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港口管理章程 黄骅港 黄骅港-基本详情,黄骅港-港口自然条件

黄骅港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以东约90km的渤海之滨,恰置河北、山东两省交界处,环渤海经济圈的中部,地理坐标约为38°19′30〃N/117°52′30〃E,,朔黄铁路、邯黄铁路、黄万铁路、沧港铁路、黄大铁路(待建)直通港口,属渤海新区核心。黄骅港是山西地区运距最短的出海口,现已建成20万吨级航道和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吞吐量连续3年突破亿吨。2010年8月18日黄骅综合大港的开航,对冀中南、晋陕蒙等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全方位开放影响深远。冀中南地区,以及黄骅港腹地可延伸复盖的晋中南、鲁西北、豫北、陕西、内蒙古等部分地区,通过此通道贸易,远洋运费节省20%,时间节省40%。此次开航投入运营的是黄骅综合港起步工程,工程概算总投资127亿元,包括4个10万吨级通用散杂货、4个10万吨多用途泊位,规划年通过能力超过5亿吨,集矿石、杂货、集装箱、石油化工、煤炭运输等多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大港,使之真正成为亚欧大陆桥新通道、桥头堡。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基本详情

据最新数据:黄骅港2014年吞吐量完成1.76亿吨,同比增长2.62%。其中,综合港区完成3211.49万吨;煤炭港区完成14248.29万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1.4万标箱,同比增长36.27%。


黄骅港位置

黄骅港是河北冀东南地区运距最短的出海

口,现已建成20万吨级航道和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吞吐量连续3年突破亿吨。

漳卫新河(山东省境内)与宣惠河(河北省境内)交汇的大口河(流程仅4.5公里)在此入海。黄骅港海上距天津60海里,陆上112公里;东距龙口约149海里,陆上280公里;西距黄骅市45公里,朔黄铁路、邯黄铁路直通港口。

黄骅港是河北省沿海的地区性重要港口,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输出港之一,位于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沧州市区以东约90公里的渤海之滨,由杂货港区、煤炭港区、综合港区和河口港区4个港区组成。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2’、北纬38。19’,陆上距黄骅市区约45公里,水上北距天津60nmile.东距龙口149nmile。汇集漳卫新河与宣惠河的大口河在此交汇入海。


黄骅港总体规划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挂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牌子)。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办字14号),设立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挂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自然条件

(一) 气温:多年平均气温为12.2℃;多年最高平均气温为17.3℃;多年最低平均气温为7.8℃;历年极端最高气温为37.7℃;历年极端最低气温为-19.5℃

(二)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501毫米;历年最大年降水量为719.4毫米;历年最小年降水量为336.8毫米;历年最大一日降水量为136.8毫米;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7、8三个月,占全年降水量的70%以上。

(三) 风况:风向秋冬季节以偏北风为主,春季以偏东风居多,夏季雷暴大风则风向不定。常风向为东向,次常风向为南西,强风向为东和东北东。

(四) 海冰:初冰日在12月上旬,盛冰日在1月,融冰日在2月下旬,终冰日在3月上旬,总冰期约90天,其中盛冰期约2个月。固定冰最大宽度为7公里,最大冰厚度为35厘米;流冰厚度最大0.2米,速度一般为0.3~0.4米/秒,流冰方向主要集中在偏西和偏东两个主方向。

(五) 水文:黄骅港海域潮汐属不规则半日潮型。其潮汐特征值(自当地理论最低潮面算起)为:最高高潮位为5.71米;最低低潮位为0.26米;平均高潮位为3.58米;平均低潮位为1.28米;平均海面为2.40米;最大潮差为4.14米,平均潮差为2.30米。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水域

北起前徐家堡黄南排干河口,南至大口河口,东到3#锚地和规划的6#锚地,与综合港区、煤炭港区及河口港区的陆域所围成的水域范围。

水域港界坐标见附表一。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陆域

(一) 煤炭港区

目前煤炭港区陆域270万平方米(由疏港路、国华路与堆场北护岸、西护岸围成)。规划将现有的北护岸、西护岸及港池北围堰分别向北、向西拓展,形成约1422万平方米的陆域,由码头作业区、煤炭仓储、物流、船舶修造及深加工功能区组成。

(二) 综合港区与散货港区

在煤炭港区航道与综合港区航道之间的陆域,布置散货港区;在其根部沿自然岸线向北形成挖入式港池和突堤相间的布置形式,构成综合港区的陆域。陆域总面积6364万平方米,由码头作业区、物流园区、综合服务区、预留港口发展区组成。

