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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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socialist law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确立、巩固和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法对于巩固、改善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切实有效地保证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对敌人的反抗和破坏实行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是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无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下,经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彻底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与此同时,必须废除旧法,创立社会主义法。在废除旧法的同时,对其中仍具有积极意义的合理因素进行批判地继承。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列宁在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曾指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宁全集》第33卷,第173页)。废除旧法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历史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1月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1918年3月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2号法令》,这两个法令,在宣布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和旧法的同时,还允许适用革命以前同革命利益和劳动人民的法律意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到1918年7月和11月底,先后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3号法令》和《俄罗斯联邦人民法院条例》,完全禁止适用旧政权的法律,并于1922年到1923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劳动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重要法典,使各种基本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通过两种方式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废除直接迫害劳动人民的反动法律,与改造其他法律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无产阶级的需要。有的还恢复了被法西斯占领者废除的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44年8月3日总统的宪法法令。中国革命是通过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进行的,因而随着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革命法制建设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即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与此同时,开始了革命法制的建设。首先依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任务和原则,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
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把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内容加以确认并使之具体化,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表现在:①确认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具体规定劳动者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各种组织形式和行使这一权利的方式和方法,并且规定了实现这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并对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应给予的法律制裁,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实现。②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国家机关都是根据宪法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组织起来,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的。它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法律保障,既保证加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使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正确的发挥。③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4款)。④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确保各民族的一律平等。
 社会主义原则 表现在社会主义法确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除上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外,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实现和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剥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①社会主义法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服务,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条件不同,对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改造个体经济的具体方法和速度,以及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程度和形式的确认,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如中国1954年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在第5、6、7、9、10各条具体规定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改造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方法和步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除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外,有的还存在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国家保护这种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国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任何侵占和破坏国家或集体财产以及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法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通过计划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②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护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建立的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协作的新型关系。③社会主义法保证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④社会主义法促进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正确结合,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①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对敌专政的有力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后,阶级斗争已不以上就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社会主义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爱华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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