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一.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刍议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国家政策的漏洞,采取多种手段骗取巨额出口退税,牟取暴利,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额损失,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笔者结合本地区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三章讲义2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
21 0 0年 3月 第 2 8卷 第 2期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J u n lo ee No ma ie st o r a fH fi r lUnv r i y
M a. 2 0 r 01
Vo . 8 No 2 12 .
论 非 法 出售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 发 票 罪 抵
李 娜
( 国 石 油 大 学 ( 东 ) 文社 科 学 院 ,山东 东 营 2 7 6 ) 中 华 人 5 0 1
[ 摘
要]非法 出售用 于骗取 出口退税 、 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 面的争议 问题 。本 罪的犯 罪对 象 包括可 用于骗 取 出 抵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的 空 白发 票 和 已经 作 废 、 期 的 真 实发 票 ; 罪 犯 罪 主 体 的 类 型 包括 单 位 犯 罪 与 自然人 犯 罪 , 者 之 间 应 作 抵 过 本 两 出区 分 ; 罪 主 观 方 面 不 存 在 问接 故 意 ; 务 机 关 工作 人 员 实 施 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行 为 时 应 就 具 体 本 税 抵
情 况确 定罪名 ; 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
[ 关键 词]发票; 罪对 象; 犯 犯罪主体 ; 直接故意 ; 犯罪数额
[ 中图分类号]D9 2 2 2.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7 —2 3 2 1 )20 7—4 642 7 (0 00 —0 20
非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 发 票 罪 抵
擅 自制造 的 , 而是 由税务 机 关 印 制 和 出售 的真 实 发 票; 其次 , 这些 发票 功 能 与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相 同 , 可
以用 于 申报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 。第 三 , 抵 这些 发票 的 使 用范 围是根 据税 法和税 则 规定不 得使 用增值 税 专 用发 票 的应税 商 品和应税 劳务 行为 。这 些专 门发票
是指 违反 国家 发票 管 理 规 定 , 法 出售 增 值 税 专 用 非
发票 以外 的可 以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的 发 抵
票 , 害 国家税 收征 收管 理制 度 的行 为 , 危 它是 属于 破
坏 我 国税 收征管 制 度 和 发 票管 理 规 定 的涉税 犯 罪 。 本 文 拟就此 罪 中的若 干 问题进 行探 讨研 究 。
一
是按 连续 编号 成本 装 订 的 , 份 发票 按 照 一 式 三联 每
或 四联设 计 , 即发票 联 、 帐联 、 记 存根 联 , 的发 票还 有
、
非 法 出售用 于骗取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发 票 抵
罪 的犯罪对 象
有抵 扣联 。行 为 人 出 售 此 类 发 票 既 可 以是 整 本 出 售 , 可 以拆开单 份 出售 , 也 既可 以是 同时将 一式 几联
非 法 出 售用 于 骗取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 发 票罪 抵 的犯 罪对象 是可 用 于 骗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的专 抵 用 发票 。所 谓发 票是 指在 购 销 商 品 、 供 或者 接 受 提
服 务 以及从 事其 他经 营活 动 中 , 开具 、 收取 的收付款
凭 证 。在我 国, 般 在 经 营 活动 中正 常 使用 的发 票 一
出售 , 也可 以是将其 中的一联或数联出售 。 如 果 行 为人 出售 的 可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抵 税款 的专 用发票 是 已经作 废 或 者 过 期 的 , 不 能用 并
于办理 出 口退税 、 抵扣 税款 , 么这种 发票 能否 作为 那
