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很有必要。那么,你知道应该怎么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吗?今天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欢迎大家阅读!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等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以及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预案体系

  全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道、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成员单位为成员。

  由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食安办。

  2.2指挥部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办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政府食安办、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Ⅳ级及以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5.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安办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5.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扩大。

  2.5.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2.5.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提出监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2.5.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交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5.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5.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应急处置

  3.1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1监测预警

  区卫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区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卫生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2事故报告

  3.1.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区食安办和区卫生局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3.1.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

  3.1.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报告事故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1.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会同区卫生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分析评估。

  有关专家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2应急响应

  3.2.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应工作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3.2.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2.2.1响应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2.2.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2.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2.3善后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坚持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3.3善后处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4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方法处理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照规定报送区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2医疗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区食安办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监督管理

  5.1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2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应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励

  区食安办定期组织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者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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