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23)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3)-介绍,中国共产党章

中国共产党员章程_中国共产党章程(1923) -介绍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有30多人,代表党员420人。陈独秀向大会作了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瞿秋白起草了《党章草案》。大会的基本议题是讨论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根据革命形势和党的自身状况对党提出的新要求,大会讨论了《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通常简称为三大党章,中共三大章程或中国共产党章程(1923)。它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修正章程。

一、党的三大修改党章的历史背景

1.党的二大以后,以反对封建军阀和推翻帝国主义压迫为主要特征的革命运动逐渐形成高潮

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人运动蓬勃发展,截止到1923年,全国爆发了100多次工人罢工斗争,参加人数达到30余万人。无产阶级队伍在斗争中受到锻炼,党的阶级基础进一步巩固。与此同时,我国南方的农民运动也开始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残酷镇压,1923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失败,其他方面的群众运动也相继受挫,表明革命迫切需要党作出符合当时形势的正确的新部署。

2.党的二大以后,党的组织也有发展,为适应革命发展和党自身壮大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对二大党章进行修改

当时党员人数增加200多人,总数达到420多人。中央领导机关人数也相应有所增加。然而,从党的整体看,还远远不能承担起面临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命,中央的领导工作制度,实际上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为推动革命进一步发展,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弥补二大党章存在的一些不足,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对二大党章进行修改,并且不在党章中增加中央执行委员会职权和程序问题的内容,而是采取制定单项性详细法规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对中央领导机构体制、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二大党章的其他方面进行了局部性修改。

二、三大党章的特点

党的三大修改党章坚持对二大党章进行局部性修改的原则。这一点在党的三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中清晰可见。与二大党章比较起来,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九条改为六章三十条,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六章。从条文数量上看,只增加了一条。在基本上保持了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它对党的组织建设做了一些新的变动,使其具有了以下一些特点:

1.在党员方面,严格了入党手续

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保证党员的质量,以适应不断高涨的革命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党员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体现在:由原来的只需一个介绍人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将原来的党员入党须经地方执行委员会许可并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才能成为正式党员的规定,修改为经小组会议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候补党员,还补充规定了“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首次规定了候补党员的候补期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的身份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劳动者的候补期为三个月,非劳动者的候补期为六个月,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由地方委员会酌情掌握。候补党员在覆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但是,在行使权利方面,三大党章修正案则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后来所说的自愿退党)。即便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的党员,也要经过候补期的考验。

党的三大在修改党章时,之所以对党员入党手续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因为当时在中国这样一个产业工人人数很少,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情下,我们党要尽快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组织,像俄国共产党那样主要是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是行不通的,这就迫使我们党不能不吸收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而他们入党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将农民意识、小资产阶级思想甚至剥削阶级思想带进党内来。二是为了建立革命统一战线,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还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个人资格加入中国国民党,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党的肌体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党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对党员的要求,严格入党手续,审查和防止投机分子和不够条件的人入党。

2.在组织方面,由于党的力量有了一定的增长,对二大党章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成立的人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增加,以发挥地方党委员会的作用

将原来“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的规定,改为“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组”;将二大党章规定“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可成立地方党委员会”,改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可以成立“地方委员会”;将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分别由原来的五人和三人改为九人和五人。

开始注意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随着党员人数的增加,党的地方支部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像过去那样党内一切事务主要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和管理的难度有所增加,相对而言,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更便于了解当地党员和要求入党的人的实际情况,发挥地方委员会在审批新党员手续这一环节中的作用,有利于从组织上把好党员质量关。

3.在其他一些制度方面,改变或取消了原来的一些临时性、不确定性的规定,使其具有了确定性

如取消了“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的规定;修改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人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地方组织应派代表人数的具体办法。

三、结语

从上述党章修改的特点可以看出,党的三大对党章修改的目的十分明确。尽管二大党章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日益显现,但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允许也不可能做更大的、全面的改动。于是,确定这次党章修改的侧重点就十分重要。我们党敏锐地洞察了当时的革命形势,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了严格入党手续和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体现了我们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日趋成熟。

中国共产党员章程_中国共产党章程(1923)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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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如各级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

第十一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二十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原载《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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