分 为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和普通 发 票两种 。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是 指供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生产经 营增 值税 应税 项 目使 用 的一种 特殊 发 票 ; 通 发 票 是 指 除 了增 值 普 税 专用 发票 以外 的其 他 在 购 销 商 品 、 提供 或者 接 受
本 罪 的犯 罪对象 呢 ?我们认 为答 案是 肯定 的 。因为
税 务机 关对 此类 专 用 发票 采 取 严 格 的管 理 措 施 , 对
过期 、 作废 的专用 发 票 均 有 相应 的 回收 、 销 、 毁 注 销 规 定 , 不允 许 这些 发票 非 法 流 转 。本 罪罪 名 虽 然 也
是 “ 法 出售 用 于骗取 出 口退税 、 非 抵扣 税款发 票 罪” ,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 、 收取的收付款
凭 证 。除增 值税专 用 发票 和 一 般 普 通 发票 外 , 有 还
一
但 并不 能狭 义地 将这 种发票 理解 为 只能是确 实 能够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的 、 实有 效 的发 票 。 抵 真
种可 以用 于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 的其 他 特定发 票 。 抵
这些发票虽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又具有 与增值
税 专用发 票 相 同的功 能 , 以用 于 出 口退税 、 扣税 可 抵
款, 主要 包括 废 旧物 资 收 购 发 票 、 输发 票 、 业 产 运 农
因为本罪并不要求被非法转卖的发票一定都被用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或 抵 扣税 款 , 而且 不 少 案件 在 案 发 后
相关部 门都 采取 了有效 措 施 追 回发 票 , 或者 防范 了
品收购发 票 等 , 罪 的犯罪对 象 正是这 类特 定发 票 。 本 在本 罪 中所谓 的 “ 用于 骗取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 抵 的发 票” 有 以下特 点 : 具 首先 , 它不 是伪 造 的 , 也不 是
发 票持有 人 利用这 类发 票骗 取税 款 。这类发 票事 实
上 是否 能够 帮助 不 法分 子 达 到 骗取 出 口退 税 、 扣 抵
税款的目的并非本罪关 心的内容。因此 , 只要出售
[ 收稿 日期 ]2O ~1 —0 O9 2 4 [ 作者简介]李娜 ( 96 , , 17 一)女 广西梧州人 ,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 学博士 , 法 硕士
生导师 。 7 2
的发 票形 式 上符 合 可 以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抵 款发 票特 征 的 , 应属 于本 罪 的犯 罪对 象 。 就 实践 中 , 罪 的犯 罪对 象 大 多 是 未 经填 写 的空 本
理单 位犯 罪 案件 具体 应 用 法 律 有 关 问题 的解 释 》 的 规定 , 列情 形应 以 自然 人 犯 罪 论 处 : 一 , 人 为 下 其 个 进行 违法 犯 罪 活 动 而 设 立 的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企 事 的 , 以单 位犯 罪 论 处 ; 二 , 司 、 不 其 公 企业 、 业 单 位 事 设立后 , 以实施 犯 罪 为主要 活 动 的 , 以单位 犯罪 论 不 处; 三, 其 盗用 单 位 名义 实 施 犯 罪 , 法 所 得 由实 施 违
犯 罪 的个 人私 分 的 , 自然 人犯 罪 的规定 定罪 处罚 。 依 从 税 收负 担 的 角度 分 析 , 罪 中发票 的主 要 需 本
白发 票 。因为 购 得空 白发 票 , 受 人 就 可 以按 照 其 买 需要 填写 相关 的货 物 品名 和 金 额 , 确 定 骗 取 出 口 并
退 税 或抵 扣税 款 的额 度 。 同时 , 不 排 除 行 为 人 出 也
售 的是 已经填 写好 的及 使用 过 的发 票 。 由于 这类 发
票 系 出 自于税 务机 关 的真 实 发 票 , 法 分 子 购 得 发 不 票后 可 以对 其 进行 涂改 、 造户 名 和金额 , 来骗 取 变 用 出 口退 税 和抵扣 税 款 。 二 、 法 出售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发 票 非 抵
罪 主体 的认 定
求 者 多是 增值税 、 费 税 、 业 税 、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消 营 关
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 非法 出售 用于 骗取 出口退税 、 扣税 款发 票 抵
罪 主观 方 面 的争议 本 罪 的主 观方 面是 故 意 , 即行 为人 明知 自己非
本 罪 的 主体 是 一 般 主体 , 自然人 和 单 位 均 可构
成 。行 为人 既 可 以是 有 权 领 购 可 用 于 申请 出 口退
法 出售 可 以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的 专 用发 抵
票 的行 为会 发生 危 害 国家税 收制 度 和发票 管理 制度
