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一、医疗保障制度概述,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_医疗保障制度 -一、医疗保障制度概述

1、医疗保障制度的含义

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一、医疗保障制度概述,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2、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 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_医疗保障制度 -二、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1、覆盖范围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享受对象可以分为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到1979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其经费来源个人和社区集体共同负担。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由于没有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而跌入低谷。到1991年覆盖面占农村人口的10%。在本文我们重点谈中国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问题。
对于中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其发展大体上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4年。在长达40年时间里,城市的医疗保险具有极浓的福利色彩,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完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无偿供给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这期间,依据保障对象的身份不同分成两个独立的医疗保险系统。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另一个是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其他的城市居民或由于是上述的受保对象的亲属而享受“半劳保或统筹医疗”,或是完全自费医疗。所以在城市实际实行的是二元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后的制度创新阶段。1994年12月国务院在江苏省的镇江市和江西省的九江市率先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俗称“两江医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城市内按属地原则,将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合并,并扩大到三资企业、个体企业一级自营职业者,共同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我们把这一做法称为“属地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到此,医疗保险改革提上日程。尽管这之前,由于干部结构老化等因素公费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日渐增大,不少地区有过积极探索。如辽宁的丹东、吉林的四平、湖北的黄石和湖南株洲四市在1989年3月进行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改革,同时深圳市和海南省也成为社会综合保障改革的试点。但真正有成效的或者说引起推波助澜效应的应是“两江医改”。在此之后,国务院在1998年又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的会议,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也跨入医改行列。全国上下轰轰烈烈的进入医改浪潮之中。
截止1998年底,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全民保健制度,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建康保险制度。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是以全民保健为基础,以公费和劳保医疗为主体,以合作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其中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对国家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享受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教文卫、经济建设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高等院校的学生、残疾军人、现役军人。这部分医疗保险的享受者不到中国居民人口的20%,根据享受者的群体不同又可分为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及军人免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费医疗,企业职工参加劳保医疗,现役军人享受军人免费医疗制度。

2、基本特征

自1921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开始,中国共产党人在为劳动大众争取基本的医疗保险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就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议案。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颁布了涉及医疗保险内容的诸多具体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展开,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启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195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颁布。1953年,国家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于1953年1 月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正后的条例,从而使劳保医疗制度得以建立。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公费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实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药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土地革命的结束,农村互助合作风起云涌,不少地方由群众自愿筹资成立了医疗互助组织,如保健所、医疗所。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村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合作社的社员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医疗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久,全国普遍出现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与个人相结合,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农村合作医疗。至此,我国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形成。
概括地讲,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
