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用保险产生于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概述,信用保险-产生

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

信用险_信用保险 -概述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风险


信用保险业务

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被保险人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限额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保费

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限制

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

1.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

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

信用险_信用保险 -产生


信用保险

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按规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信用保险是在这种借贷活动中,商品赊销方(卖方)赊销商品后不能得到相应的偿付,即赊购方(买方)出现信誉危机后产生的。商品运动过程中使用价值的让渡和价值实现的分离是信用危机产生的必要条件,商品生产的盲目性则是信用危机产生的充分条件。信用危机的出现,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以弥补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能够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对商品生产的促进作用。可见,信用保险正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

信用险_信用保险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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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商业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关系规定的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财物或服务,但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比如买方拖欠卖方货款,对卖方来说就是应收款项可能面临的坏账损失。有些人会认为提取坏账准备金已经是一种自行保险了,参加这种商业保险不仅要支付保费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且保险公司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损害公司管理的独立性,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小公司来说,可用于周转的资金量较小,一笔应收款项成为坏账就可能使整个企业陷于瘫痪状态,所提取的坏账准备于事无补,发生这类情况的例子举不胜举;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一般不会因少数几笔坏账就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从我国这些年发生的“三角债”掩垮,c企业的众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险是一项能避免信用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措施。

(1)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既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的因素,又有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冲击等。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贷款不能安全回流,对此必然要建立起相应的贷款信用保险制度来予以保证。

(2)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3)预付信用保险:是指以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对象的信用保险。它是国外保险人面向个人承保的较特别的业务。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分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种业务,必须对贷款人贷款的用途、经营情况、日常信誉、私有财产物资等做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出口保险


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但在我国起步较晚。中国信保自成立以来,一面快速学习国际同业先进经验,一面结合国情,“摸着石头过河”,使我国信用保险业呈现超常规、跨越式增长态势。10年间,中国信保积极推进产品服务创新。中国信保成立之初,我国信用保险产品单一,只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种产品。为适应我国出口、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发展变化,中国信保不断创新完善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已经拥有由43种产品、26种承保模式组成的项目险、贸易险等业务板块以及包括资信评估、应收账款管理在内的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了与客户无缝对接的“信保通”客户服务系统。中国信保专业、完善的产品服务体系,能够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国内贸易等经济活动提供完整的信用风险保障。

信用保险规避风险

在应对激烈的贸易摩擦等过程中,中国信保发挥了帮助我国企业避险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更加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在拉动出口、推动投资、控制风险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进入2009年后,各国政府持续加大了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的支持力度。比如,德国大幅度提高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预算,日本政府2009年追加出口贸易保险责任约160亿美元,以加大对日本出口商的保险力度。

我国出口信保业务一直保持快速发展,2011年,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2162.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3.6%,占同期出口总额的11.4%,超过国际平均水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107.6亿美元,增长11.6%。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我国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和经营能力也随之不断提升。在应对激烈的贸易摩擦等过程中,中国信保都发挥了帮助我国企业避险的积极作用。如2011年,中国信保及时启动理赔绿色通道,向在利比亚战乱中受损的31家企业支付赔款,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分别获得赔款1.62亿元和4815万元,有力保障了经营稳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

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现已成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

信用险_信用保险 -作用

1.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


信用保险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必然要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即能否按期收回贷款的问题。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以后,就可以通过将保单作为一种保证手段抵押给贷款银行,通过向贷款银行转让保险赔款,要求保险人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等方式,使银行得到收回贷款的可靠保证,解除银行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可见,信用保险的介入,使企业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这对于缓解企业资金短缺,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均有保障作用。

2.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在商品交易中,当事人能否按时履行供货合同,销售货款能否按期收回,一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商品的转移又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及消费者有着连锁关系。一旦商品交易中的一道环节出现信用危机,不仅会造成债权人自身的损失,而且常常会引起连锁反应,使商品交易关系中断,最终阻碍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有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即使一道环节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得到弥补。

3.有利于促进出口创汇

外贸出口面向的是国际市场。风险大,竞争激烈,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出口企业就会陷入困境,进而影响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在当被保险人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不能从买方收回货款或合同无法执行时,他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开拓国际市场,最终促使其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信用险_信用保险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1、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行为。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2、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由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3、常见的雇员忠诚担保保险是一种个人信用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于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下列条件下履行赔偿责任:

1、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保险期内;

2、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其受雇佣期间(该期间连续未中断);

3、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其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即与其职业或职责有关。

但是,由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不易立即发觉,所以本保险对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规定了一个发现期,即在保险期限内从雇员退休、离职、死亡、脱离工作岗位日期起或保单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发现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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