税、 抵扣税 款 发票 的单 位 和个人 , 可 以是 无权 领购 也 和使 用这 类 专 用 发 票 的 单 位 和个 人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务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也 可 以成 为本 罪 的主体 。 税 对于 自然 人犯 本罪 , 法没 有特 殊 的身 份要 求 , 刑
的结 果 , 仍然 希 望 这 种 结果 发 生 的 心理 态 度 。在本
罪是 否 只能 由直 接 故 意 构 成 的 问题 上 , 们有 不 同 人
的看 法 :
只要是 达 到刑 事责 任年 龄 , 备 刑事 责任 能 力 即可 。 具 司法 实践 中主 要有 以下 几种 表 现形 式 :1经 税务 机 ()
关 核 准可 以领
用 用 于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的单 抵 位 或个 人 , 税 务机关 购 得发 票后 , 所持 有 的专 用 从 将 发 票有偿 出售 。( ) 权 领 购 和 使 用 可 用 于 出 口退 2无
观 点一 认 为 , 罪 的主 观 方 面 只能 由直接 故 意 本 构成 , 为人 同 时具有 牟 取非 法利 益 的 目的 , 行 过失 不
构成 本罪 。2 _2 [ 1 3盯 ] ] ,
观点 二认 为 , 在一 般情 况下 , 间接故 意不 构成 本 罪 , 如果 税务 机 关 工作 人 员 在发 售 此 类 发 票 过 程 但 中 , 非循 私舞 弊 , 既 又不 属 于直 接故 意或 工作 不负 责 任 过失 发售 此 类发 票 , 而是 在 审查 申请 人 领 购 资 格 时, 了解 申请 人 很可 能不 符合 领 购条 件 , 知道 向其发 售行 为很 可 能是 不符 合 规定 的 、 法 的 , 仍放 任非 非 但
法发 售 行为 及危 害 后 果 的发 生 , 于 这 种 情 形应 界 对 定 为 间接 故 意犯 罪 。 同时认 为 , 律 并未 规 定本 罪 法
税、 抵扣 税款 专用 发票 的普通 单位 或个 人 , 从其 他渠
道如以购进 、 拾得 、 盗窃、 骗取等方法 获取了这类专 用发票 , 又将其非法 出售 。( ) 务机关 的工作人 3税 员 , 反发 票 管理 规 定 , 不 符 合 可 以用 于 出 口退 违 向 税 、 扣税 款 的专 用 发 票 使 用条 件 的单 位 和个 人 非 抵 法 发售 此类 发 票 , 或者 不按 规 定 的数 量 向符 合 领 购
发 票条 件 的单位 或个 人 超量 出售 发票 的 。 本 罪 和其 他 涉 税 犯 罪 一样 , 也存 在 单 位 犯 罪 的
情 形 。因为 税法 规定 负有 流转 税 纳税 义务 的主要 对
的构 成须 以牟 利 为 目的 。 因此 , 否 以牟利 为 目的 , 是 不 影 响本 罪 的构成 。4。 [3{ ] 我们 认 为 , 法 出 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非 抵
税 款 发 票 罪 在 主 观 方 面 只 能 由直 接 故 意 构 成 , 这 种 直 接 故 意是 指 行 为人 明 知 这 类 可 以 用 于 骗 取 出
象是 从事 商 品经 营 和 提供 服务 的企 业 法 人 , 它们 的 经 营活动 多 , 中控 制 的可供 出售 的发 票数 量也 大 , 手 在利益 的驱动 下 , 些 单 位 也卷 人 了倒 卖 发 票 的犯 有 罪活 动 。对单 位犯 罪 与 自然 人 犯 罪 的 区分 , 以从 可
以下三 方 面 来 考 察 分 析[ 1 ( ) 施 犯 罪 的 自然 1 : 1 实 ]
口退税 、 扣 税 款 的 专 用 发 票 只 能 从 税 务 机 关 处 抵
购买 , 律严 令不 得倒 卖 , 仍将 其 出售 给他 人。 法 但
至 于行 为人 是 否 明知 这 类 专 用 发 票 可 否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则 不 是 本 罪 行 为 人 主 观 认 识 抵
人 是否属 于该单 位 的成员 或代 理 人 ;2 实施 的犯 罪 () 是 否经过 单 位决 策机 关或 负 责人员 的决定 ;3实施 ()
必须认知的 , 只要 行 为人 知 道 自己无 权 发 售 发 票 ,
的犯罪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其 中关键在于看非法 利益 的归 属 , 如果 非 法 利 益 归 属 于 整个 单 位 或 全 体 单位 成员 的 , 是 单 位 犯 罪 ; 果 虽 是 以单 位 之 名 , 则 如 但非 法利 益仅 在部 分 的 、 数 的人员 之 问瓜 分 的 , 少 则
应 属 自然 人犯 罪 。另外 ,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审 根 关
仍将其予 以出售的 , 可以认定其具有 犯罪故意 。 都
至 于 本 罪 是 否 存 在 观 点 二 所 述 的 、 务 机 关 工 作 税
人 员 间 接故 意 实 施 的 情 况 , 们 认 为 , 务 机 关 工 我 税 作 人 员 审查 申请 人 是 否具 有 使 用 这 类 发 票 资 格 的 职 能 和 出售 发 票 的职 能往 往 不 是 由 同一 个 工 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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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行 使 。负 责 审 查 纳 税 人 发 票 领 购 资 格 的 人 , 知 道 行 为人 可 能 不 具 备 使 用 此 种 专 用 发 票 的 资 格 而 把 关 不严 , 可 其 使 用 此 种 发 票 或 者 负 责 出售 发 许
