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眉山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_眉山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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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眉山市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此外,2016年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逼近,养老金问题愈发引人关注,2013年6月初,人社部就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来自社科院、人大、清 华、武大等院校的多个专家团队参与制定了改革备选方案。8月12日,清华大学提出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率先公开,其中有关“从2016年开始实施 有步骤的延迟退休计划,2030年之前完成男、女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的目标”的内容格外引人关注。

  方案指出,根据精算原理,在平均寿命75岁的条件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为60岁,而2030年前后中国人均寿命有望达到80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相应提高到65岁。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全市执行统一的缴费档次标准,各区县政府不再增设缴费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上统一规定,以及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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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 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各区县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扩权县自行负担,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当年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中断缴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选择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区县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负担。

  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参保人员,应享受当年政府代缴政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采取叠加方式处理,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最高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政府代缴

  对重度残疾人(以第二代残疾证为准,精神、智障类残疾等级为1-4级,其他残疾为1-2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区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承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连续缴费,也可以自主选择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关于补缴

  从参保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时未补缴或补缴后到60周岁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自主选择补缴,补缴档次从100-3000都可以选择,之前已补缴的档次按政策规定不能再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目前我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7元。

  个人账户资金组成及如何继承?

  个人账户包含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重复参保办理退保的,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不能退还,只能计入基金统筹。

  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39。139为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计发系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二段25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大厅

  业务咨询电话:376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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