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展历程,中国儿童少年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7月28日 ,是中国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_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发展历程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以来,在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妇联的领导下,为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曾多次拨款拨物救助中国遭受地震、洪灾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地区的儿童

,还赞助全国各地兴办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儿童养育院和兴建少年宫、少年之家、儿童活动站等。

特别是1989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了“女童升学助学金”以来,开展了旨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后正式定名为“春蕾计划”,并在全国各地开办了“春蕾学校”、“春蕾女童班”。为使春蕾女童毕业后能够依靠自己在“春蕾学校”所学到的农村实用技术勤劳致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还设立了“春蕾计划女童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到2004年,“春蕾计划”已经募集资金6亿元,资助范围已遍布全国30个省区,捐建300多个“春蕾学校”,举办4600多个“春蕾班”,救助失学女童达150余万人次,通过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活动培训妇女和女童41.6万人次。“春蕾计划”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知名度最高的社会公益品牌之一。

2000年5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又推出了新的大型社会公益项目―“安康计划”。“安康计划”的目标是帮助广大儿童“远离失学、远离疾病、远离伤害、远离犯罪”。


理事长顾秀莲

“安康计划”推出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的大型公益活动――先后举行了三届“安康计划西部行”和“安康计划东北行”,到达内蒙古、宁夏、甘肃、西藏、青海、新

疆、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西部10个省区和黑龙江、辽宁等老工业基地。为当地带去了8340余万元的物资和资金。在当地捐建了学校、“安康医疗站”、“安康教室”、“安康远程电教室”、“安康远程音乐教室”等。大大地改善了当地孩子的学习条件。2002年6月22日,设立“儿童弱视专项基金”,已为249名弱视儿童解除了痛苦,带来了光明。2003年,在“非典”时期,中国儿基会又推出了“安康计划”进学校――“安康教室”和“安康计划”进社区――“安康益家”两个公益项目。现今天已捐建了“安康教室”604个,“安康远程电教室”380个,“安康远程音乐教室”20个,“安康益家”20个,“安康宣传栏”103个。

“春蕾计划”和“安康计划”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成就,被载入中国政府《中国的儿童状况》、《中国的扶贫与开发》、《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和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救助需要帮助的孩子,中国儿基会开展了“零钱慈善”募捐箱、“8858”手机公益短信、招商银行“一卡通”网上捐赠等形式。特别是从2002年起,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首届“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募集资金和物资近 2亿元,向贫困地区捐赠1.3亿多元用于建立春蕾小学、安康医疗车、医疗站、孤儿院等;第二届“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推出了“安康教室”和“安康益家”;第三届“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募集资金和物资1.7亿元,向荒漠中的空军试验训练基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捐建了一批“安康远程教室”、“安康远程电教室”和“安康远程音乐教室”,这些活动深受各地人民的欢迎。

2002年10月12日,为了表彰历年来为中国儿童少年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建造了“中国儿童慈善功德碑”,将一个个用爱心铸就的名字镌刻于功德碑上,实现了捐赠者和公益组织、公益效应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秘书长宋立英

为进一步创新劝募模式,中国儿基会坚持“零钱慈善”理念,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万台视频募捐箱。2003年、2006年,紧紧抓住中国科技信息迅猛发展的时机,先后与中国移动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合作,在中国率先推出了“8858”、“9592”手机公益短信募捐项目。随后又开通了“12361”固定电话募捐特服号码,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提供了全新便捷的捐赠平台。

中国儿基会恪守为中国儿童教育福利事业竭诚服务的宗旨,用诚信凝聚了社会爱心,用执着和奉献谱写了一曲曲儿童公益事业的动人乐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支持和赞誉,先后被中央机关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先进集体”、“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先进民间组织”、“中国扶贫奖‘劝募模式创新奖’”、 “中华慈善奖”等荣誉称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是一项恩泽后代,造福民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衷心希望与国内外一切热心于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友好联系,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为了孩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中华民族美好灿烂的明天,奉献出爱心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_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专项基金

为了更好地关爱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们,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各单位合作推出了一系列专项基金,有针对性地资助、呵护那些急需帮助的孩子们,将国家和社会的深切关爱送到他们身边。

春蕾


理事题字一

1996年11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春蕾计划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该基金将专门用于支持“春蕾生”小学毕业后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春蕾生小学毕业后,除一部分特别优秀的学生继续读升学外,其他女童将不能继续升学,由于她们毕业时的年龄一般仅12、13岁,独立生活能力还较差,很可能几年以后又成为一批新文盲。因此,通过进行初中职业培训或高小毕业后延长一年的实用技术培训,使春蕾女童不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知识,还能掌握一、两门当地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劳 动技能,为她们今后的就业或回乡科技致富打下基础,从而深化“春蕾计划”的成果。

