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供给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供给需求

公共产品理论,是新政治经济学的一项基本理论,也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收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础理论。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

公共产品理论_公共产品理论 -供给需求

对于公共产品理论,我们可以在不否定其质的规定性的前提下,根据其进一步的特征继续加以分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便是按照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不同而大致划分的。拿公共安全系统这一典型的公共产品来分析,城市A的公共安全系统显然能够使当地所有的居民受益,但它对附近B城居民所带来的利益就小得多了,而对远在千里之外的C城居民来说,则几乎无受益可言(C城居民去A城出差或旅游时的情况另当别论)。这一实例表明,受益范围仅仅局限于地方政府辖区之内的公共产品,应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如果公共产品的受益远远超出了区域性范围,直至能够为国内居民所共同享用(如公共安全的中央控制系统),那么,它就具备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具备全国性公共产品特征的还包括人们所时常提到的国防、外交等。而对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也可以举出排水系统、路灯等许多实例。当然,在地方性公共产品中,也有受益范围大小之分,从而使地方性公共产品内部也存在着较为明晰的层次性。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纯公共产品也并非毫无争议地就是地方性的。以路灯为例,它具备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但其受益范围却很小,甚至仅仅局限在某个街区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对于纯公共产品而言,也有全国性和地方性之分。


公共产品理论

尽管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强调了各种公共产品受益界限的差异,但是这并不等于忽视或否认了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上的交叉性。理论意义上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被限定在整个国家的疆域之内,外部性较小。然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区域却并不严格地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总有一些公共产品会产生外部性,将正面或负面影响溢给了相邻的地区,而这些公共产品的成本却往往又是由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承担的。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无疑会使划分公共产品层次性的难度有所增加。

不难理解,许多地区居民之间对一定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偏好程度通常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决定着,不同地区居民对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也各不相同。中央政府若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就必须考虑各个地区的需要,从而很可能选择一个尽可能照顾到各地综合利益的“量”。但囿于各地居民偏好程度的较大差异,这个能够照顾到各地综合利益的“量”往往是很难选择和确定的,即使中央政府取各地需求量的平均数来提供,对于相当多的地区来说也并不是合理的。相比较之下,地方政府更能够了解本地居民的偏好,它提供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水准和组合会更有助于满足客观需求。因此,在各级地方政府当中,中央政府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起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的责任,但它却不能包揽其他层次公共产品的提供。否则,便容易产生效率低下的问题。

公共产品层次性的理论,不仅揭示了各种类型公共产品的区别和差异,而且也为我们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公共产品层次性对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便是实行分级财政,为各级政府有效地提供受益范围各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制度条件,做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应该说,设置分级财政的要求并不难实现,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分级财政的涵义和运行方式却各不相同。在中国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传统财政体制下,尽管也存在着地方财政,但那种意义上的各级地方财政,实际上是作为中央财政计划的执行单位来考虑和设置的,其本来应该具有的利益主体地位备受忽视,缺乏自主理财的基本条件。因而,这种分级财政只是表面性的。从这样的意义上讲,衡量分级财政体制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检验地方财政是否真正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财主体和预算主体。

如果把公共产品受益范围问题同各级政府职能联系起来的话,那么可以认为,中央政府及其财政在从全社会范围内关心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承担收入再分配职责和调节经济的职责。一般地,收入再分配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倾斜度,例如把对高收入者课征的累进税收的一部分转移给低收入者,以减轻贫富差异的程度。若由某一地方政府单独实行类似政策的话,则会出现本地区高收入者移出、外地低收入者大量涌入的状况,从而导致资源的非正常流动。要想使收入分配政策真正奏效,显然就必须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国范围内运用这一政策。调节经济的职能亦是如此。正常条件下的全国市场是统一的、整体性的,地方经济也是相对的,它不可能独立于其他地区的经济而存在。地方政府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所采取的任何调节措施,均会超越本地域的界限,对其他地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降低该措施在本地区所产生的效力。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主要目标应该是达到本区域内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其中尤其是提供健全而有效的地方性公共基础设施。地方政府虽然只是在较小的范围以内进行资源配置,但这种配置的针对性明显增强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受益特征极强,而地方政府在了解本地居民消费偏好方面处于较佳的地位,这会有助于使地方政府财政将来源于本地区的税收同本地利益切实地结合起来,实现地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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