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学会 中国稀土学会-宗旨,中国稀土学会-服务领域

中国稀土学会(The Chinese Society of Rare Earths,CSRE)成立于1979年12月,是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一级学会之一,挂靠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稀土学会是全国稀土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稀土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国稀土协会_中国稀土学会 -宗旨

团结和动员广大稀土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结合稀土生产建设和应用的需要,促进稀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稀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稀土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提高和学术带头人及科学家的涌现,促进稀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振兴稀土产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反映会员和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稀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稀土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稀土行业发展服务。

中国稀土协会_中国稀土学会 -服务领域

包括地质矿山、冶金、机械、有色、轻工、农业、电子、石化、环保等行业。主要业务范围是: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及音像制品;开展表彰奖励、科普、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开展重大项目科学论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出政策建议;反映稀土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工作。

中国稀土学会 中国稀土学会-宗旨,中国稀土学会-服务领域

中国稀土协会_中国稀土学会 -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国内外稀土学术活动;(2)组织会员积极对我国有关稀土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提出建议,接受咨询;(3)发现、培养和举荐稀土科技人才,(4)宣传、协助和实施推广稀土科技成果;(5)组织编辑出版稀土学术刊物、科技书刊、信息资料和科普读物;(6)组织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稀土科学技术知识;(7)发展会员,开展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中国稀土协会_中国稀土学会 -机构发展

中国稀土学会下设15个专业委员会:地质矿山选矿专业委员会、化学和湿法冶金专业委员会、火法冶金专业委员会、稀土钢专业委员会、铸造合金专业委员会、理化检验专业委员会、固体科学与新材料专业委员会、农医专业委员会、催化专业委员会、玻璃陶瓷专业委员会、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发光专业委员会、永磁专业委员会、情报专业委员会、技术经济专业委员会。

学会期刊:《中国稀土学报》(中、英文版)、《稀土》(中文版,双月刊)和《中国稀土信息》(英文版)四个刊物。

中国稀土协会_中国稀土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稀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THE CHINESE SOCIETY OF RARE EARTHS(缩写为CSR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稀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稀土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我国稀土行业的科技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稀土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结合稀土生产建设和应用的需要,促进稀土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稀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稀土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稀土科技与经济建设的有效结合,反映会员和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与稀土科学技术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生产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

二、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学会刊物、科技书刊、科普读物、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加强学会网站建设,传播科技信息。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决策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和广大稀土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和有关法规的制定,开展科学论证,提出稀土科技与产业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或承担组织科技项目攻关、研究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稀土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和标准制定。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建设,完成中国科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活动,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2、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学生会员:研究生和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由本人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转为会员。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稀土科技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从事稀土科研、生产、设计、贸易、咨询、教学、应用和管理,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会员、学会二级机构或所在单位介绍;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获取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学生会员除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减缴会费外,其他权利与个人会员等同。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获取本会出版的有关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其他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并享受减收会议注册费的优惠;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单位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或免费获取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

5、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可向本会提出举办各类科技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举办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等服务;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普通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为本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资料,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8、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二、学生会员的义务与普通会员相同

三、外籍会员

1、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2、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6、按本会规定如期足额交纳团体会费;

7、单位会员单位理事应为现职负责人,当前任离岗,继任者自动接替,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本会书面通知补交,逾期仍不缴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学术年会、国际会议召开的内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富于团队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 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 , 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骨干组织,并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专业委员会人员不超过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秘书长1人或秘书1~2人。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热心本会工作的知名专家组成,正副主任经各专业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等字样,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

二、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审批;

三、专业委员会必须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并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名誉理事必须曾任过中国稀土学会理事,为学会做出过贡献,学术造诣较深,在稀土界有较高声望,并不再担任理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三条 荣誉会员:对稀土科技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荣誉会员证书。这是本会会员的最高、终身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往届理事会理事长和著名科学家,可聘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其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图形如下: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7日中国稀土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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