培训应与有条件的学校紧密结合,培训内容根据当地现状,并和扶贫项目相结合,以扶贫项目内容做为实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各地的女童班普遍因地制宜地设置了能够学以致用的实用技术课,如种植、养殖、编织、缝纫、刺绣、会计、木材加工、摄影等等。在传授给春蕾生一种致富本领的同时,获得生产收益,补充培训费用

基金运用


理事题字二

“春蕾计划”是1989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项目。

“春蕾计划”通过开办“春蕾班”,捐建“春蕾学校”等形式救助贫困失学女童,实施规模遍布全国30多个省区市。“春蕾计划”已筹集资金累计6亿多元,捐建“春蕾学校”500多所,捐助“春蕾女童班”近5000个,救助失学女童170多万人次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_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公益项目

告白行动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告白”行动现场

2015年4月10日,一项旨在关爱儿童白癜风患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慈善爱心项目“中国儿童青少年告别白癜风关爱行动”(简称“告白”行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全国青少年白癜风援助专项基金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来自医疗界、社会爱心人士等二百多位与会代表及数十家媒体,共同见证了这一庄严而温暖的时刻。

启动仪式由中央电视台著名少儿节目主持人鞠萍主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霞、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赵书贵;“告白”行动执行医院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院长高毓梅、爱心形象大使何政军等领导与嘉宾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启动水晶球。书画界著名书法家宋渔、姚兴圣、卫双奎,《心理访谈》节目主持人沙玛阿果,中国知名女歌手陈明、周艳泓以及影视界爱心人士李菁菁、王颢森等嘉宾出席本次启动仪式,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白癜风儿童青少年。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霞在启动仪式上说,“我相信,通过我们的慈善救助和公益宣传等活动。白癜风患儿以及家庭一定会进一步改善疾病、减缓压力。拥有一个阳光健康快乐的生活。”

因饰演《亮剑》中政委“赵刚”一角而为观众熟知的著名影视演员何政军应邀担任爱心形象大使。他呼吁对儿童少年白癜风患者要多一份关注,少一份歧视,同时鼓励广大患者正确认识白癜风,科学治疗。

据权威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超过2000万的白癜风患者,发病率约为1%―3%,其中3岁至12岁儿童和青少年发病率居多。部分患有白癜风的儿童因为家庭贫困,延误了病情,严重影响了发育、学习及正常生活,特别是给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

“告白”行动把“实现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最高准则,以“援助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为宗旨,重点定位于“关爱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身心健康、慈善救助和公益宣传”领域。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拨款的形式对家庭贫困的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进行慈善救助,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作为临床诊疗定点执行机构,让他们获得科学诊疗,告别痛苦与压力,同时也开展公益宣传和教育、培训,以营造和谐关爱的社会环境。

春蕾计划

1989年,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了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项目――“春蕾计划”。截至目前,“春蕾计划”已筹集资金累计8亿多元,遍布全国30多个省区市,兴建800多所春蕾学校,资助180多万人次贫困女童重返校园,对40余万女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春蕾计划”已经成为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促进女童教育发展的最成功、最有影响力的范例。2005年“春蕾计划”被民政部授予“中华慈善奖”。


春蕾计划

随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以及国家“两免一补”助学政策的实施,中国儿基会及时调整“春蕾计划”资助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女童的资助,从学杂费转移到生活费用的资助;资助范围也从小学、初中阶段扩大到了高中甚至大学;并加大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根据当前中国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城市,出现了“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现象,“春蕾计划”又开展了向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捐建“春蕾寄宿制学

校”的公益项目

安康计划


安康计划

“安康计划”全称“中国儿童少年安全健康

成长计划”。是2000年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实施的一项旨在帮助广大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大型公益社会系统工程。

纪念日

为了积极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2002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推出了以“关注未来 救助孩子 ” 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

在慈善日期间,中国儿基会积极地开展了“百城联动儿童慈善一日捐”、“百家企业联动儿童慈善一日捐”和“百所高校联动儿童慈善一日捐”三项主体活动。全国共有近50座城市、71家企业、65所学校、20余家中直机关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机关参加了“儿童慈善一日捐”活动。评选出72名“中国儿童慈善家”、“中国儿童慈善大使”和“慈善爱心人士”。募集善款一亿三千多万元,募集物资价值四千三百多万元。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009年6月22日,首届“中国儿童慈善动日”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时任国务委员的吴仪同志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会长陈慕华,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等全国妇联、有关部委的领导到会并为获得“慈善家”、“慈善大使”、“公益明星城市”、“公益明星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城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颁发了荣誉证书。3000多位来自海内外各界的人士参加了表彰大会。这是一次空前的中国公益史上慈善爱心人士的大聚会。

