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2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材料:
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
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初审合格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