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机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机构设置

内设职能部门

办公室

人事司

条法司

国际合作司

专利管理司

保护协调司

规划发展司

其他内设机构

离退休干部部

检查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综合管理部门

办公室

人事教育部

审查业务管理部

自动化部

党委

审查业务部门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机械发明审查部

电学发明审查部

通信发明审查部

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

化学发明审查部

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

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实用新型审查部

外观设计审查部

专利文献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其他直属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服务中心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主管社会团体

中国知识产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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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中国发明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领导机构

局长:申长雨

贺化|杨铁军|肖兴威|甘绍宁|何志敏|廖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领导干部

局长:申长雨

副局长:李玉光、贺化、杨铁军、肖兴威、鲍红、甘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主要内容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权利的期限和终止、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护对象

现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的分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内容,指出药品、生物及微生物制品、化学制品、食品均可受到专利法保护,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烹调方法等不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期限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权利人必须向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年费,否则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强制许可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对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许可费用由权利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发展历程

1950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明确对专利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条文。尽管直至1963年11月由国务院明令废止这一暂行条例时止,历时13年间,政务院仅根据这一条例先后批准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但是这一条例的颁布对于日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1号颁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完善的保护专利权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有1944年5月29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专利法》)。

1992年9月4日,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颁布,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于1992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由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2年12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颁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访问体验

访问的用户做好心理准备,知识产权局的访问速度极慢。千万别用高级搜索,因为高级搜索形同虚设,跳出来的都是找不到访问的页面。在访问的时候注意在搜索框键入想要搜索的内容以后千万别用回车启动搜索,必须点搜索键。还有文档查看必须一页一页的看,没办法连页的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 2011年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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