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公积金新政策出台 梅州社保新政策是什么内容_梅州社保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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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梅州市最新社保缴费标准

  梅州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昨日,小编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网站上了解到,近日市社保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缴纳2016社保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下称《通知》),本月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月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6575元,月缴费工资下限暂不调整,为2408元。

  据了解,我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我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2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根据上述相关数据,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精神,我市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参保人员的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进行了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6575元,下限暂不调整,保持2408元。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调整为按4502元申报缴纳。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对于市民关注的缴费比例方面,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为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为1%(其中单位0.8%、个人0.2%);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为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为8.3%(全部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生育保险为0.5%,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方面,调整变化较大,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在去年进行了阶段性调整的基础上,今年实行八类行业分类征收的改革,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三至八类行业为0.5%,由单位缴纳,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梅州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介绍

  《通知》指出,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符合梅市府〔2016〕8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新基数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新的基数规定参加其他险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时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工资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须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申报。

  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2、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8%、个人0.2%;

  3、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4、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5、工伤保险:按《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的规定,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至八类行业0.5%(全部由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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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梅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细则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下称《规定》)精神和省相关工作指引,现就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本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三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省和外省户籍均可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缴费条件。

  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缴费时段。

  1.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2006年7月至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2.2006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6年4月30日(含本日)之间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3.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2016年5月1日(含本日)之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以下两种人员不适用一次性缴费政策:一是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二是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关于参保缴费的经办

  (一)办理凭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一次性缴费、趸缴等业务,需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另加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部门查验核定后,对符合条件参保的,收取各类凭证的复印件存档。

  (二)参保缴费。

  1.2016年5月1日前已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到地税部门缴费。

  2.2016年5月1日后首次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到就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填写《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表》。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相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未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地税部门不予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到最后缴费地申请办理。

  4.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趸缴由相应的社保部门受理和审核。对符合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部门在社保业务系统中录入缴费数据(缴费数据通过社保费三方协同办公系统传输至地税部门的社保征管系统),出具《梅州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并告知缴费人次日到相应地税部门缴费。

  5.一次性缴费仅能办理一次,不能多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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