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 笔录-庭审笔录,笔录-注解

笔录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购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公文性是指笔录是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保密性是指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应做到三条:一是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是对一些复杂事项中涉及到的若干个当事人应单个分别交谈,且不得对同一公证事项中几个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互相泄露;三是属于保密公证事项,应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档案管理。

调查笔录_笔录 -庭审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其体现出了庭审笔录的基本特征:即由书记员制作,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并且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这些特征只是外在的、表面的,如果深入探究,还能发现它具有如下特点:

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也是很高的。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另外,由于庭审笔录的内容涵容审判人员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内部检查、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庭审笔录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

庭审笔录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庭审是在特定时间、地点,由特定人员进行的活动,其过程能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也能用文字加以描述。庭审笔录作为法定人员(书记员)对庭审全过程的即时书面文字反映,必然受客观事实的束缚,不能游离于真相之外,不能用推断、不能用臆造取代实录,这就是客观性 。由于笔录系个人手工完成的(电脑、速录机只是一种工具),难免搀杂了主观取舍的成份,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正如庭审过程本身具有中心或焦点一样(如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笔录不同于录音录像,也有其固有的侧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即要求书记员对有关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举证、质证、撤诉、和解等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这也反映了庭审笔录在过程完整的基础上应有叙述的侧重。

调查笔录_笔录 -注解

1.【note;record】 记录下来的文字.

2.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

调查笔录_笔录 -格式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调查笔录_笔录 -要求

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办案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从实体方面看: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从程序方面看:对一些执法的环节如传唤、传讯、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对侦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认、搜查等记录不规范导致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笔录制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文字表达能力不高。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主要表现为:一是错别字多。民警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或随便写别字应付;或因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二是病句多。主要是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三是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四是标点符号不规范。无标点,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逗号、句号用法不分,一逗到底,意思层次不明。五是逻辑性不强。制作笔录无提纲,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缺乏连贯性。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或引述另一人说话时用了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未原话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称。

2、责任心不强。这与办案民警对笔录的态度、重视程度有关,主要表现为:一是叙述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二是记叙简略,描述粗糙。对涉案物品的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等特征叙述不清,对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体貌特征描述不明,对动作过程的先后顺序、步骤等杂乱无章,对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等记述不明。三是对关键问题记录不全。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对一些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不问,或问了但忘了记,或认为不重要不记,或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四是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涂改多。

3、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以及工作中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在讯(询)问话中,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对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等;在笔录中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关违反规定的做法,如把侦查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性问话中记录在笔录中,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

4、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讯)问人;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打指印确认;笔录头制作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滥用,填写不规范,“讯”问、“询”问不分。

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如果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然后开始制作笔录,因为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材料。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才可能使“问”得有针对性。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拘、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就因为要补问一两个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往往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详细记录。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都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4、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在询(讯)问时要使用法律术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5、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调查笔录_笔录 -作为证据的固定形式和发展前景。

在以笔录作为证据固定形式问题上,大家都习惯以笔录固定供述和证词,有的民警甚至错误地认为,只有警察制作的笔录才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力,而忽视了亲笔证(供)词的证明效力,《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有明文规定,“犯罪(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违法)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可以这样说,十份笔录比不上一份亲笔证(供)词,收集亲笔证(供)词,既可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减轻民警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传统的手工制作笔录也应增加科技含量,如通过电脑制作笔录和使用格式笔录,可以提高笔录的规范性,减轻办案民警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像或图像等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将其规定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和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直观性强,客观实在;二是准确性大,涉及面广;三是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四是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在今后民警执法办案中,除制作笔录外,应增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

调查笔录_笔录 -要点(侦查阶段)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调查笔录_笔录 -范例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一次)

时间:19××年×月××日上午×时×分至×时××分

地点:××市郊看守所第×会见室

会见人:A,B(××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C

涉嫌罪名:盗窃

记录人:B

笔录内容:

问:你叫C?

答:是。

问:我们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父亲的委托,你同意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吗?

答:同意。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因何到××市?

答:我于19××年×月×日出生,籍贯××,在来××市前在××中专学××专业,到××市是为了给自己找个工作。

问:人民检察院对你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对你的判决书)你是否收到?

答:收到。

问:××市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有盗窃罪,并且是盗窃团伙主犯,你有何看法?

答:盗窃行为我确实有,但从未参加盗窃团伙,我只是个人偷过几次东西。

问:你把参与盗窃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答:好的。19××年我在中专学校毕业,为了找个好一点,工资收入高一点的工作,我来到××市,并于同年×月受聘于××酒店做××工作。由于刚从农村来到城里,看到别人很有钱,心里很忌妒。我的工资并不是很高,除了做××之外我没有其他专长,所以一直也没有赚多少钱。在酒店工作过程中,我看到来酒店的客人大多数都有手机,很眼馋,一直想自己有一部,因价格太高,一直没有买。19××年×月的一天,我在大堂值班,恰巧店内保存了一个客人遗忘的公文包,是加有密码锁的,我心存好奇,就随便拔弄了几个数字,没想到竟让我给打开了,包内有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些杂物。我看四处无人,又是客人遗忘的东西,就偷走了那部手机,并一直藏在床下,等以后入网自己使用。这就是那部被公安局查出来的赃物。

问:公安机关认为你是××省人王××、蒋××、于××盗窃团伙的成员,你认可吗?