票 的 工作 人 员 知 道 向 纳 税 人 出售 发 票 很 可 能 不 符
售 用 于骗取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 发 票 罪 与 徇私 舞 弊 抵 发 售 发票罪 的犯 罪 构 成 , 这两 个 罪 名 应 该如 何 适 对
用 必须 进行 具体 分析 。 根据刑 法第 45条 规 定 , 私 舞 弊发 售 发 票 罪 0 循
是 指税 务机 关工 作人 员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 在 办理 发售 发票 工 作 中 , 利用 职 权 , 私 舞 弊 , 致 循 导
合规定 , 不坚持按章办事仍 向其 出售 , 这些行 为系 负 责专 用 发 票 管理 的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的 , 果 不 属 于 过 失 就 是 积 极 追 求 的 心 理 态 如 度 , 存 在 听之 任 之 的放 任 的态度 。 不 另外 , 们 赞 同牟 利 性 不 是 本 罪 的 成 立 要 件 。 我
本罪 惩治 的是发 票 非 法 流 通行 为 , 不论 行 为 人 非 法
国家利 益遭 受重 大 损 失 的行 为 。从 理 论 上 分 析 , 该 罪 与非 法 出售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 发 票 罪 抵 的主要 区别 在于犯 罪 主体 、 主观 方 面 和犯 罪 成 立 条 件 上 。具 体 表 现 在 : 1 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
税、 抵扣税 款 发票罪 的主体是 一般 主体 , 包括 自然 人
出售发 票是 为 了牟利 还是 出 于其 他 意 图 ,比如 将 专
用发
票转让 给他 人 以换 取 其他 利 益 的 , 只要 其 客 观
和 单位 ; 徇私 舞弊 发售 发票罪 的主体是 特殊 主体 , 仅 限 于 国家 税务 机关 的工 作 人员 , 不存 在 单 位 犯 罪 的
情形 。( ) 主 观 方 面 , 法 出 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2在 非 税、 抵扣税 款 发票罪 表 现为 以营利 或者 其他 目的 , 明
上侵 害 了税 收征 管 秩 序 和发 票 管 理 秩 序 , 应 该 以 就
本 罪论 处 。 四 、 务 机 关 工作 人 员 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 税
退税 、 抵扣 税款 发票 行为 的认 定
如前 所述 , 税务 机 关 工 作人 员 有 可 能成 为 本 罪 的主体 。因为只有税 务机关有权 出售发票, 而且只 能 收取 相 当于工 本 费 的 费用 , 何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人 任
均 不得 通过 倒卖 发 票 来 赢 利 。 因此 , 由于 税 务 机关
知非法出售此类发票违法 , 却仍然追求犯罪结果的 发 生 ; 私舞 弊 出售 发票 罪 的主 观方 面是 出于 徇 私 徇 情、 谋私利 的 目的 , 明知 出售 发票会 给 国家利 益造成
损失 , 仍然 希 望或放 任这 种结 果 的发 生 。() 犯罪 3在
成立 条件 上 , 非法 出售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 抵 发票 罪是 行为 犯 , 只要 行 为 人 非 法 销售 此 类 专 用发
工 作人 员 的特殊 地 位 , 因贪 图一 时之 利 而 利 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非 法 出售 上 述 发票 , 成 国家 损 失 的 案件 造 屡 见不 鲜 。但是税 务 机关 工作 人员 的这 类非 法 出售 行 为可 能 同时会 触犯 渎 职犯 罪 , 终 应 以何 罪论 处 最 应 分别 具体 情况来 考 虑 。
票达 到一 定 的数额 即构 成 犯罪 ; 私舞 弊 发 售 发票 循 罪是 结果 犯 , 需要 给 国 家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才 构 成
犯罪 。
实 践 中 , 的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明 知 领 购 此 有 类 发票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符 合 审 核 条 件 , 仍 然 却 故 意把 发 票 售予 这 些 单 位 或个 人 。对 于 这 种 发 售 发 票 的行 为 , 构 成 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是
( 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过失非法 出售用于骗 一)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的 情 况 。如 果 税 务 机 抵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出 售 发 票 时 由于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 对