医疗资源配置的非市场性。现代企业对于紧缺资源的配置主要表现为计划方式、市场方式和介于两者之间的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方式。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反映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一定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政策取向紧密相联。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并在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时期获得了迅速发展,突出反映了医疗经济的公有制性质。国家运用计划手段对医疗资源进行高度集中管理,以单一的行政手段对医疗资源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计划,医疗经济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整体合一,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和消费行为负责,实际上谁都可以不负责,医疗卫生资源消费缺乏必要的约束。不但形成了畸形的药品、医疗卫生体制,而且导致了非理性医疗消费,造成了医疗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带来资源的巨大浪费。
同一制度的平均主义与不同制度的差异性。我国医疗保险具有独特的板块结构,这种板块结构表现为全民保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除全民保健具有普遍外,公费医疗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劳保医疗覆盖城镇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合作医疗覆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单位和居民的不同身份,分为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它们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享受待遇的对象不同,范围不一样,这种体制必然出现不少问题:其一,强化了职工或居民身份界限,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其二,就医疗保险分制度而言,平均主义非常严重,浪费惊人;其三,各医疗保险分制度之间,由于按职业或身份享受待遇,保健程度迥然不同。
医疗保险二元结构。医疗保险制度按各分制度特点确定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公费医疗全部由国家财政包下来,职工就医,除挂号费外,所有费用均由财政负担,个人不需支付费用。劳保医疗由企业提取,在福利费用中开支,由企业自行管理,实际上是企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集体与个人共同负责,局限性很大。正是由于这种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使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大致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两大分制度,这种制度恰恰是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相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3、制度创新

在一定时期,一定历史阶段,医疗保险是适应时代要求的,而当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进入另一个更高层次时,原有的、传统的医疗保险便已不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了,表现出其自身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弄不好就可能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阻力。所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说到底就是研究和解决医疗保险体系、规模、结构、实现形式如何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民族习俗和文化传统的特定要求,根据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险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对传统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 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构画了明确的体制框架,为我国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建立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准入与保障水平。传统的双轨制医疗保险弊端甚多,其中最大的缺陷是严格的准入标准,对受益人的职业、单位所有制性质有明确限制。改革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双轨制为单轨制,降低准入标准,建立城镇职工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广覆盖。该制度可以表述如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安全机制,把城镇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这种安全网内,防止城镇职工由于基本医疗得不到满足,而影响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从而使市场经济运行产生大的震荡。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标准应当是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在现实需要与可能的情况下,改革的政策选择必须是解决城镇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这完全是由我国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医疗需求是劳动者的一种基本生存条件,国家必须为他们提供这种需求,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建筑在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单位壁垒的基础之上,并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为目标。但是,就当前我国的实际而言,医疗保险供给受现阶段各方面财务制约,它只能是基本的,医疗保险需求满足程度也只能是基本的,即低水平、广覆盖、保证基本医疗需求。
选择科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模式。基金是医疗保险的核心,基金模式的确定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模式的选择集世界各国和本国改革经验之大成,在强调用人单位义务的基础上,把个人责任与医疗保险待遇挂起钩来,它既是激励,同时又是约束。社会统筹基金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互助互济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分散医疗风险,实现社会公平。个人账户,则体现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健康投资意识,促使职工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同时,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感,促使职工个人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了费用支出的制约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现了医疗保险基金横向社会互助互济功能与个人纵向积累保障作用的结合,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分散医疗风险。近年来各地改革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根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目的是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账户。
要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是结合我
国国情和各地经验提出的。从近几年各地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执行情况
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5%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
疗费用个人一般都能承受,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基金也基本能够保证支付。从全国
