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机构简介,厦门市财政局-职责调整

厦门市财政局:位于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算法》 、《会计法》和其他财税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在中央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部分地方税收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进行解释;提出地方财税立法计划,参与研究、制定、审查地方法规中涉及财税政策的条款;制定和执行本市有关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主管全市会计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职称工作;指导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等。及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增加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监管的职责。

(六)增加承担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的职责。

(七)增加预算绩效评审的职责。

(八)增加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分配决策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十一)强化公共财政服务职能,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

(十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三)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管。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职责概述

1、拟订和执行厦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地方财政收支政策及其有关配套措施


厦门市财政局;对厦门市各项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实施财政分配政策。

2、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和其他财税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在中央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部分地方税收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进行解释;提出地方财税立法计划,参与研究、制定、审查地方法规中涉及财税政策的条款;制定和执行本市有关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财政工作;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预算调整意见和市本级决算情况。

4、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负责全市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彩票募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5、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国库制度,制定和执行全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规范财政收支缴拨程序。

6、负责市级公共财政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统一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管理市级社会保障支出;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厦门市财政局

7、办理各类财政拨款,参与有关支出项目的效益考核,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及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包括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机构简介,厦门市财政局-职责调整

8、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国有资产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负责预算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会计信息统计分析和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指导和管理全市资产评估业务。

9、拟订和执行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管理政府偿债基金,负责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等政府外债借、用、还的管理和监督。

10、主管全市会计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职称工作;指导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11、负责对预算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财政收支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12、负责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领导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情况、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和财务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13、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实施财政系统干部培训、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本级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对局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综治、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应急事项处理和综合性接待等工作;指导市财政学会的业务。

(二)综合处

参与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负责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研究;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减免的审批事务,参与审批收费标准;统一管理全市财政票据;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批事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

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提出税收政策的建议,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等事项;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参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及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工作;参与局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办理法律顾问工作具体事务;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四)预算处

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建议;负责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分析和区级财政体制的管理;分析预测财政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等财政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工作建议,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预算;审核、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负责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定额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牵头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负责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指导区级财政工作。

(五)国库处

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收入缴纳、财政收支和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负责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区级财政银行账户管理;指导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牵头拟订驻外机构的生活待遇标准、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标准;牵头拟订因公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查政策;牵头拟订办公用房物业费管理相关政策;拟订旅游、人才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拟订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审核。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广新、宣传、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教育、文化、体育等行业的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标准;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参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负责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

(八)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参与研究财政性投融资政策和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基本建设、城市维护项目及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基本建设和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和年度预算执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金审核拨款工作;承担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性债务计划及偿债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汇总、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农业处

承担农办、农业与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以及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拟订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医疗经费管理和政策;拟订负责离退休以及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有关财政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企业处

承担经济、信息、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承担市属国有工业交通、市政和房地产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拟订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二)外经金融处

承担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参与上述系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参与研究设立基金公司相关事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的管理,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承担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管理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代理记账监督管理;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信息的发布;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会计行业协会、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等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业务的工作。

(十四)公共资源监管处

研究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相关问题,拟订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审核公共资源非市场配置方式;负责编制公共资源配置目录,按规定审核公共资源配置目录的调整;负责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备案与审查,监督配置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各类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牵头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事务,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事务;按规定权限承办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务;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处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机关其他处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监督检查市级财政用于补助区、镇政府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组织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政府项目采购方式;指导区、镇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政府采购协会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

(十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领导

黄强党组书记 、局长

庄志杰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建造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小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吴旗明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珠龙总会计师

蒋东红副巡视员

王跃平办公室.主任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

办公室 0592-5052356

值班室 0592-5052363

传 真 0592-5398141

地址: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

网址:http://www.xmcz.gov.cn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领导信息

领导分工
黄强厦门市政府副市长、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财政局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人事处。

林建造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企业处、外经金融处、会计处、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负责联系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行业协会、总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学会、珠算协会。