为了实现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愿望,中国儿基会向贫困地区捐赠了1.3亿多元用于建立春蕾小学、安康医疗车、医疗站、孤儿院等。受到了当地人民的热烈欢迎。

为了表彰在儿童发展事业中做出贡献的个人与企业,中国儿基会在北京八达岭长城设立了“ 中国儿童慈善功德碑”,把在儿童慈善活动日中,为儿童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的名字铭刻在中国儿童慈善功德碑上。

体验基地

是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立项,造福千千万万少年儿童,寓教于乐的学习平台。地子自然体验基地是幼儿园、小学、家庭自然科技课程的最佳实践平台,是面向3-12岁儿童的学习乐园。

地子自然体验基地,了解其教育特色即是了解“体验、自然、过程”的教育价值的过程。 以实现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为最高准则,通过筹集资金,开展系列宣传、救助、教育、培训等项目实施,为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子自然体验基地

人类社会的进化史和发展史告诉我们,生命源于自然亦止于自然。世间万物如阳光、空气、水、植物、动物,包括人类自己都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的生产、生活、科研、

制造等一切社会活动都离不开自然,人与自然是息息相关的。 没有庄稼,我们将缺少食物资源,没有矿山,我们的能源哪里来?没有果树果实的下落,牛顿也许发现不了地球引力。。。

正是基于自然辩证法理论的指引,地子自然体验基地总结,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开创了国内崭新的教育模式。

地子自然体验基地与传统的儿童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比较,在教育理念上或有相似之处,但教学模式会截然不同,地子教育崇尚自然、过程、体验。

地子教育的核心是“自然、体验、过程”,体验自然过程的同时,正像古人所言,受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不会灌输大量的知识与孩子,授予孩子的是学习的方法和潜能的开发。

地子自然体验基地项目规划建设四期:

一期:地子生物体验馆

二期:地子科技体验馆

三期:地子文化艺术体验馆

四期:地子运动体验馆

2007年即将投入开馆运营的为其一期项目――地子生物体验馆。

地子教育明确了促进儿童可持续发展为本的教育价值观; “整体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儿童发展观;全方位的教育整合观;适宜的因材施教观;科学的评价观;正确的教师观等教育观念。 地子自然体验基地正是依据“多元智能理论”,以细致全过程生物体验课程这一创新教学模式,通过80余次教学活动安排,涵盖微宏观观察、解剖、培育、孵化、标本制作等实验手段,按照实验操作由简到繁、知识点由浅入深的原则合理制定教学计划。每次教学课程都巧妙设计了重点潜能培养目标和生物知识点,让孩子在充满兴趣的细致自然过程体验中达到其目的。80余次教学过程体验,使每次课程在先后顺序编排、生物知识、潜能开发各方面都具有科学的必然联系,最终实现整体教学目标,即一定的生物知识、探索未知世界的浓厚兴趣和一定的潜能提升。

通过数百个主题生物实验,利用显微镜等实验仪器设备观察植物、动物的微观组织结构,年龄大的孩子可以写出书面观察说明;利用培养箱、孵化器等专业设备了解并操作植物无土栽培、无种繁殖、卵生动物的生长、孵化的全部细节过程;亲手制作动植物标本,穿插国学产品诵读、手工、陶艺、音乐素质培养、种植、养殖、真实社会角色体验等辅助教学活动,达到“多元智能理论”倡导的儿童8大智能发展的目标要求。

慈善机构

《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慈善机构成立,首次亮相是在北京朝阳剧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庆六一大型晚会,由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倪萍主持,更有众多影视明星和著名书画家到场助兴,并奉献爱心。 整合公益资源,为组织、个人和企业搭建互动交流平台,提供个性化服务 公益互助平台是一个致力于整合公益资源,为组织、个人和企业搭建互动交流空间的公益产业平台。

【愿景】 爱心公益希望成为公益界的创新工厂、新媒体公益内容的全产业链供应商。在此之前,我们将不断努力、全力向前。

【发展】 2006年,公益中国正式上线运营。 2010年,爱心公益倡导智慧公益、社会公益、快乐公益,真诚为NGO、NPO、基金会、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通过专业的策划推广创新的公益理念,以新颖的方式激励大众的互助精神和创新精神,使大众在参与公益时获得极大的自主权和乐趣。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_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简称为“中国儿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FUND”。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妇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二) 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展历程,中国儿童少年

(三)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

(四) 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

(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七)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

(八)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推荐理事候选人;

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儿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

(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活动;

(四) 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五) 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

(三)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儿童教育福利事业支出;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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