情况看,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470元计算,5~15%的起付标准就是
320~970元。考虑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确定起付标准为当地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相当650元左右,是比较适宜的,也给予了各地一定的
调整幅度。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是根据大额医疗
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1997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致为2.6万元。
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绝大多数患病职工的年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以
内,超过3万元的,只占就医人群的不到0.4%。所以,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实现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社会化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则。它打破了传统医疗保险条块分割、分散管理、分散决策的格局,理顺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使城镇职工在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消除所有制和职业差异造成的待遇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实现基本医疗社会化管理,必须建立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立的体制,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规划、决策和政策引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收缴、管理和待遇支付。由政府、群众团体、职工个人组成的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还包括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化、待遇支付的社会化以及较高质量的社区服务等方面。
构造低成本、高效率的药品、医疗卫生配套系统。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分布和诊治效率直接关系到医疗成本的高低,进而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据有关报刊报道,1978年以来,我国医药经济以年约18%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其增长速度居国内各行业之首,也高于世界发达国家中的主要制药国。从药品生产看,截至1997年,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其中包括1700多家三资企业,共生产 1350多种原料药、4000多种制剂和8000多种中成药。在6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有300多家企业(车间),其中取得GMP证书的仅有59家企业、38个车间和13个品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规模小、企业数量多、产品重复多、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差,产品没有特色,品种雷同,名牌产品少,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十分严重。以诺氟沙星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生产诺氟沙星的企业有828家,其中有的省竟多达75家。从经营情况看,截至1998年底,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已达 16519家,零售企业已达6万多家。而美国的药品批发企业仅有13家,其中5家批发企业经营额占全国经营总额的85%。法国药品批发企业也只有13家,其中最大的一家占全国经营总额的45%。从使用情况看,1998年,我国县及县以上医院有15219家,乡镇及街道卫生院51535家,个体诊所125264家。再加上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妇幼保健站(所)、卫生保健站(所)、医务室等,全国各类医疗机构共达309007家,从业人员527万多人。1997年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为4045家,总收入为821.78亿元。药品收入423.94亿元,占总收入的51.59%。其中门诊收入中的药品收入占61.36%,住院收入中的药品收入占49.69%。医疗单位全年销售药品差价收入165.6亿元,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让利和回扣约80亿元,合计为245.6亿元。据卫生部门统计,1997 年我国药品消耗为838亿元,人均药品消耗66.51元,其中城市人均175元,农村人均25元左右。而同期中等发达国家人均药品消耗为40至50美元,西欧国家约为160美元,美国则超过300美元。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几十年一贯制,已经在许多方面不能适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失衡,医疗卫生资源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在城市过度集中在大医院,而贴近职工生活、方便职工就医、服务成本低廉的社区医疗服务不发达,职工的小伤小病,也需要去大医院。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布局,增加了医疗服务的成本,这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医药服务结构不合理,药品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比重过大。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收益,把服务的重点放在提供药品服务和高精尖的大型设备检查上,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现象严重,这是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同时药品流通体制的混乱,高折扣、高定价,对不合理使用药品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大量冗员,增加了医疗服务的人工成本,也直接导致了医疗成本的上升,这种较高的医疗成本最终又转化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医疗保险财务预算约束持续软化。因此,药品生产、销售体制、卫生体制的改革必须与医疗制度改革配套进行,围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理顺药品生产、销售以及卫生管理体制,适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规范药品市场和医疗行为。这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积极稳妥地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其目标是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基本医疗需求用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数量界定,超出这个数量界定的医疗需求就不是基本需求,它只能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从理论上讲,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即在全社会普遍推行,旨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基本需求,政府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强制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之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财力,适当增加医疗项目,选择更加先进的治疗技术。其保险水平可高可低,保险项目可多可少,保险形式灵活多样。目前,有些地方进行了一些尝试。