(三) 河口港区

河口港区位于大口河入海口处,煤炭港区南侧,陆域面积47万平方米。预留发展区450万平方米。

陆域港界坐标见附表二。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锚地

黄骅港现有锚地3处,分别为1#、2#、3#锚地,锚地面积53.41平方公里,锚地底标高为-9~-15米

1#锚地:以点(38°25′46.4″N/118°10′44.4″E)为圆心,4公里为直径的圆形水域,底质为泥质,水深为-9米。

2#锚地:以点(38°28′32.7″N/118°18′18.6″E)为圆心,4公里为直径的圆形水域,底质为泥质,水深为-12米。

3#锚地:以点(38°30′12″N/118°26′48″E)为圆心,6公里为直径的圆形水域,底质为泥质,水深为-15米。

4#、5#、6#锚地正在进行选划。同时煤炭港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1#、2#、3#锚地重新进行选划,初步方案为将原1#、2#锚地联通,并适当扩建为近似梯形,成为新的1#锚地,专用于运煤船锚泊,边界尺度分别为5.5km、21.29km、9.657km、24.5km,锚地面积168km,锚位数52~75个;维持现有3#锚地为危险品锚地,为直径6km的圆形,锚地面积28.3km,锚位数6~8个;3#锚地东侧重新选划一处锚地作为2#锚地,专用于运煤船锚泊,锚地尺度为6km、10.8km、20km、17.681km,锚地面积140.4km,锚位数43~62个;在2#锚地东侧再布置1处7#锚地,为通用散杂货锚地,锚地尺寸为梯形,尺度为6.707km、7km、4km、12.4km,锚地面积为38.8km,锚位数12~17个。

黄骅港现有锚地水域界限控制点坐标统计表见附表三。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航道

(一) 煤炭港区航道

煤炭港区航道为5万吨级重载双向航道,底宽270米,底标高-14.0米,边坡1:5。航道总长46.48公里,其中内航道3.48公里,航道走向55°~235°;外航道43公里,外航道在W3+000处向东南偏转4.5°,航道走向59.5°~239.5°。

(二) 散货港区、综合港区航道

为10万吨级散货船舶单向乘潮进出港航道,总长44公里,有效宽度210米,边坡比为1:5,走向为59.5°~235°,底标高-14.5米。

正在建设中的 20万吨级航道为单向乘潮航道,总长58.8公里,底标高-18.3米,底宽250米,在3+700~44+000处保持现有10万吨级航道走向,在44+000~62+500段航道轴线向北偏转13°,轴线方位为46.5°~226.5°。

(三) 河口港区航道

河口港区航道属天然河道,目前满足1000吨级船舶乘潮通航。

3000吨级航道目前尚未开挖。

黄骅港各港区航道主要指标表见附表四。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导助航标志

(一) 煤炭港区

灯浮标64座、活节式灯桩4座、导标20座、陆上导标(灯桩)19座。

(二) 综合港区

灯浮标58座、活节式灯桩2座、灯桩9座、导标6座。

(三) 河口港区

浮标7座、岸标4座。

黄骅港各港区导助航标志表见附表五。

第八条 抛泥区

神华黄骅港疏浚物临时倾倒区,位于38°36′00″N、118°9.57″E,水深-12米,直径1.57千米,总倾倒量4350万立方米,使用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黄骅港现有各类生产性泊位32个,码头岸线总长度为7534米,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最大泊位吨级为20万吨。主要专用泊位及设备有:

(一) 煤炭港区

目前煤炭专用泊位12个(煤一期至煤三期),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10万吨。翻车机11台、装船机12台。

煤四期工程在建,新建4个3.5~10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及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翻车机2台。

此外,散杂货泊位2个,液体化工泊位1个。

(二) 综合港区

通用散货泊位2个,均为5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10万吨级),门座式起重机6台。

通用散杂货泊位2个,均为5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10万吨级),门座式起重机6台。

多用途泊位4个,均为5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10万吨级),门座式起重机8台,多用途装卸桥6台,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12台。

(三) 散货港区

专业化矿石泊位2个,均为20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25万吨级),桥式抓斗卸船机6台,堆、取料机各3台。

(四)港口仓储与堆场

现共有生产用堆场总面积256.5万平方米,总容量1070万吨/6950标箱。其中:煤炭堆场面积84.8万平方米(不含煤三期筒仓),容量 488万吨;煤三期筒仓24座,容量72万吨;矿石堆场面积55.5万平方米(含道路),容量 480万吨;集装箱堆场面积10.26万平方米,容量6950标箱。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集疏运通道

(一) 铁路

朔黄铁路是神华集团煤运专线和黄骅港主要的铁路集疏运通道,为国家Ⅰ级干线电气化铁路。朔黄铁路直通煤炭港区,目前主线运输能力3.5亿吨,远期随着神华集团煤炭产量增加,主线运输能力可扩至4.5~5.0亿吨。

沧港铁路为Ⅲ级地方铁路,与京沪线接轨,全长88公里,设计能力500万吨。现直通河口港区3000吨级码头,运输能力100~200万吨。该线与朔黄铁路的连接线自沧县军马站至李天木站,全长4.8公里,改造后能力可达1000万吨。