答:冤枉啊!我只是和他们认识,聊过几次,我可从来没和他们一起偷过东西啊!

问:你把同王××、蒋××、于××认识交往的经过谈一下。

答:我是××省人,孤身一人来到××市,没有朋友,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一个老乡会,会上喝酒时认识了王××、蒋××、于××。开始他们说是在××市做××生意的,在随后的几次交往中,我才知道他们都是长期流窜作案的盗窃犯.由于臭味相投,我就把自己曾偷拿手机的事告诉了他们,并让于××为我代为办理手机入网,王××、蒋××、于××也将他们参与盗窃的经历告诉我,并邀我入伙,但我当时说考虑考虑,并没有答应他们。

问:王××、蒋××、于××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供认你参与了他们在本市××区××街×号的偷窃××一事,你参与了吗?答:没有,绝对没有。

问:王××、蒋××、于××偷××那天你在干什么,在什么地方?答:那天是×月×日,是星期六,我休班,去了一个老乡家里,他可以给我作证。

问:王××、蒋××、于××给你说起过他们要去偷××吗?

答:说起过。在一次聚会上,我们四个人一起喝酒,郭××说××最近卖得挺火,如果能搞到一些,他负责销货,可以卖上大价钱,我当时只听说,开没有在意。

问:你共与王××、蒋××、于××见过几次面,最后一次在什么时间?

答:一共好像见过四、五次面,最后一次是在今年初,大概是1月份左右。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看看笔录,看记得对不对,如果没错,你看后签字。

答:好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签名××年××月××日

调查笔录_笔录 -会议笔录的要求

一、准确写明会议名称(要写全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二、详细记下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迟到或早退人数及其姓名、职务,记录者姓名。如果是群众性大会,只要记参加的对象和总人数,以及出席会议的较重要的领导成员即可。如果某些重要的会议,出席对象来自不同单位,应设置签名簿,请出席者签署姓名、单位、职务等。

笔录 笔录-庭审笔录,笔录-注解

三、忠实记录会议上的发言和有关动态。会议发言的内容是记录的重点。其他会议动态,如发言中插话、笑声、掌声,临时中断以及别的重要的会场情况等,也应予以记录。

记录发言可分摘要与全文两种。多数会议只要记录发言要点,即把发言者讲了哪几个问题,每一个问题的基本观点与主要事实、结论,对别人发言的态度等,作摘要式的记录,不必“有闻必录”。某些特别重要的会议或特别重要人物的发言,需要记下全部内容。有录音机的,可先录音,会后再整理出全文;没有录音条件,应由速记人员担任记录;没有速记人员,可以多配几个记得快的人担任记录,以便会后互相校对补充。

四、记录会议的结果,如会议的决定、决议或表决等情况。

会议记录要求忠于事实,不能夹杂记录者的任何个人情感,更不允许有意增删发言内容。会议记录一般不宜公开发表,如需发表,应征得发言者的审阅同意。

调查笔录_笔录 -公正笔录的性质

一、普遍性

所谓公证笔录制度的普遍性,是指笔录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应当在公证实务中得到普遍尊重。而无论公证普通程序还是公证特别程序,也无论公证案件属于单方当事人案件还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案件或者针对于不特定主体而进行的现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同时,《公证程序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针对谈话笔录该《规则》第24条指出: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上述规定充分说明,笔录制度是公证程序中的一道必经程序,所以,可以说笔录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公证案件。同时,在我国公证司法制度已经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度的背景下,部分主办公证员业务不适用笔录制度并不表明主办公证员业务可以完全不适用笔录制度。这是因为,主办公证员首先应当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这是公证司法质量的根本保证。

二、程序性

所谓公证笔录制度的程序性,是指笔录制度属于公证程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其中审查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对公证证明对象如果不经过审查或审查流于形式,公证的职能作用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在常规的较为简单的公证活动中公证审查方式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公证谈话笔录。而当遇到较为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时,仅通过询问当事人并不能全面、详细地了解有关情况。为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往往需要公证人员亲自深入地进行调查,询问有关证人,制作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公证证明责任属于最高证明责任,否则,公证制度就难以发挥正常的司法证明作用。由此可见,笔录属于公证程序中三个子程序的重要内容。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向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询问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在司法制度逐步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的今天,程序的规范无疑已经成为司法制度的灵魂。

三、分类性

所谓公证笔录的分类性,是指可以对公证笔录分门别类。一般来说,公证笔录通常表现为四种形式,即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及工作记录。这四者之间看上去似乎差别不大,实质上却存在很大区别。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公证员对于当事人的公证证明对象、办证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特殊要求等事项通过询问方式并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现场记录的专门性的司法文书。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有人认为它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当事人陈述的制作主体为当事人,体现的是当事人完全自我的意思表示,它不可能具有作为司法文书的公证笔录所当然拥有的普遍性、程序性、分类性、格式性、客观性、层次性、针对性、告知性、规范性以及真实合法性等法律特征。

