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2015广西户籍改革

2015广西户籍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区户口迁移政策;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南宁、柳州市户籍准入条件。在南宁、柳州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申请在南宁市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桂林、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在桂林、玉林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其他设区市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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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公安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自治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厅: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财政厅: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设区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民政厅: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民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区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地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5日

20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居住证“成色”不一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不少省份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

在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国版意见提出实行差异化的迁移政策,针对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个类别做出不同要求。

对照来看,不少省份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规定宽松。

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

国版意见要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但贵州省规定,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同样全面放开。

此外,国版意见提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城镇落户率,吉林省进一步明确,这四类人群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

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

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学者更关心的是户口一元化后的平权问题,。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上述20个省区普遍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从已颁布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地区情况看,申办门槛、附加条件和可享受权益并不相同。

记者注意到,一些地区还明确了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

广西、四川、山西、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条件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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