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民 族 大 学 文 件
云民大学〔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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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2007年4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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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ǖ??! ????? ??!!!!!!!!!!!!!!!!!!!!!!! 云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4月20日印发 校对:王泓 共印6份 — 2 —
附件: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的规定
实习教学是学生进一步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提高德育素质和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与课堂教学活动相比,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难度较大,除要加强对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之外,还需加强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管理和指导。特别是学生外出实习,影响安全的因素较多。因此,各学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实习教学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在外出期间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安全和实习教学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实习是指:经学院批准同意,学生到校外进行的毕业实习、课程实习、学年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参观、生产实习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二条 实习安全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如交通安全、防 火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
第三条 各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实习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是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是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任何形式的学生实习教学活动,都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理。
1、在学生外出实习之前,学院要对外出的师生进行系统的实习
— 3 — 各学院必须加强对外出实习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
动员和安全、纪律教育,提高外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2、到达接受实习工作的单位后,必须请接受单位的有关人员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师生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之后,方能开始进行实习。
3、对先实习后放假或先放假后实习的学生,学院要统一组织提前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在回家或前往实习地点途中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对于由我校教师带队组织的外出实习教学活动,带队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教师不得擅离岗位,每天必须有工作日志。
第六条 对于由几个学生组成一个小组或者单个学生外出实习(分散实习),且没有安排带队教师同行的情况:
1、学院要根据实习的具体情况建立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组织,要明确规定离校、返校时间,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必须指定院内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保持与外出学生定期联系,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管理学生的安全。
2、分散实习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能否安排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工作。
3、学院要妥善保存申请批件及相关协议,作为教学档案资料。
第七条 从安全及经费考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实习,一般不安排省外实习。
第八条 对外出实习的学生的安全要求:

1、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学院和接受实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对 — 4 —
于不参加安全教育的学生,学院和接受实习单位应取消其实习资格。
2、学生要树立自我安全意识,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带队教师、接受单位的安全要求,对擅自违反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其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3、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需严格按照接受单位的要求,佩戴相应的安全用具,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违者,取消其实习资格。
4、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
5、集中实习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师生外出,须向实习负责人请假,实习负责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外出师生归队后必须向实习负责人销假,实习期间不得允许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实习队每天晚上必须查岗,清点人数,掌握学生动向。
6、实习期间严禁到江、河、湖、海游泳、戏水;严禁到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从事与实习教学无关的活动。
7、实习期间,实习师生要注意饮食卫生,采取措施预防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发生。
8、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参与传销、经商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一旦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带队(或指导)教师或接受实习单位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减小事故损失。
10、学生外出实习,必须与学院签定《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方可参加实习。《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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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院、带队(或指导)教师要高度重视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的安全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不负责的学院或教师、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学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在外出实习期间,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遵循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实习教学总结中,必须对实习教学的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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