所谓公证调查笔录,是指公证员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向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有关情况,并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现场记录的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专门性的司法文书。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了解相关情况的证人,包括单位证人和个人证人。它与谈话笔录一样不具有可作为司法文书公证笔录的各项法律特征。

所谓勘验笔录,是指公证人员对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客观状况进行勘验后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所谓工作记录,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保全证据、现场工作等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工作记录不同于谈话笔录和调查笔录主要是它并不针对某个或某些人,而只是公证人员对于现场情况的一个真实记录。在公证特别程序中,运用工作记录制度往往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证据收集方式,如在证据保全公证中,制作一份准确、详细的载明何时、何地、有哪些在场人、证据的保全经过哪些手续、现场拍摄了哪些照片等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就非常必要。

四、格式性

同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公证笔录也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其在格式上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在此仅以谈话笔录为例,对这三部分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

第一部分,首部应包括:笔录名称、笔录编号、谈话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法定住址、现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等事项。

第二部分,正文主要记录的是公证审查时作为公证员的询问人与被询问人的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申办公证的事项、目的及用途。

(二)被询问人对于公证事项及相关情况所做的陈述。它是谈话笔录的实质内容或核心内容,公证审查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

(三)公证人员向被询问人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被询问人听完后或阅读后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谈话笔录核实的方式与结果。即谈话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还是由公证人员宣读,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无异议或者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的记录。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包括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按手印及注明签名或盖章、按手印日期两项内容。《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第3款规定:“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而调查笔录、勘验笔录以及工作记录的格式则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客观性

采集笔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证程序之中的审查环节,询问并记录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考察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办证质量。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之前,通常对公证事项已有初步了解,并形成一定的主观认识。在询问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往往会按照自己事先设计好的思路引导被询问人说出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情况。但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要客观地反映被询问人的意思表示,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程度如何、陈述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有规避法律的问题,都应如实记载。公证人员不可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或证人,切忌先入为主。

六、层次性

所谓笔录制度的层次性,是指笔录应当按照一定的层次来制作,从当事人的情况入手至公证目的、法律要求、法律告之以及其他事项。一份思路清晰的笔录可以明确地反映出被询问人的意思表示;相反,一份杂乱无章的笔录不仅无法反映事实情况,还会直接影响到出证的质量。公证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注意谈话内容的层次性,千万不可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想起来什么就问什么,否则不仅自己没了思路,也会打乱被询问人的思绪,不利于采集到有价值的笔录。

制作笔录时,应当循序渐进、层层深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询问。具体来说,首先可以了解一下当事人或有关证人的主体情况,然后询问其申办公证的种类、目的、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愿意为其所做的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后,履行告知义务,即向被询问人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应当注意的事项;最后,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还有无其他补充内容。

七、针对性

公证笔录必须具有针对性,这是公证证明对象及公证目的的客观要求,在笔录中应充分得以体现。公证笔录是基于特定的公证目的而作出的,公证人员在询问及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应当紧紧围绕着公证证明对象及公证目的而展开,直接切入实质性问题发问,尽可能用最精简、最准确的语言将被询问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地记录下来。与本案件无关的情况不得在笔录中反映出来。总之,应当切忌泛泛而谈、偏离主题,以致不能达到制作笔录的目的,使公证笔录失去应有的意义。

八、告知性

所谓笔录制度的告知性,是指在制作公证笔录时,应告之有关人员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制度的告知性是司法告知制度在公证实务中的重要体现,也是避免公证书作为制式司法文件在司法效果上产生缺陷的有效保障。

履行告知义务时语言应通俗易懂。公证人员在向被询问人讲明他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时,应尽量把法律专业术语通俗化、口语化,使之简明易懂,以便被询问人正确理解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在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时,应告知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书,但应当到本公证处办理撤销委托的声明书公证。

九、规范性

这一性质实际上是与公证书的格式性紧密联系的,也可以说是公证书作为司法文书的一项基本要求,包括语言、字体、用纸等等的规范问题。试举一例为证,实践中公证书中常出现“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权力”等用语,应当代之以相应的法言法语“父亲”、“母亲”、“祖父”、“祖母”、“权利”。

十、真实合法性

公证对于客观真实性的要求是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中的,自然也是制作公证笔录的基本属性之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可以了解确认公证对象是否客观真实存在,与证明的内容是否完全相符。

《公证程序规则》第22条规定:“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笔录是公证审查、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整个公证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同时,公证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一种证明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合法性是公证制度的基本职能。公证笔录的合法性也是制作笔录的一个重要要求,主要体现在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

首先,笔录的程序合法性是指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符合笔录的程序要求,如公文性和保密性。公文性是指笔录是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保密性是指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应做到三条:一是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是对一些复杂事项中涉及到的若干个当事人应单个分别交谈,且不得对同一公证事项中几个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互相泄露;三是属于保密公证事项,应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档案管理。

其次,笔录的实体合法性是指在制作公证笔录中应坚持合法原则,要对了解到的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摘自《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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