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撞死人逃逸 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怎么判

  酒驾无证驾驶严重危害交通秩序,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情节较严重的行为,那么,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怎么判呢?下面爱华网小编介绍一下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判罚的相关知识。

  酒后无证驾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一有限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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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因为你叙述的情况不是很明确,应该是在三年以上,因为涉及交通逃逸,再加上醉驾、无证驾驶有加重情节,应该在四年左右,当然法院也会考虑你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情节以及其他法定、酌定情节,事在人为,建议找律师代理,毕竟专业一些。

  酒后无证驾驶的处罚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 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①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②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③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1)、(2)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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