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应如何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发明创造应如何界定?

  【如何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单位”或者“法人”等法律上拟制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例如实验操作人员、资料收集检索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都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单位的定义是?】

  在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后,还需要判断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执行该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执行借人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条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上述1年的期限,有些研发人员故意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时已经基本完成的发明创造留到离职1年后作出,这其实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原单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规避这一风险:1、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研发人员在离职时将所有的研发成果交给单位;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研发人员在离职较长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单位所有;3、在研发人员离职前一段时间调离其研发岗位,使其接触不到单位的核心技术。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哪些?】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利用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不可缺少的或者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是少量的利用或者是对完成发明创造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则认为不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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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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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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