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鉴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列诉讼被告地位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判决结果上却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案件被告人不承担责任,而是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相互印证诉与被诉的关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细腻改为能力人侵权导致诉讼中,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如下:一、《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条款的意思很明确,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就不合适了,应列其监护人为诉讼被告,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把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是不合适的。

二、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权关系中的行为系侵权工具,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了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侵权人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承担人却为教唆人、帮助人,这一点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

三、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看,该责任承担方式系监护人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四、虽然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条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此条款有人理解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案件中,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权在何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已对监护人的职责规定很清楚。该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其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支出被监护人的财产,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的侵权支付财产。

五、在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按键式,被告辩称往往是以监护人的口语说出来的,不能反映真正成大责任的人是谁,而列监护人为被告就不能出现这个问题。

综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诉讼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效力

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鉴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龄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以法定程序宣告;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资料

[1]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6/26/64771.shtml

[2]中律网http://www.148com.com/html/3189/442179.html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


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
(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龄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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