江苏镇江市规定,每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由个人缴纳30元,作为大额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不再支付,由参保单位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10%,参保单位支付90%。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补充医疗保险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风险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厦门市规定,每人每年从个人账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6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10%,保险公司支付9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费用,然后向保险公司再投保,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个人承担。南京市总工会举办的职工康福互助补充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其特点是由群众组织自办,以互助共济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职工自愿参加,缴费标准、保险项目、待遇水平自主确定。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模式都有其优点和缺陷,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该制度的核心,补充医疗保险也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医疗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特点,积极开展多层次、灵活多样的补充医疗保障,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满足其更高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从而真正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导,以商业保险等途径为补充,体现我国现阶段特点的医疗保险体系,同时,积极研究和探寻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

4、制度改革

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改革的制度性探索,从1994年的“两江”试点开始到现在已经整整10年,从1998年底下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现在已经整整5年。前后10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伴随着我国10年社会经济的伟大变革和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全面探索和全面推进后,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回顾10年,展望10 年,我们需要客观评价已经取得的成效(已经解决了什么问题),全面分析尚需解决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发展的方向(今后将如何发展)。
成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解决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扭曲的制度功能与尴尬的多角债”,即:个人看不起病,单位掏不起钱;费用直线上升,享受范围日益缩小;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改革首先需要制度功能的重新创建与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着力构建一个独立于单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体系。这就决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必须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逐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创建两个需求保障机制和费用制约(分担)机制,从而实现保障权益、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经过1998年底以来短短的5年改革,截止2003年11月底,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参保人员达到1064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49%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原公费、劳保医疗享受人群基本纳入新的制度。
作为重大利益调整的世界性难题,5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推进之快,运行之平稳,基本保障之成效,对改革发展稳定之作用,受到最广大群众之欢迎,已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共识。
5年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作用与意义,不仅在于保障了1亿多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不仅在于实现了基金收支的基本平稳,也不仅在于控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和不合理医疗消费。虽然这些作用本身是原制度无法解决,而且其他任何一种保障方式也不可能实现的。这一阶段改革的更大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为进一步探索其他人群的医疗保障办法奠定了基础;确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在健康保障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开拓了空间,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医疗机构的竞争和内部改革及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也通过非典时期医疗保险发挥的保障作用,也有利于推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
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进,既是制度创建的过程,也是创新与探索的过程;既是不断发挥制度作用的过程,也是不断发现问题,揭示矛盾,化解难题的过程;既是解决历史包袱,也是不断拓展新的制度功能的过程。应该说,改革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
一是困难人群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急需医疗保障却没有参保资金的整体解决方案。
二是分担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不同需求的保障渠道还没有形成,个人负担过重成为改革所不可避免的社会热点话题。
三是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受诸多因素影响,尚未对不规范的医疗服务和不合理的费用增长产生根本性的作用。
四是医疗保障的现行政策还难以惠及城镇其他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方式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是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着越来越大的支付风险:虽然住院医疗费用增速趋缓,但影响总费用的住院天数和药品支出居高不下,而且诊疗费上升压力趋强;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变化特别人口老龄化将增加基金压力;过度的、无规划的补充保障将削弱基本保障分担机制的作用;医疗技术进步、需求拉动、疾病谱变化等对基金支出影响。
总之,改革进行到今天,更深层次的矛盾、困难及问题已经显现,社会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医疗保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且人们的观念逐步转变,对政策、制度的敏感会推进矛盾的演变和转化;单纯靠工作力度甚至现行政策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制度性安排、政策性支持和方式性变革,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发展:
