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身份证、户口咨询解答
办理二代身份证
办理流程:
1、持《户口簿》到免费照相点照相,凭检测合格后的《照片回执单》到派出所核对户口,当场录入指纹信息,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名。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的,应先进行变更或更正后,再办理二代证申领手续。
2、办理完二代证申领手续后,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无误后在申领表签名,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大约45天之后,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核验指纹信息领证。
4、派出所直接受理办结。
温馨提醒:可通过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号,进入相关查询界面,在弹开的页面里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申办的身份证是否到达派出所,如果证件到了,再合理安排时间前往领取。
办理临时身份证
1、因办理的正式居民身份证未到证,本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2、办理流程: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
出生上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流程:6周岁以下到派出所当场办结,6周岁以上先到派出所受理审核,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补录户口
申报条件: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原始户籍资料;
2、村(居)委会证明;
3、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收养申报
申报材料: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户口迁移
迁移条件: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2、工作调动或人才引进
3、购买商品房或自建住房
4、其他符合政策的。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与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2、工作调动介绍信或聘用合同
3、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4、其他相关证明。
温馨提醒:要根据迁移条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县内迁移派出所直接办理,县外迁移先到派出所受理审核,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姓名变更
申报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况。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人还须提供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2、学校证明、工作单位证明。
3、本人或者监护人到场提出书面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
温馨提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先到派出所受理审核,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出生日期变更
申报材料:
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温馨提醒: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先到派出所受理,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最后由市公安局审批。
民族变更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温馨提醒: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办理流程:先到派出所受理,再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最后由市公安局审批。
户主变更
申报条件:
1、原户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2、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4、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5、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办理流程:在派出所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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