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渊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制度

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国外制度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

国内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渊源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中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进行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时起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宪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法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
(2)行政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是广义行政诉讼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4)单行法律、法规
有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及有关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
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涉及行政诉讼问题所作的其他解释。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同样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6)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对某一问题未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又不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冲突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才能作为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7)国际条约
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还要适用一些中国缔结参加或认可的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行政诉讼
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原告


行政诉讼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特征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与行政复议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渊源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超生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搜查、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撕毁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奖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征税、征收、征用、和平时期征兵、摊派财物、劳动力等。

9、确认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如公证、证明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人事仲裁裁决、行政主体对内部公务员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土地、山林、矿产、水源、林木、滩涂、河道等自然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10、行政合同行为、如承包、统购、统销、招标等行政行为;

11、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调查、行政咨询等;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执行为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管辖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对除上列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关于参加人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宽。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后一类参与人与前一类参加人不同,他们在法律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当然,他们在诉讼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法律适用

适用的规则

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规章的参照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冲突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5)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
(6)地方政府规章同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申请解释或裁决。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权利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般诉讼过程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行政诉讼_行政诉讼 -相关改进

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1月15日出台了这个《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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