党的十六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而随着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全面贯彻实施,中国的社会经济将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因此,进一步推进和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既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这项事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同时,也将面临更复杂严峻的挑战。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范围还仅限于从业人员,城镇其他无收入家庭的医疗保障没有通过新的制度纳入进来,覆盖面还只有1亿多人,与日益增加的城镇从业人员数相去甚远。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就业方式越来越灵活,人员在地区间、岗位间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如何从针对相对稳定的单位主体的管理转向围绕频繁流动、情况更复杂的个人管理,如何实现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都是新的课题。如何解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人群的参保资金,如何形成医疗保障分级负责、统筹调剂、协调发展的地区间基金平衡机制,如何建立管理责任、管理效率的激励机制,如何完善管理有度、奖罚有据的依法行政机制等,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难题。如何在医疗服务质量与费用控制方面平衡医疗需求与支付能力,平衡当前需要与长远支撑能力,如何将医疗保险的管理延伸到制定医疗服务基本规范与规则,建立一整套质量考核和费用参照标准等,还需要进行理论的创新和方式的探索。面对艰巨的任务、紧迫的形势、复杂的难题和重大课题,必须在更高层次确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在更深层次解决体制性障碍,在更基础层面完善运行管理系统。医疗保险改革新一阶段,必须着眼于建立健全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长远目标,树立基本保障是最广大群众最基本、最普遍、最急需的健康保障需求的理念,通过拓展医疗保障的制度覆盖范围,夯实医疗保险管理基础,健全医疗保障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健康保障基础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实现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拓展覆盖范围、规范灵活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覆盖多种人群,采用多种方式,以保障基本需求为主、兼顾多层次需求,形成制度覆盖广泛、保障方式规范灵活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安排覆盖到最广大的人群,保障方式适应不同的人群,保障水平在满足更广大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能够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是实现国民健康保障的制度保证,因而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实现这一制度建设目标,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在制度、政策、保障方式等方面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在具体推进步骤上,既要明确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又要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重点,不能求稳怕进,也不能急功冒进。今后一个时期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仍然是解决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解决城镇无收入人员医疗保障的办法。
健全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管理体系,确保医疗保险稳健运行: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管理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要围绕人的需求和特点完善管理的制度、方式、流程和网络设计等各个方面。要致力于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善于运用先进管理网络。管理网络要真正起到提高经办效能、及时预警监测、支持分析决策的作用。
构建协同配套、保障有力的支持体系,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制度运行与发展的资金保障多元化、管理服务专业化、运行监控网络化和事务处理法制化的协同配套、保障有力的医疗保障支持体系。实现筹资有道,管理有规,运行有网,办事有法,通过夯实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基本规范,实现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支持体系是医疗保障体系的三个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整体。制度体系是目标,管理体系是基础,支持体系是保证。推进三大体系建设同时又是全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运行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要在医疗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内探索既灵活多样又能有序转换的多种保障方式;
第三,要把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作为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规范并强化医疗保险管理;
第五,以完善管理规范和运行规则为切入点,推进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5、中央文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制度,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要定期结算。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此外,各地要探索属于救助对象的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的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各地在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的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加强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各地在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时,要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要按照动态变化,全面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家庭人数、五保户和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要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能够享有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并帮助解决相关基本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多渠道筹集资金。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加强协议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严格履行。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分别选择2-3个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示范点的选择要根据各地工作基础、领导重视程度、财政状况确定。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工作的地区,要重点探索如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探索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申请审批程序,与相关保障制度搞好衔接等。各地要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作用,指导辖区内地方不断创新发展,强化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工作实效。
