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简介,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历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是一个旨在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专业社会团体,正式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下设多个机构,每年举办一次中国民族卫生医药发展论坛。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简介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是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民族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历史

1951年12月1日,国家就提出并实施了《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发展民族医药卫生事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2001年,根据乌兰夫、杨静仁、阿沛?阿旺晋美等老同志的委托,卫生部监察局长郁德水联系了一批朋友,一起商议筹备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有关事宜。经过积极紧张的筹备,卫生部于2001年6月第一次向民政部提出了组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申请。

2003年3月18日,卫生部再次向民政部提出加快组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申请。经协会筹委会多方努力,民政部于2004年6月4日以《关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筹备成立的请示》(民发[2004]80号)文呈报国务院。

2004年10月15日,经卫生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2005年5月18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在北京举行了成立仪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也于同时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选举张文康为会长。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会标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标志说明:

1、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的代表,56个齿轮以长城为基点,凌空架起,意寓56个民族秉承中华精神,团结奋斗,自强不息。图形上,齿轮又是长城的延续,但并未与长城图形死板相连,使图形内外的气脉相连,融会贯通。结构上,长城采用以点概全的手法,左上的部分砖形强化传达出团结、坚韧的民族精神。

2、蛇杖为世界医药的通用标志。

3、橄榄枝象征和平与发展。

4、民族卫生事业与世界卫生事业息息相关,是世界卫生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形意概括的地球良好地体现出这一点。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下属机构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是协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会领导交办的事务;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负责协会的后勤工作;参与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的制定;负责协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协会各项工作的实施;协调、督促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办事部门正常、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协会公文的收、发处理和管理工作;起草和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系工作和重要的接待安排工作;对地方的来电、来信、来访进行记录和答复。

扶贫项目办公室

扶贫项目办公室是开展民族医药卫生扶持工作的部门。负责接受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方的意愿组织调研,进行捐赠;组织社会资源支助民族医药企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发展;开展“县,乡医院援助”、“特困救助”、“危难救助”等活动,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协助政府发展卫生事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编辑部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中国民族卫生动态》是协会主办的行业内部动态期刊。负责报道协会有关工作和会议信息;负责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状况进行调研,并将调研报告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报道、反映我国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并探讨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为协会开展对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培训部

培训部是开展我国卫生人才培训的部门。负责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基层卫生人员进行素质及专业技能的综合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对培训合格学员授予国家继续教育学分;承接卫生部门的有关会议、培训及专题调研工作。

对外联络部

对外联络部是开展协会与外界联络工作的部门。负责协会与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联络工作;协调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民族医药科研、教育机构与民族地区卫生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市场调研部

市场调研部是协会关于医药市场综合调研的部门。负责研究医药市场环境、市场形势;反馈市场情况,提供关于当前医药市场的有效信息;探索医药市场潜力和发展趋势;优化与调整信息结构,识别投资决策可行性,为会员单位提供真实的行业信息,帮助他们寻找市场机会,为会员提供有效的营销策略方案。

会员管理与服务部

会员管理与服务部组织有志于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民族地区进行医疗卫生援助;帮助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与被援助地区建立起广泛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合作,以便更好地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

民族医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民族医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挖掘、整理和保护民族医药文化,开发民族医药资源,进行民族医药理论基础和临床应用研究以及对乡村骨干民族医药工作者进行培训。扶持民族医药科研研究及生产工作。

回族卫生专业委员会

回族卫生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组织著名回族医药专家、学者开展对回医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工作,加强回医药与其他民族医药的交流与合作。进行回医药的博览与高峰论坛。

风湿疑难病专业委员会

风湿疑难病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风湿病的民族医药研究,加强各民族间在风湿病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有关风湿病的医药文化知识,整理国内、外风湿病行业信息,开展风湿病的教育、出版工作,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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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

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饮水安全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民族地区的饮水状况进行调研,开展饮水领域的信息交流、书刊编辑、专业博览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协会领导

以下仅以2010年在任领导为主:

会长


郁德水

张文康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原卫生部部长。

名誉会长

彭冲(汉族)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程思远(汉族)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全国政协副主席
洪学智(汉族)原全国政协副主席
白立忱(回族)全国政协副主席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吴阶平(汉族)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黑伯理(回族)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主席
李德洙(朝鲜族)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原国家民委主任
钮茂生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顾问

江家福: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郁德水:原中纪委、监察部驻卫生医药部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副会长

云秀梅(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工会主席
祁国明原卫生部科教司司长、中华医学会副会长
王环增(回族)原卫生部人事司司长
金星华(女、朝鲜族)国家民委文宣司司长
许志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

常务副秘书长

张力涓(女):东方开元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李明义(满族)、韩雷、陈笑楠、林哲、许应林、杜星朋

理事

名单(略):

于连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处长、中蒙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乌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平均河南省信阳市卫生局局长等人。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协会论坛

中国民族卫生医药发展论坛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主办,永久落户广西首府南宁。目的是为各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传承、宣传设立一个平台,并根据不同主题每年举办一次,不定期举办研讨会。

第一届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2008年6月19日,中国民族卫生医药发展论坛在南宁市广西人民会堂隆重开幕。开幕式上为促进民族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企业及个人颁发“民族卫生建设贡献奖”。

本次论坛由壮瑶医药发展专题、回医药发展专题、蒙医药发展专题、民族养生保健专题、民族药材发展专题、民族卫生发展专题、民族名优医药企业发展座谈会以及民族健康食品座谈会八个专题组成。主题是:民族、民生、民康。大会还通过了《振兴中华民族卫生医药宣言》。

第二届

2009年4月25日,第二届中国民族卫生医药发展论坛在南宁市东盟国际会展中心开幕。同时,论坛在东盟国际会展中心的广场举办了由1500人参加的民族健康活动、太极汇演。来自壮、蒙、回、瑶、苗等少数民族的500多位专家、学者和医药企业代表参加了本届论坛。

论坛以“民族医药发展与健康产业开发”为主题,以“加大民族医药发展推广、医药品牌的国际化之路、民族医学发展经验推广交流、国家政策与商机、养生保健技法的产业推广与商机、研究成果合作交流、医药养生人才结构与培训就业市场”为研讨内容,进一步探讨民族医药事业、健康产业的传承和挖掘、抢救工作,推动民族医药事业走上科学化、国际化、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三届

第三届中国民族卫生医药发展论坛于2010年5月19日在广西南宁召开。本次论坛设民族医药发展专题、民族健康发展专题、壮族卫生发展专题、瑶族卫生发展专题、民族医药发展研讨会等专题论坛。其中民族健康发展专题由广西亚健康科技研究会主办,古秋娥、林可干、黎黍匀等专家出席会议并奉献民间医学诊断研究论文及医药临床研究报告。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_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英译名:ChinaNationalHealth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H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民族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和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民族卫生政策,宣传民族医药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卫生交流和合作,加强民族团结;
(二)、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向党和政府反映民族地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建议;
(三)、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发掘、整理、总结、提高民族医药,并组织推广。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民族医药卫生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
(五)、在民族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组织民族地区和国内、国际间的卫生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编辑出版与民族卫生有关的刊物和资料;
(九)、对在民族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会员和社会各界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民族卫生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并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讨论。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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