申请 人 的领 购 资 格 、 购数 量 的审 查 发 生 了错 误 , 领 致 使 向不符 合 领 购 资 格 的单 位 或 个 人 发 售 了 此 类 发 票 , 者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的 数 量 向具 备 领 购 资 格 或
的单 位 或个 人 超 量 出售 了发 票 。 由 于行 为 人 并 非 故 意实 施 非 法 出 售
, 因此 在 客 观 上 往 往 表 现 为 只 是 按 照 规 定 价 格 收 取 工 本 费 , 没 有 高 价 出 售 发 并
抵 扣税 款 发 票 罪 还 是 徇 私 舞 弊 发 售 发 票 罪 , 们 人 有 不 同 的认 识 。有 人 认 为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故 意
违 反规 定 向 依 法 不 能 领 购 可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抵 扣税 款 发 票 的单 位 或 个 人 发 售 发 票 的 行 为 , 属 于 非 法发 售 的行 为 , 构 成 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应 口退税 、 扣 税 款 发票 罪 。4 也 有 人认 为 , 抵 L3 _。 J 给不 具 备 领 购发 票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发 售 发 票 , 者 未 或
票, 他们 的行 为 不 能 构 成 本 罪 , 应 视 具体 情 节 考 而 虑 是 否 构成 玩 忽 职 守 罪 。如 果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后 果 没 有 达 到玩 忽 职 守 罪 所 要 求 的 “ 使 公 共 财 产 、 致 国 家 和人 民利 益 遭 受 重 大损 失 ” , 只 能 进 行 作 为 的 则
一
按 规定 的数 量 向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或个 人 发 售 发 票
的, 应构成循 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 ] 。 [加 我们认 为第 5
二 种 看 法 更 为 符 合 立 法 意 图 。无 可 否 认 , 述 情 上
般 违 法 、 规 行 为处 理 。 违 ( 税 务机 关工 作人 员故 意非 法 出售用 于骗取 二)
形 符合 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抵 票 罪 的犯 罪 构 成 , 由 于 刑 法 在 渎 职 罪 一 章 中对 但 税 务 机关 工 作 人员 循 私 舞 弊 发 售 发 票 的 行 为 专 条 作 出了规 定 , 明 了刑 法 对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这 说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的情 况 。如果 税 务 机 关 工 抵
作 人员 和纳 税义 务人 相 勾 结 , 搞错 ” 票 的 数 量 以“ 发
和面额 为借 口 , 或者 利 用 职务 便 利 , 自截 留发 票 , 私
种特殊主体犯罪的特别处理 。该 条与非法 出售用 于骗取 出 口退税 、 抵扣 税款发 票罪构 成 了特别法
高价将此类发票出售 的, 则有可能同时符合非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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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一般 法 的关 系 , 因而 应 该 适 用 特 别 法 的规 定 , 而 且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于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上 述 对
的标 准 , 法 出售 这 类 发 票 5 非 0份 以下 的 属 于 一 般
违法行为 , 由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法 出 售 这 类 发 非 票 5 0份 以上 的 , 究 刑 事 责 任 [ [船。 追 。 。 ] 船。最 高 ]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于 2 0 公 0 1年 发 布 的 《 于 经 济 关 犯 罪 案 件 追诉 标 准 的 规 定 》 中第 5 9条 规 定 了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案 件 中非 抵 法 出售 可 以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的 发 票 抵 5 O份 以上 的 , 予 追诉 。 应 我们 认 为 , 据 罪 刑 相 适 应 的原 则 , 根 确定 非 法 出售 可 以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行 为 抵
行 为一 般 也是 以循 私 舞 弊发 售发 票 罪处 理 。
值得 注 意 的 是 , 由于循 私 舞 弊 发售 发 票 罪 是结
果犯 , 须发 生“ 使 国家 利 益 遭受 重 大损 失 ” 必 致 的后 果 才 以犯 罪论 处 , 如果 税 务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故 意 实施