省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督促落实。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6、制度评价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医疗保健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医疗设施不断完善。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1990年,全国卫生机构已有20.9万个,比1949年增长55.9倍;医院床位262.4万张,增加31.8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389.8万人,增加6.7倍。全国拥有乡卫生院47749个,有86.2%的村建立了医疗站和卫生所。全国乡村有医院病床150.2万张,医务人员123.2万人。在中国,平均每一个医生负担人口数为649人,而中等收入国家每一个医生的平均负担人口数为2390人。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8.6%,其中大型医院为 95%以上,每一个医生每天负担门诊病人4.8人,住院患者1.9人。人均寿命延长,健康水平提高。据统计,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5岁提高到1988年的70岁,超过世界中等国家水平。人口死亡率从解放前高达33‰下降到7‰以下,成为世界上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婴儿死亡率降至30‰左右,已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中国人口的体质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也比旧中国有很大提高。 1979年同30年代末相比,15岁的男孩平均身高增加1.8厘米,平均体重增加2.1公斤;15岁的女孩身高增加1.3厘米,体重增加1公斤。从 1979年至今,中国人民的体质又有了明显的提高,疾病的预防能力显著增强,诊治技术不断进步。由于制定了疾病预防计划,建立了预防网络,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法定传染病发病率在1949年高达2万/10万,1978年降为2364人/10万。1992 年持续下降到235.11人/10万。与此同时,疾病的医治能力也明显提高,发达国家能治愈的疾病我国也可治愈。因不同病因致死的死亡率排列顺序与发达国家相似,由于心血管、癌症这两项世界尚未攻克的医学难题而致死的死亡率排在第一和第二位。而像肺结核这样的在解放前位于死因前列的疾病已被战胜,退居次要位置。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医疗保险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非常严重,甚至到了制约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程度。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劳动就业的制度壁垒。医疗保险各分制度,体现了该制度下的职业界限和劳动者身份界限,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区域的劳动者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劳动者对医疗消费需求的固有特性和一般规律。在不同的制度下,将劳动者人为地分为三六九等,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歧视,这与我们倡导的职业平等是相悖的。同时也赋予了一些职业“天然”的优越感,人的平等往往被职业的不平等所掩盖。尤其是以职务定待遇的做法,忽视了劳动者的现实需要,反映了人的等级差别和尊卑观念,强化了劳动就业的制度壁垒,为劳动者在职业选择上提供了不对称的信息,从而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的体制性障碍,也不利于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建设的开展。
第二,使政府与企业或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本末倒置。一般来说,凡是市场经济国家,都是社会管理政府主导型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不干预或很少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社会事务的管理,特别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但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由于资金来源不统一,迫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自己办医疗,如××公费医疗门诊部、××企业医院、××学校医院。本该由政府办的事情,不得不由单位办。单位办社会的直接后果是加重了单位负担,它与单位,尤其是企业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三,医疗保险资源分布不合理,费用负担苦乐不均。医疗保险各分制度板块结构的特点,使政府在分配医疗保险资源上受到很大限制,医疗卫生设施部门间、行业间、城乡间的差别巨大,上海、北京、广州等中心城市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医药人才、最先进的诊疗设备,经济欠发达地区医疗设施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而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严重短缺,供不应求,看病难、吃药难的问题非常普遍,农村这种缺医少药的问题,使一些地方的防病、防疫能力不断下降。以医院床位为例,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5%以上,1995年,城市医院病床占全国医院床位的52.3%,农村占47.7%,城乡医疗服务设施分布极不平衡。我国医疗保险供给是由劳动者所处的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进行核算。由于本单位供款、职工年龄结构、身体素质、职业病概率等差异,使单位或企业之间医疗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甚至出现医疗费用不堪重负的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使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恶化,造成企业市场准入规则和竞争机制的扭曲。
第四,医疗费用急剧膨胀,“免费搭车”现象严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属直接免费型保障,被保险人只需支付微额挂号费,就可直接进入消费领域,参与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其消费的数额不受限制,这就容易出现小病大治、无病也治、开大方、开人情方、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现象。据有关部门估计,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约占全部医疗费用的20.3%。1978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27亿元,1997年增加到 774亿元,增长28倍,年递增约19%,而同期财政只增长6.6倍,年递增约11%,职工医疗费用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财政的增长速度。医疗消费的无节制,导致少数地方医患相互勾结、道德沦丧的情况。有的人到医院开药,到药店套现。有的处方竟能开出电视机、洗衣机等生活日用品。有的地方在医院旁边总有林林总总的药品收购小店。我国医疗费用急剧膨胀的原因,除由于药品、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不顺而造成的以药补医以及医药生产成本上升和药品销售不规范的因素外,上述人为因素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和警惕。