黄小明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分管监察室、监督检查处、机关党委,协管人事处。

吴旗明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综合处、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农业处、公共资源监管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审核中心,负责联系政府采购协会。

黄珠龙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协助局长分管国库处、教科文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财政支付中心,协管预算处。

陈向光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法规税政处、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财政学会。

领导简历
黄强,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程度,高级会计师。现任厦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财金专业学习;1982年8月至1992年10月,历任厦门市财政局科员、行财科副科长、工交科(处)副科(处)长、处长;1992年10月至1998年5月,历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1998年5月至1999年11月,任厦门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9年1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任厦门市思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任厦门市思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思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2003年3月至2012年1月,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1月起任现职。十届、十一届市委委员,第十一届省人大代表,第十二、十三、十四届市人大代表。

林建造,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党校在职大学文化程度,会计师。现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78年9月至1980年7月,在集美财经学校财政专业学习;1980年7月至1997年5月,历任厦门市财政局科员、预算科(处)副科(处)长、处长(其间:1983年9月至1986年9月,参加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财政专业学习);1997年5月至1999年2月,任厦门市财政局局长助理兼商贸处处长;1999年2月起任现职(其间:1998年10月至2000年7月,参加厦门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参加福建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黄小明,男,汉族,1959年8月出生,福建厦门人,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8月参加工作,党校在职大学文化程度。现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1977年8月至1978年4月,福建省同安县新民公社凤岗大队插队知青;1978年4月至1980年2月,在厦门师范专科学校化学科化学专业学习;1980年2月至1982年9月,厦门市开元区业余中学教师;1982年9月至1988年9月,厦门市职教办干部;1988年9月至1993年3月,历任厦门市监察局科员、副处长、副主任(其间:1992年02月至1992年11月,抽调参加社教工作);1993年3月至1997年5月,历任厦门市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纪委预防违纪室副主任(其间: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7年5月至2001年2月,历任厦门市纪委正处(副局)级纪检监察员、预防违纪室副主任、预防违纪室(执法监察室)主任;2001年2月起任现职。九届、十届市纪委委员。

吴旗明,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福建晋江人,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大专文化程度,会计师。现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77年12月至1979年5月,厦门第二绝缘材料厂工人;1979年5月至1981年5月,在厦门财贸大专班学习;1981年5月至2002年5月,历任厦门市财政局科员、农财科(处)副科长(副处长)、处长、政局任副局长);2002年5月起任现职。

黄珠龙,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福建龙海人,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程度,会计师。现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上海财经大学财政专业学习;1985年7月至1997年11月,历任厦门市财政局科员、预算处副处长;1997年11月至2003年4月,任厦门市财政局预算处调研员、副处长;2003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厦门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国库处处长;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国库处处长;2008年4月起任现职。

陈向光,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福建华安人,199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会计师。现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财政专业学习;1991年7月至2012年3月,历任厦门市财政局科员、副主任科员、教科文处副处长、行政政法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其间:2001年9月至2004年12月,参加厦门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学习);2012年3月起任现职。第十三、十四届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委员。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类别

厦门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主要包括以下10类:

1、组织机构

2、规范文件

3、预算决算

4、政府采购

5、行政执法

6、许可审批

7、办事规程

8、工作动态

9、民生关注

10、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次排列有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栏目,其他相关信息在网站首页上的相关专栏列明。

(三)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也可从市政府网站上链接查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我局公布的其他方式或在公共场所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二楼办事大厅;办公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为2:30―5:30(夏季为3:00―6:00)。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厦门市财政局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窗口领取。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当面或者通过信函、传真提交受理机构。

2、网上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本局受理邮箱,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有关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经申请人要求,本局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满足的,本局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收费标准

通过检索、复制、邮寄政府信息的,成本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监察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群众举报和投诉,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为2:30―5:30(夏季为3:00―6:00)。

厦门市财政局_厦门市财政局 -地理位置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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