了非 法 出售 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的行 抵 为, 而在危 害后 果上 又 达不 到该 罪所 要求 的“ 国家 使 利 益 遭受重 大 损失 ” , 不 能构 成该 罪 。但如 果 能 的 则 够 符合 非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发 票 抵 罪 的追诉标 准 , 则应 以非 法 出售 用于 骗取 出 口退税 、
的起 刑 点 对 于 正 确 适 用 刑 法 , 击 犯 罪 是 有 重 要 打 意 义 的 。刑 法 第 1 3条 关 于 “ 节 显 著 轻 微 , 害 情 危 不 大 的 , 以不认 为 是 犯 罪 ” 可 的规 定 是 确 定 本 罪 起 刑 点 的 指 导 原 则 。而 对 于 具 体 的 认 定 , 在 最 高 现 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虽 已 出 台 了解 释 , 最 高 人 民 公 但 法 院 在这 方 面 还 是 空 白 , 即便 是 现 有 的 司 法 解 释 , 规定 的 标 准 也 比较 单 一 , 只 看 发 票 数 量 。实 际 即 上 发 票 的 面 额 也 是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指 标 , 据 现 根 行 的发 票 管 理 制 度 , 以 用 于 抵 扣 税 款 的 专 用 发 可
抵 扣 税款发 票 罪论处 。 五 、 法 出售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税 、 非 抵扣 税款 发 票
罪数额 的认 定
刑 法 第 2 9条第 3款 对 于 构 成 非 法 出售 用 于 0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罪 的数 额 、 节 等 均 抵 情 无规定 , 因此 , 论 上 本 罪 属 于 行 为 犯 , 要 行 为 理 只 人 实 施 了 非 法 出 售 可 以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抵
税 款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外 的其 他 发 票 的行 为 , 即可 成 立 犯 罪 。但 任 何 犯 罪 行 为 , 必 须 具 有 严 都
重 社会 危 害 性 、 事 违 法性 和 应 受 刑 罚 惩 罚 性 , 刑 如 果 达不 到 这 一 严 重 程 度 , 应 依 照 刑 法 第 1 则 3条
票分 为万 元版 、 十万 元版 、 万元 版等 几种 , 票 百 发
面额 越 高 代 表 发 票 可 以填 写 的交 易 金 额 以及 涉 税 金 额 越 高 。一 张 大 面额 的 发 票 流 人 黑 市 可 能 造 成
的税 款
流 失 比几 张 、 至几 十 张 小 面 额 发 票 还 大 。 甚 因而 , 确定 本 罪 罪 与非 罪 的 界 限 时 , 应 考 虑 到 在 也 发 票 面 额 这一 因素 。 当然 , 由于现有 司 法解 释 的局 限 , 实践 中也 只 在 能 参 照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安 部 于 20 公 0 1年 发 布 的 《 于经 济犯 罪 案件 追 诉 标 准 的规 定 》 认 定 , 时 关 来 同
“ 书” 规 定 , 行 非 犯 罪 化 处 理 。全 国人 大 常 但 的 进 委 会《 于惩 治 虚 开 、 造 和 非 法 出 售 增 值 税 专 用 关 伪
发 票犯 罪 的决 定 》 1条 规 定 : 有 本 决 定 …… 第 6 第 I “ 条 规 定 的行 为 ( 非 法 出 售 可 以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即 税 、 扣税 款 的其 他 发 票 的行 为 )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 抵 , 尚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公 安 机 关 处 1 5日 以 下 拘 留 、
5 0 以 下罚 款 。这 也 说 明 了存 在 着 出售 发 票 的 0 0元 ” 违 法 行 为 。司 法 实 践 中 必 须 依 照 一 定 的标 准 , 区
分 非 法 出售 专 用 发 票 罪 与 违 法 行 为 的界 限 。 对 于 具 体 的参 照 标 准 , 曾有 观 点 认 为 , 可参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适 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于 惩 治 虚 开 、 关 关
考 虑案 中各 种不 同 的情 节 , 合 分 析 案 件 的全 部 主 综
客 观情 节是 否达 到有 必 要定 罪处 罚 的程度 。尤 其是
涉及 发票 数 额 的大 小 , 判 断 社会 危 害 程度 的重 要 是
标 志。
[ 参 考 文 献]
伪 造 和非 法 出 售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犯 罪 的 决 定 >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释 》 中关 于 非 法 出 ( 解 ) 售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罪 的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来 确 定 本 罪 的定 罪 量 刑 标 准 , 非 法 出售 可 以用 于 骗 取 出 口 即