第五,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使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基本的医疗,使这部分职工没有职业安全感,既不利于劳动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医疗保障制度_医疗保障制度 -三、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简况

1、德国的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的内容。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时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用度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具体内容有: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
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对象包括:工资超过最低限度(周工资不高于480马克)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的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的所有雇员。农民、家庭手产业者;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职员;投保人配偶及子女,只要他们收进不超过最低限就可以免费保险。此外,年收进超过58500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
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给直接补贴。企业雇员的投保,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进每月在481-610马克时,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交纳。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进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1976年7月1日起,保险费为职工毛收进的11.3%,由职工和雇主各交一半。养老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各自养老保险机构交纳,每月交纳年金的4.5%。失业补助金、失业救济金和家属补助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劳动局交纳。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5-9.8%,交纳视资金需要而定;月收进低于510马克的雇员,由雇主交纳其工资总额的7-19.6%。1985年雇主和雇员实际交纳月均匀工资的11.8%。义务疾病保险的治理机构是疾病保险所,它的义务是:为参加保险者提供免费检查和看病的凭据,称“实物支付”,为参加保险者在生病期间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称“现金支付”。
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除职工本人外,赡养的家属也可以享受疾病保险,只要他们的月收进不超过430马克。疾病保险承担的用度包括外科、内科和牙科的治疗、药品,以及无力支付的住院用度等。病员携带一张医疗单往医生处就诊,医生凭此同患者承保单位结算。假如患病职工丧失工作能力,按规定发给病假费,患病期在六个星期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从第七个星期起病假费为正常收进的75%,最高为85%。法律规定,雇员在患病时有权要求雇主在其病假期内支付6个月工资,之后由健康承保单位向病员支付78周的补助用度,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85%。职工在住院或疗养期间家庭可以得到补助。职工夫妇一方因照顾病孩不能上班,可以对职工因收进减少补助50个工作日等。
近年来,德国为了控制日益庞大的医疗保险支出,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两方面的改革:一是实施固定用度制,达到病有所医,又防止奢侈浪费的目的。所谓固定用度制,保险公司和医生委员会对治疗某种处方药量和药类作出用度上的规定,规定以内的用度由保险机构承担超过规定用度由患者自理。二是建立医疗单位、疾病保险机构和医疗投保人之间经济利益约束机制。从1989年起,一部分地区试行保险费退还制度,假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1年之内并未使用保险费,那么投保人可获得全年保险费的1/12的退还款。假如一年里使用医疗用度不超过全年保险费的1/12,退还款为全年保险费的1/12减往所使用的医疗使用。

2、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其基本宗旨:为使国民一旦患病能得到最少的医疗而不致使患者经济负担过重采取的国民平日支付保险费的办法。保险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或由生活费支付,假如1年中不生病,保险费即是为他人支付。所谓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两大系统:一个是以普通居民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二是以个体经营者和农民等当地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另外还有公务员、船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助会等。
健康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受雇者一般要交纳工资总额的8.4%,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公务员和教师一般要交纳工资的0.5%-12.86%,单位和个人各出50%。政府负担保险费的16.4%,及治理费。交纳保险费与享受补助的收进限额:最高为一月71万元,最低为一月6.8万日元。此外,还由各健康组合按实际收进的1‰ ,上缴全国健康保险联合会,作为全国健康组合调剂金。雇员参加健康保险组合,则交纳个人工资收进的1.5-4.75%,按年金保险的39个工资等级交纳。雇主以工薪总额的1.5-4.75%交纳。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个人,按照法地市、町、村健康组合规定的保险金标准交纳。
职工患伤病时可持保险证往医院治疗。初诊时固定工交400日元,临时工交50日元;住院时固定1个月天天交300日元,除此之外一切用度由保险机构负担。从1984年开始,受保者的医疗费由本人交10%,其家属看病时,门诊个人交30%,住院医疗个人交20%。
病伤休息时,私营企业职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和雇佣劳动者保险付给相当于本人60%工资的病伤补助金,支付期限从半年到3年不等。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共企业职员、私立学校职员的病伤补助金,为本人月工资的80%,支付一年半。日本医疗保险还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治理、更生疗法、患者重返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治疗。

3、瑞典的制度

瑞典公民和居住在瑞典的他国公民,均可享受保险待遇,可领取三种补助:医疗费补助、病假补助和双亲补助。
医疗费补助。参加医疗保险者的医疗保健采取报销制度,即先由患者自己付费款,然后向保险机构报销。医疗用度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或诊所的路费等,由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病假补助。用于弥补患者因病而减少的收进损失,相当于正常收进的90%。家庭妇女天天可领取8克郎的病假补助,如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则天天的补助进步到48克郎。孕妇产前可领取50天的妊娠补助,产后领取12个月的双亲补助(头9个月为其收进的90%,后三个月只有产前就业者方可领取,天天48克郎)。

4、美国的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于1966年开始实行,保障对象从65岁以上的老年人扩大到任何年龄的残疾金领取者,属于强制性保险。
按规定,凡参加老残、遗属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率均匀负担(1985年为1.35%),包含在社会保险税中。这一保险又可分为两部份:一是转院保险,投保者因疾病短期住院,可报销大部份医疗用度,一般转院一次不得超过90天;二是补充性医疗保险,属自愿性医疗保险,实在施范围要比转院保险宽,投保者可向保险机构报销一般就诊、治疗用度和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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