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胎新政策 福建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_福建生育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福建省生育保险相信大家都很关注,福建生育保险是有哪些最新政策的呢?如今的福建出台了什么生育保险的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福建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福建厦门最新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16年7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我市生育保险的受惠人群、申领条件、待遇计发等均将发生变化。与老办法相比,新政策有以下几点不同:

  变化一:生育保险新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男职工与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一直以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女职工,而且需要女职工本人有参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即未就业配偶本人未就业且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作医疗,只要男职工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可享受相应生育医疗费待遇。

  变化二:生育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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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往政策,参保人在两地参保缴纳的生育保险是相互独立,更无法连续计算。但今后,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变化三:生育津贴计发方式更精确

  根据《通知》内容,生育津贴计发的时间标准将不再按月发放,而是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扎的30天;输精管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若职工产假超过此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变化四:生育保险费率更低

  下一医保年度起,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到0.7%,用人单位可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此举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市社保中心提醒

  申领生育津贴需为在职参保人员,且需连续缴费。《通知》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现单位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原来的累计12个月变为连续12个月,均可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当月未参保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福建省生育保险规定

  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事项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难产、晚育并领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医疗服务及用于婴儿等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福建省个人医保政策

  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4709元,最低不低于2941.80元。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903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90.3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941.8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294.18元。

  为保证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现就2015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4709元,最低不低于2941.80元。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

  三、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903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90.3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941.8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29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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