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意外死亡的触发事故有许多,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然而在发生不幸的交通意外的时候,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后,对于赔偿的标准并不熟悉的我们应该怎么样来为自己维权?今天,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2016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四川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47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2016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 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 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 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 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成都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报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立即报警:

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5.一方肇事逃逸的。

  以下情形,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产生歧义,方便客户进行事故后续处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照相、标划事故位置等方法固定事故情形和证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1.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5.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6.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调查

  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协商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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