律界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法庭上,法官认为陪审团裁定盖德戴尔无罪的决定是“符合常理、庄重而有人性的”,并对陪审团表示感谢。此案将来会被用作试探公众意见的一个样本,很多与此案有相似情况的家庭也在观望。

另一方面,检方仍坚持追究下去,理由是法律不允许安乐死。
25日,盖德戴尔第一次公开吐露自己当时内心的挣扎。她说,在出于母亲本能去拯救女儿生命和尊重女儿意愿帮她以死结束病痛之间的挣扎,就好比把心脏撕成两半一样痛苦。林恩的父亲、盖德戴尔的前夫理查德表示,女儿曾告诉过他,想结束自己“悲惨的人生”。
当陪审团一致裁定盖德戴尔谋杀未遂罪名不成立时,法庭的旁听席爆发出掌声。最后法官宣布释放盖德戴尔,并有条件撤销对她一年的指控。
安乐死并非现代产生的新问题,事实上,从原始社会到中世纪直至20世纪,安乐死现像就一直个别存在,直到二战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的末端----死亡认识的深入,安乐死才成为热门话题,同时成为现代生伦理学关注的焦点之一。安乐死问题争论由来已久,到今莫衷一是,在世界范围内尚未达成普遍的共识,反对安乐死与赞成安乐死,者旗鼓相当,各不相让。
反对者的依据
安死问题赐人以死,是变相杀人,违背传统医学神圣的治病救人之使命。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老年人和 病人移居到国外的情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出现,但是在最近几个月中这种现象愈发多了起来。现在的老年人越来越不相信为他们治病的医生,甚至对他们自己的亲属也越来越不相信。他们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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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结伴穿越边境,逃往国外————主要是德国,以免受“安乐死。如果我们还支持安乐死,这不会使更多的老人死于非命,这不是社会的倒流吗。
传统的医学目的强调的是医乃仁术,救人活命,救死抚伤。实行医学人道主义代表着古今中外人们对医学目的的认识。在这种医学的的支配下,长期以来,医学一直把不惜一切代价挽救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作为自己崇高的道德追求和神圣职责。显然,安乐死与传统的医学目的医生职责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
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为。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
生命是神圣的。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医生都不能主动促使病人死亡。否则是不道德的行为。人类长期的文化积淀,在生命神圣观念上尤其突出。
反者有反对者的理由,但我觉得这些理由都可以随社会的以展得到解决,理由将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而不再成为理由。
支持者的依据
我常常在杂志上看到一些植物人的例子,一些人跳楼弄得残疾不能做事的例子。我常常诅咒那些人为什么不在事故中死掉,而带给家人沉重的负担,天文数字的医药费且不说,每天都要照顾每天都看到自己的亲人这样地度过,自己的心情能好过吗。对于这样的人我们何不使用安乐死呢。
1.死亡,作为人生发展的最后阶段,要怎样度过,作为生命个体应该拥有自主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权利,边其中理应包括公民的生存自由权。在病人身患绝症又痛苦不堪,医学尚无回天之力和安抚之功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让他幸福而安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步,是尊重病人生存权利的表现。残废是生命的终结,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人有生活美好的权利,也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
2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尊重
人的存在不仅是一个数量问题,还是一个质量和价值的问题。对人来说,生存需要是其最基本的和最基础的需要,人还存在需要超越性的需要。人的所有价值追求都必须以个体生命存在作为前提条件。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否认了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是为了给人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
3调查表明七成加州人支持安乐死
美国2日公布的最新民调显示,加利福尼亚州多数居民认为,应当给予绝症晚期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菲尔德民意调查人员从2月17日开始,对503名加利福尼亚居民展开为期10天的调查。调查显示,70%的加州人支持“绝症患者有权要求和获得能够终止生命的药物”,22%加州人反对,另有8%的人表示尚未拿定主意。
这次民调也对不同党派和不同宗教的人士分别作了调查。调查发现,77%的民主党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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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绝症患者能够选择安乐死,而持此种看法的共和党人相对较少,为64%。另外,63%的新教徒和65%的天主教徒认为应有安乐死选择权,而在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士中,有83%都投了赞成票。
菲尔德民调从1979年开始,一直对安乐死选择权问题展开调查。当年就有64%的加州人认为,绝症患者应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我认为我国有对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怎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安乐死,怎样的情况不批准安乐死,我国的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医院提出安乐死。医院没有批准他边乐死,这是正确的。唐昀还有能力为社会贡献,他只不过是一时的冲动申请安乐死很可能在过后重新振作起来。像一些绝症的人,一些在极其痛苦且无法再能为社会做事。这些都能申请安乐死。
尽管安乐死是对道德的冲突,但从各方面来说都是有利的。尽管那样会使一些人利用它来故意杀人,但那终会被查出的。我觉得社会的发展会使安乐死得到很好的作用。
人非草木,人是有感情的,安乐死是促使生命结束的过和程。从人性的角度说这是十分不应该的。但从人生意义来看,安乐死并非一种不好之事。人活着的意义就是为社会做贡献,如果一个人都不能再为社会做贡献了,并且活着只会给社会带来负担,活着又是自己的痛苦,何不用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人生呢。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否认了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是为了给人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并得到正确的利用。
参考文献
《广州日报》
《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万慧进主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生命科学的伦理困惑》作者:刘学礼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生命伦理对当代生命科技的道德评估》作者:许志伟 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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