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社保基数调整 2016-2017社保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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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社保调整方案

        2016-2017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随着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指标的调整,7月份社保费、公积金的缴费(存)基数上下限都有了调整,到手的工资又有了新的变化。对此算了一笔账,通过计算发现,缴费基数的变化将对高收入人群产生较大影响。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从20%下调到12%,更是让到手工资大幅增加。背景:“五险”缴费基数由上下限内报税工资决定根据现行政策,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个人需要缴费的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上下限范围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

  2016年广州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64%,个人缴0.2%;

  工伤保险:公司缴0.2%,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上下限范围是怎么一回事?每个险种都不一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医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广州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广东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广州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64元。

  调整:“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上下限有较大变化根据广州市地税局发布的《2016年度社保费各险种缴费基数对照表》、对比上年度的相关数据可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4958元调高到16575元,下限保持为2408元(暂定,有待省文件确定)。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从18561元上调到20292元,下限为从3712元调高到405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从18561元上调到20292元,下限保持为1895元(最低工资没有调整)。而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也有了变化。7月后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30935元上调到33820元,下限保持为1895元。缴存比例上限则从20%降至12%。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不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1日发布的通知并没有作硬性规定。只是规定,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92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倍,即33820元。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主要影响较高收入者计算发现,缴费(存)基数上下限的调整对收入较高人群的税后到手工资影响较大,而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从20%下调到12%更是让到手工资大幅增加。

2017上海社保基数调整 2016-2017社保调整方案

  调整后,调整后五险一金个人缴费=16575×8%+19000×2%+19000×0.2%+19000×12%=4024元,个税为1864元,税后到手工资为13112元。也就是说,调整后到手工资比调整前减少了约152.5元。

  例子:假设工资19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20%调整前,五险一金个人缴费=14958×8%+18561×2%+18561×0.5%+18561×20%=5372.865元,由于公积金超过12%的缴存部分需要纳税,所以,上述缴费免税部分为3820.665元。个税约为1914.83元,税后到手工资约11712.30元。调整后,五险一金个人缴费=16575×8%+19000×2%+19000×0.2%+19000×12%=4024元,个税为1864元,税后到手工资为13112元。调整后到手工资比调整前增加了近1399.7元。

  低收入者调整后情况范例:例子3:假设工资2408元,公积金缴存比例12%调整前,五险一金个人缴费=2408×8%+3712×2%+3712×0.5%+2408×12%=563.264元,由于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缴个税为0。税后到手工资为1844.736元。调整后,五险一金个人缴费=2408×8%+4058×2%+4058×0.2%+2408×12%=570.876元,个税为0。税后到手工资为1837.124元。调整后到手工资比调整前减少了7.612元。

  例子:假设工资2408元,公积金缴存比例20%调整前,五险一金个人缴费=2408×8%+3712×2%+3712×0.5%+2408×20%=767.04元。个税为0。税后到手工资为1640.96元。调整后,五险一金个人缴费=2408×8%+4058×2%+4058×0.2%+2408×12%=570.876元,个税为0。税后到手工资为1837.124元。调整后,这个人的到手工资比调整前增加了196.164元。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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