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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

汪建中_汪建中[股市黑嘴] -简介


汪建中

汪建中,男,出生于1968年11月3日,安徽安庆市怀宁县人。大学学历,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目前正在主编“首放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首放板块实战技法”,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在长期的证券市场研究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实战分析理论和投资理论,对证券市场运行有敏锐洞察力和较为精准的把握。开创性的在国内首开板块实战研究先河,在板块、个股实战机会研究方面处于国内咨询机构领先水平,预测出了众多的市场热点和多次大的行情。

1989年,汪建中大学毕业后,在工行大兴支行任信贷员。4年后,他考入国航财务公司,并开设了自己第一个股票账户。1998年-2001年,汪建中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1年8月,汪建中与前妻赵玉玲成立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并逐步成为股市名嘴。在2003年大熊市中,他曾屡创红色星期一,终因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被查获归案。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名的股评“名嘴”变成了“黑嘴”。

汪建中_汪建中[股市黑嘴]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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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至1998年,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1998年至2001年,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赵玉玲投资20万元,持股20%。

2002年10月,北京首放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和赵玉玲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开出包括有史以来最大罚金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北京首放总经理汪建中因被认定操纵市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这笔总额超过2.5亿的罚没款目前已上缴国库。

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

汪建中_汪建中[股市黑嘴] -慈善事迹

2007年1月份,汪建中捐200万元给安徽省高河中学发展教育,并在08年2月份捐资360万成立安徽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来捐助贫困失学儿童。

汪建中_汪建中[股市黑嘴] -股市操纵案

违法事实


汪建中

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汪建中为北京首放的大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十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汪建中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贝岭”“士兰微”“新疆天业”“重庆钢铁”“马钢CWB1”“武钢CWB1”“长江电力”“马钢股份”“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五粮液”“中国铝业”“包头铝业”“金证股份”“北大荒”“中信银行”“红豆股份”“好当家”“中信证券”“中国石化”“华泰股份”“深发SFC2”“万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水电”“民生银行”“三佳科技”“中海集运”“上港CWB1”和“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

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处罚结果

经过调查和审理,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757599.50元,并处以罚款125757599.50元。

同时,按照《证券法》第226条的规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鉴于汪建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立案

2011年3月21日,国内首例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立案。被告汪建中成为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案的第一人。此案中,汪建中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及如何确认民事损失在法律界引发争议,案件也由此不同于一般证券民事赔偿案而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受审

2011年4月6日,股市“黑嘴”汪建中身穿囚衣站在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上,其背后的旁听席上有股民,也有证监会有关人员,还有来自全国的20余家媒体。由于此案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备受市场和媒体关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坚称,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汪的刑事责任。但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经过一整天的激辩,该案并未当庭宣判。6日晚上将近6点,审判长宣布,法庭将对此案进行评议,结果择日另行宣布。

开庭审判


汪建中

汪建中案尚未宣判,2011年7月25日下午1点45分,另一股民状告汪建中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股民王某在诉状中称,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首放公司)是有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东方财富(300059,股吧)网、新浪网、搜狐网、《证券时报》等发布“掘金报告”。在每次发布报告前,汪建中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发布后卖出该证券,为其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王某称,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浏览“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三只股票亏损额共计101079.75元。而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操纵的证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因此,王某要求汪建中赔偿自己的10万余元损失。

王某的代理人张远忠律师表示,此前他已经收到对方的答辩意见,“可能是汪建中在看守所自己书写,再委托律师递交的。”

在这份答辩意见中,汪建中认为王某的证据中,提出的中国证监会认定首放公司和汪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A三只股票的时间与实际认定时间不符。另外,除去证监会认定汪操纵的38只股票、操纵次数55次外,首放公司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应自担。

汪在答辩意见中,还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首放公司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宣判

2011年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该股票,致使股票价格高升时,汪建中本人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6亿元,卖出53.8亿元,非法获利1.25亿元。

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透露,据中国证监会统计,在首发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38只股票交易量整体上发生了较为明显上涨,个股开盘价与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较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庭审中,汪建中否认自己有罪,称这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虽然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但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但是法院认为,经查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使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溯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价格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进行追究,属于情节严重。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获利1.25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另外,首发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和“荐股”是汪建中的个人意志,非法利益也是其个人占有。其公司职员与分析师的证言均能证实,股评分析中推荐股票的内容是汪建中个人提供和决定的。汪建中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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