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纠纷行政诉讼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流程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程序。

  谁来举证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其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否则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由行政机关证明,原告应当证明:(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中止与终止

  (一)行政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诉讼终止

  行政诉讼终结是指应某种情形的出现致使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时将案件作为接案处理的制度。

  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导致诉讼中止,3个月内中止事项不能消除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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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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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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