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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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把握的内容是:①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住);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学理基础:①自我决定,自我拘束。合同债务人仅对自己愿意受到拘束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枉。②维持合同当事人请求权与抗辩权之间的平衡。

  (二)《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 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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