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种类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定义,票据贴现-交易种类

票据贴现,分为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对商业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票向人民的贴现,通过转让票取得人民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办理条件


票据贴现商业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票或承兑汇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申请贴现。贴现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向其他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再贴现。商业票的持票人向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办理程序


票据贴现中央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开立存款帐户的行。行在对商业汇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申请再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票连同贴现凭证向行申请贴现。贴现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票向其他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票向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票一并送交行。银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贴现行向人民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或者行承兑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行。人民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作为持票人,在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票”或“银承兑票”及其票号码连同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已办理再贴现的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行从申请再贴现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操作

(一)票据贴现的种类及特点
1.行承兑票贴现
银行承兑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承兑票到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行承兑票到期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行承兑票贴现以银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票贴现
商业承兑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票到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票到期时,银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票(行承兑票或商业承兑票)到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行支付贴现利息后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
(二)票据贴现的申办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签发的有效票,基本要素齐全;
2.单张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
3.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
4.承兑行具有行认可的承兑人资格;
5.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资信良好;
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贴现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贴现申请书;
2.未到期的承兑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5.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四)票据贴现申请手续
1.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银承兑票或商业承汇到银分支机构,填制《行承兑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票贴现申请书》;
2.按银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3.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
4.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发放贷款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来说,贴现银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在其《商业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贴现是指商业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票转让于行,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行的行为。中国银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行承兑汇或商业承兑汇向银申请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人民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票的持票人在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的《暂行办法》而定的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相关问题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为自己承兑的商业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后,持票人又持该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后,持票人持该票到该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
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行处开立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票的持票人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申请贴现,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
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贴贷异同

票据贴现种类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定义,票据贴现-交易种类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权的关系人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可以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行来说,贴银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
与贷款的相同点
(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一样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行的监管与《贷款通则》的规范,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等。
(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行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行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们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
(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Ⅰ.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Ⅲ.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Ⅳ.以及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业银的网站上显示:“行承兑票贴现是指行承兑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行在其《商业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票贴现是指商业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票转让于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承兑票或商业承兑票向行申请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的票据行为,是银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
交通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票贴现是指商业票(包括银承兑汇、商业承兑汇)的合法持有人在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票的持票人在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票据贴现_票据贴现 -贴承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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