邯黄铁路建设、朔黄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

(二) 公路

黄骅港公路集疏运便利,石黄高速现已通车;307国道在沧港地方铁路编组站南侧进入港区,其延长线通至河口港区;津汕高速、沿海高速、沿海公路紧邻港口后方;港区内神华大道向西与沿海公路相连,向东分别进入煤炭港区煤炭泊位和在建的散杂泊位。规划黄骅港后方将形成“三横两纵” 高速公路网络(三横:石港高速、石黄高速、邯黄高速;两纵:沿海高速、津汕高速)。

(三) 管道

现有化工码头至河口港区油库区2条原油管线,总长8.7公里。油库区至中捷石化管线已贯通使用。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经营管理

第一条 港口经营资格和港口经营人

在本港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等业务,应当依法向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提供良好的候船环境,具备安全的上下船设施、设备,具有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应急救援系统。

第三条 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作业,应当与作业委托人订立委托作业合同。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有关手续,如实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及包装、标志等详细资料。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时间,提供船舶资料,办妥有关手续。

第四条 港口拖轮经营

从事拖轮经营业务,应该提供适合拖轮服务的船舶,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遵守《防污染公约》,遵守《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服从沧州海事局VTS(VESSEL TRAFFIC SEVICE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心指挥。

第五条 港口理货经营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和仓储业务。

第六条 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业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要与委托人订立有关合同。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向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理化性质、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出口的危险货物须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签订结果单》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货物代理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沧州市港航管理局:

(一)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 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 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沧州海事局。

第九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进出本港,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黄骅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实施消毒、除鼠或其他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二) 检验检疫部门在船舶检疫时认定需要进行熏蒸的船舶,由检验检疫部门指导实施检疫熏蒸。

第十条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

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市场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港口服务

第一条 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检疫、通关服务

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单位包括: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沧州海事局、黄骅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沧州海关驻黄骅港办事处、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为黄骅港口岸的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检疫、通关提供服务。

第二条 船舶引航服务

黄骅港引航站是黄骅港海域内唯一的引航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主权,负责对进出黄骅港的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并接受国内航运公司的申请,为进出黄骅港的国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第三条 船舶代理服务

国际、国内船舶代理公司,可分别接受国际、国内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物运输、中转、船舶补给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港口货运代理服务

国际、国内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出口货物集港、提取进口货、办理货运保险、内陆货运、联运货物中转、代签运输合同、照管货物及提供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五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为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随时为进出港口船舶供应燃料油、润滑油、淡水、食品、船舶配件等。

第六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为船舶修造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提供万吨级及以下船舶维修服务。

第七条 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提供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处理,以及围油栏的供应服务等。

第八条 其他船舶服务

本港有可以为国内外船舶提供靠离码头、移泊、护航、抢险救助、海上拖带服务的企业。

水上交通服务

黄骅港VTS系统负责水上交通组织,由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沧州VTS中心)负责管理,可应请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气象信息、助航服务、急救援助服务、支持联合行动等交通服务。

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播发。

海上救助服务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是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黄骅港区内(辖区)水域的搜寻救助工作。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沧州海事局,下设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配备有黄骅港VHF通讯系统兼有数字选择性呼叫(VHF DSC)报警功能,作用距离大于25海里,主要设备由通信站海岸电台管理,岸台识别码为4121500000。港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在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范围(以下简称VTS管理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VTS管理范围: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海域。

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定,船舶应配备加入VTS系统的通信设备进出本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沧州海事局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本港,船舶代理应提前7天向沧州海事局申报;同时应按照《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的规定提供有关船舶保安信息。

(一) 抵离港预报

1、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预计抵达或离开黄骅港的船名、呼号、国籍、总吨位、吃水、出发港、目的港及预抵、离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数、其他情况,以书面方式发给沧州VTS中心。

2、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

(二) 船位报告

进入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38°20′24.559″N 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应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三) 靠离泊及锚泊报告

船舶在靠妥泊后或锚泊后、离泊前或起锚前,将船名、靠泊时间、泊位名称或锚泊时间、锚位、离泊时间或起锚时间、目的港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沧州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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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船舶在驶入航道和驶离航道时,应及时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在港内航行的拖轮,应提前向沧州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

(四) 施工作业报告

在沧州海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其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沧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沧州海事局审核批准并发布航行警(通)告后方可进行。

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施工船舶在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将施工船名、作业内容和范围,以VHF呼叫沧州交管中心的形式,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五) 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沧州VTS水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可用沧州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报警,或者立即使用VHF呼叫沧州交管中心,将船名、国籍、时间、事故原因、经过或故障情况、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六) 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沧州VTS水域内如发现航道变异、助航标志及导航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失常或发现沉船、沉物、暗礁、浅滩、漂浮物以及其他碍航物等情况,可用沧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VHF,将船名、时间、地点、异常情况、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及时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黄骅港地图_黄骅港 -进港指南

煤炭港区

船舶由外海进入黄骅港煤炭港区时,可先找煤炭港区航道进口灯浮标(38°32′28″.20N118°21′24″.11E),其灯质为明暗白4秒,装有雷达应答器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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