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优抚政策 带病退伍军人优抚改策_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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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病退伍军人补贴最新优抚政策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向县级民政部门送审,县级民政部门对材料审定后,到所属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提供原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且符合带病回乡认定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在年度优抚对象数据更新统计时综合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②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2、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经指定医院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针对医院检查的结果直接签署不予认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三、补助发放和经费来源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60日之内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一、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年满45周岁(精神病、长期卧床不起等除外);2.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3.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4.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5.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三、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档案材料等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

  3.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复查鉴定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二)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原始病历、患有不够评残的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盖有指定检查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档案材料等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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