退 税 、 扣 税 款 的其 他 发 票 2 抵 5份 以上 或 者 票 面 额
E3 赵秉志. 1 犯罪 总论 问题探索 E . M3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0 3 20. E3 黄河 , 2 张相军 , 黄芳 , 绯箭. 害税 收 征管 罪 的认定 与 处罚 邹 危 [ . M] 北京 : 中国检察 出版社 ,9 8 19. [ ] 莫开勤. 3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的定罪与量刑 I . - 北京 : 民法院 M] 人
出 版 社 ,0 0 20.
累计 1 万元 以上 的应 当依 法定罪 处罚 。3。 o E” 也有 2 观 点 认 为 ,可参 照 《 释 》 解 中关 于 非 法 制 造 或 出 售
非 法 制造 的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 发 票 罪 抵 的处 罚 的起 刑 数 额 , 即非 法 出售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税 款发 票 5 抵 0份 以上 的作 为 本 罪 定 罪 量 刑
E 3 吴亚荣. 国税收犯罪通论 E . 4 中 M3 北京 : 中国税务 出版社 , 99 19 . E 3 刘家琛. 刑法新 问题 新罪 名通释 E . 5 新 M3 北京 : 民法 院 出版 人
社 ,9 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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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有 浩 )
( 下转 第 7 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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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 , 笔者 认为 目的犯 可 以由 间接 故意 构成 , 金 而
[ ] 付立庆. 5 论金融诈骗罪 中的非法占有 目的 [] 法学杂志 ,0 8 J. 20 ,
( . 4)
融诈骗罪属于 目的犯 , 属于 目的犯 分类 中的断绝 的结果犯 且 ( 此点在理论上也几乎没有争议 ) 故金融诈骗 罪可 以由间接 , 故意构成。实践 中大部分金融诈骗犯罪 属于直接故 意犯罪 ,
但对危 害结果持 放任态度的金融诈骗犯罪 , 我们也 应承认其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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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报 ,0 1 () 2 0 ,1 .
[ 参
2 0 ( ) 0 1, 7 .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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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有 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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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a Yu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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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3月 第 2 8卷 第 2期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J u n lo ee No ma ie st o r a fH fi r lUnv r i yM a. 2 0 r 01 Vo . 8 No 2 12 . 论 非 法 出售用 于骗 取…
第3 1卷第 3期 21 0 0年 3月 通 化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RNA ONGHUA RMAL UNI O L OF T NO VERS I1 I Y V0 . 131№ 3 M a. 0 0 r2 1 骗取 出 口退税 罪 的法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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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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