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定义,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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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_医疗机构 -定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_医疗机构 -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医疗机构(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_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_医疗机构 -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边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医疗机构_医疗机构 -分布及数量

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1万个,其中:医院2.3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4万个,其他机构1.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6.4万个,诊所(医务室)17.8万个。
与2011年7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7422个,其中:医院增加139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593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1525个,乡镇卫生院减少342个,村卫生室增加11560个,诊所(医务室)增加2265个。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0万个,其中:医院2.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1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万个,其他机构0.2万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38个,其中:医院增加132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874个(主要原因是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合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477个。?医院中:公立医院13414个,民营医院10480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减少54个,民营医院增加138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5.6万个,诊所(医务室)18.2万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见表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9个,卫生监督所(中心)3236个(另有7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9个其他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与2012年6月底比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16个,卫生监督所(中心)增加216个。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数见表2。

医疗机构_医疗机构 -国内发展现状

在2009年新医改以来,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组成,成为国家政策鼓励重点,尤其是2013年《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8万亿的健康产业盛宴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兴趣。《中国医疗机构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我国民营医院数量增长率保持在13%以上。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民营医院1.13万家,和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500余家,增幅在1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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